
2021年第十章行业自律管理.docx
18页第十章 行业自律治理考试要求10.1 行业自律概述10.1.a 懂得行业自律治理的法律依据10.1.b 把握基金业协会的法律位置及职责10.1.c 明白自律性规范文件颁布的背景、过程10.2 登记备案治理10.2.a 把握基金治理人应当依法准时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时间要求10.2.b 懂得因未备案首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而被注销基金治理人登记的后果10.2.c 把握基金治理人应准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要求及违反时的惩罚10.2.d 把握基金治理人应按时提交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及违反时的惩罚10.2.e 明白基金治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法律看法书出台的背景10.2.f 把握基金治理人登记法律看法书需逐项发表看法的内容10.2.g 懂得基金治理人登记法律看法书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质问题10.2.h 把握未登记备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影响10.2.i 明白登记备案的流程、所需文件及留意事项10.3 募集治理方法10.3.a 把握募集主体、方式、对象、各方责任;募集行为的主要流程;主要法律文及禁止行为10.3.b 懂得风险揭示的内容10.3.c 明白募集治理方法出台的背景10.4 信息披露治理方法10.4.a 明白信息披露治理方法出台的背景10.4.b 明白各类基金文件对信息披露应与商定的要求10.4.c 明白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后果10.5 内控指引10.5.a 明白各项内掌握度要求及其有效运行10.6 合同指引10.6.a 明白合同指引的主要内容10.7 外包和托管治理方法10.7.a 明白外包和托管的基本要求10.8 从业人员治理10.8.a 把握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基本要求10.8.b 把握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及爱护有效性的条件10.8.c 把握私募基金治理人的高级治理人员资格认定的条件学问要点1. .行业自律治理的法律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机构;2021 年 6 月 1 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增设了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位置和职责权限供应了基本的法律依据;2021 年 8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明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股权投资开展行业自律,和谐行业关系,供应行业服务,促进行业进展;2. .基金业协会的法律位置及职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1 ) 训练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爱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 ) 依法爱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 )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章,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章和协会章程的,依据规定赐予纪律处分;( 4 ) 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治理和业务培训;( 5 ) 供应会员服务,组织行业沟通,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扬和投资人训练活动;( 6 )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 ) 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 )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3. .自律性规范文件颁布的背景、过程★为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进展,发挥行业自律的基础性作用, 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自律治理的规章体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私募行业进展环境,推动我国各类私募基金连续健康进展,为国民经济进展作出积极奉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颁布了一系列自律性规范文件;【例题 10-1 】( )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机构;A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证监会 D .中国银监会【答案】 A【解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机构;4. .基金治理人应当依法准时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时间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治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股权投资基金治理人供应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治理人基本情形的方式,为私募基金治理人办结登记手续;自《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如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治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治理人登记;公司型基金自聘治理团队治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的同时, 仍需作为基金治理人履行登记手续;5. .因未备案首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而被注销基金治理人登记的后果★★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如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治理人基本情 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6. .基金治理人应准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要求及违反时的惩罚★★★( 1 ) 准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基金治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连续报送信息是实现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基础性措 施之一;股权投资基金治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准时履行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治理人及其治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2 ) 违反信息报送义务的惩罚自“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基金治理人完成季度、年度及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应信息报送整改要求之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已登记的基金治理人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反常机构名单,通过基金治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并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①基金治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 2 次的;②已登记的基金治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峻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③已登记的基金治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新申请基金治理人登记的机构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①新申请基金治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峻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②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治理人被列为反常机构的后果:一旦私募基金治理人作为反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 至少 6 个月后才能复原正常机构公示状态;7. .基金治理人应按时提交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及违反时的惩罚★★★( 1 ) 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基金治理人应当于每年度 4 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 ) 违反财务报告提交义务的惩罚①已登记的治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的,完成整改之前,协会暂停受理该机构的产品备案,并列入反常机构名单;②反常机构整改完毕后至少 6 个月才能复原正常机构公示状态;③新申请登记的治理人成立满一年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8 .基金治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法律看法书出台的背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治理人提交法律看法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 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进展,有利于爱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股权投资 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一方面,目前大量申请股权投资基金治理人登记的机构欠缺诚信约束,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不精确、不完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气;9 .基金治理人登记法律看法书需逐项发表看法的内容★★★新申请股权投资基金治理人登记、已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治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 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看法书;法律看法书应当对以下内容逐项发表法律看法:( 1 ) 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 ) 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畴中是否含有“基金治理”、“投资治理”、“资产治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治理人业务属性亲密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治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 ) 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其次十二条专业化经营原就, 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治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 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治理”的买方业务存在 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 ) 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形;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如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 定;( 5 ) 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掌握人;如有,请说明实际掌握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掌握人与申请机构的掌握关系,并说明实际掌握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 )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 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 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掌握的金融企业、资产治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如有,请说明情形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治理人;( 7 ) 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治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 ) 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治理和内部掌握制度;是否已经依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治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详细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掌握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 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扬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 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正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治理 制度;( 9 ) 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形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 )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 ) 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惩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惩罚或者被实行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反常名录或严峻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 ) 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形;( 1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