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共同体?小共同体?——评秦晖:从大共同体本位走向市民社会.docx
37页大共同体?小共同体?——评秦晖:从大共同体本位走向市民社会 内容提要:正如秦晖先生指出的那样,在传统中国,国家一直或隐或彰地作为最高价值存在着但是儒家“小共同体”伦理原则一直是传统中国社会公共领域的基本建构材料儒家将民族历史叙述理性化而形成的共同体伦理的民族性诉求取消了自然理则的普遍性诉求如果没有超越价值的维系,自由、民主、个体权利等难免被种种世俗价值所扭曲和同化大共同体”和“小共同体”固有的价值诉求是今天市民社会成长过程中必须应对的双重难题 关键词:大共同体,家族,民族,历史叙述,理性化,超越价值 这篇评论文章是针对秦晖教授的一次讲座而写的,讲座的主题为:大共同体本位与中国传统社会秦晖先生这次讲座的文本依据是他本人发表在《社会学研究》上的一篇论文题为:大共同体本位与中国传统社会根据我个人的理解,秦先生所谓的“大共同体”指称的是民族国家这样一个大共同体,而非人们谈及中国传统伦理时通常所指的家族这一小共同体 在近现代,传统的“大共同体本位”价值诉求则在救亡意识的驱使下,以国家主义的面相传承至今 秦先生在讲座中透露了这样一种思想主旨,即传统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强烈的民族国家价值诉求,这一价值诉求在近代社会转型期以国家主义的面相出现,国家主义使得人们在思考和行动时往往不自觉地以国家为最高价值,从而取消以公民个体性为价值根基的现代市民社会生长的可能性。
这一见解是极富洞见的在传统中国,国家一直或彰或隐地作为最高价值存在着尽管有道统和政统的区分,而所谓的道统只是政统的辅助性工具,以促进政统的调节和改良,这与西方的自然法传统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自然法以抽象的自然理则为价值依归,这种自然理则是越超于民族国家世俗政治体之上,代表着一种超越价值这一超价值来自一个超验世界,它或者是柏拉图的绝对理念,或者是基督教的神性的绝对存在它是与俗世绝然分离的另一世界而在中国思想传统中缺少的正是这样一种超验世界,虽然道德、伦理和法律的根据被托附在道、天、理等具有本体意味的存在之上,但天、道并不意味着超验的、与俗世绝然分离的另一世界天道、人伦其实是融构于一体的这种一体关系可以追溯至周制政教伦理中“以德配天”的原始观念在随后历代儒教伦理的民族性累积中,以“天人合一”的完整形态传承下来韦伯敏锐地看出:古希腊、罗马以及中世纪意义上的自然法学说根源于哲学或宗教上的基本预设与俗世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从价值的观点将超感世界和感官世界分别看作神的完美和尘世的卑贱,这种使两个世界作如此分离的世界观是构成正统希腊时期、希腊化时代以及基督教时代整个哲学宗教运动发展的共同基础,这种观点实际上毕达哥拉斯已经提出,甚至亚里士多德也予以坚持,而在柏拉图形而上学中得到最有力的详尽阐述,正是这后一体系形成了对于古代的宗教发展的支配性核心。
今天,当怀特海宣称:整个西方哲学史即是对柏拉图的注释时,我们不难从西方的宪政传统和自然法传统中体会到上述二元论世界观的伸展到当下的巨大影响力此种意义上的自然法在儒教中是不可能产生的,因为这种紧张是为儒教所不知的儒教所关注的只是此世的事物,是俗世内部的俗人道德,它所要求的是对宗法伦理、习俗的适应,“只不过是为受过教育的世人确立政治准则与社会礼仪的一部大法典因此,超越价值维度的缺失使得“国”这一世俗政治体以儒家民族性伦理资源为支撑,成为最高的价值诉求中国传统中所固有的这种民族国家诉求是深厚的,即使在反传统最甚的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中,虽然取消了传统的儒家“小共同体”型的家庭伦理,但始终却未能消解这种民族国家价值诉求,它反而以国家主义的形态支配了五四运动的前前后后五四运动虽直承新文化运动,但是其直接导因却是巴黎和会上民族共同体国际生存比较中,中国所处的不利局面民族焦虑和紧迫感,使缺乏个人主义传统的中国知识分子,继学生运动之后投入寻求迅速、彻底解决富强问题的道路杜威、罗素等当代大哲被请来宣讲他们的学说,但听者在救亡意识的驱使下需要他们为中国的改造提供直接了当的药方人们对那些看来旷日持久的改造理论已失去了耐心。
在那场着名的“问题”与“主义”之争中,胡适呼吁用实验主义的态度一点一滴地求得进步而社会主义者相信根本改造了社会的经济结构就为“一揽子解决”打开了方便之门李大钊宣称:试看将来的环球,必是赤旗的世界!至此,五四运动民主与科学的超国家诉求已逐渐为民族国家的救亡诉求所取代,越来越多的人在强国意识支配下依靠自己服膺的主义开始直接介入政治斗争五四运动本为一场民间运动,多种民间力量组成各种团体表达自己的意愿,在众声喧哗中初步形成了狭小的市民社会空间,然而随着对政治斗争的直接介入,这些力量也由非政治的民间性力量转化为政治性的力量,从而为国家主义吸纳和同化,市民社会空间随之消解救亡的口号获得了全国性的广泛响应,独立思考的知识人已属罕见,代之而起的是各式各样的“主义”狂潮,诸如无政府主义、工读主义、民粹主义等等不一而足这些“主义”就其本身义理而言大异其趣,但在根本性的一点上是共通的,即都试图以一种急进的、情绪化的方式为中国在不利的国际生存环境中提供一套一次性的强国方案,人们的心态与传统儒家士大夫的担华夏之道的心态并无二致,其最终的价值诉求落定在民族国家之上,仅举一例即可突显当时人们心绪之激奋,着名的少年中国会在动荡的“主义”狂潮中走向不可避免的分裂,以不同的路径切入政治斗争,会员邓中夏紧握着左舜生的手动情地说:“好吧,让我们在战场上再见!”正是少年中国学会的一个分支改写了中国的未来。
这使我很自然地想到托克维尔在其天才蓍作《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论及法学家精神时,有如下陈述:“500多年以来,法学家在欧洲一直参与政界的各种运动他们时而被政权用作工具,时而把政权作为自己的工具,在中世纪,他们为王权的扩大效犬马之劳;从那以后,他仍却坚定不移地致力于限制这个权力在英国,他们同贵族结成了亲密联盟在法国,他们以贵族的最危险的敌人的面目出现那么,法学家是不是被偶然的和暂时冲动左右过呢?”托克维尔提供的答案是:“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步就班的习惯,对观念之间的有规律联系有一种本能的爱好这一切,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在法学家的心灵深处,隐藏着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他们和贵族一样,生性喜欢按步就班,由衷热爱规范他们也和贵族一样,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对民治的政府心怀蔑视……法学家之爱秩序甚于爱其他一切事物,而秩序的最大保护者则是权威另外,也不应当忘记,即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一般也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托克维尔进一步指出:“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沾染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
……在暗中推动社会,默默地影响社会,最后按自己的意愿塑造社会今天,罗尔斯所称谓的公共理性和交叉共识主要地正是导源于这种法学家精神显然,法学家对规范有一种本能偏爱,他们是冷静和理智反思的代表者,这使他们与激情和亢奋处于天然的对立之中因此,在强烈国家主义支配下的激情和斗争中,法学家精神是无法想象的 而法学家精神及其支撑下的法律和法治传统在现代市民社会的成长和维系中负有基本和首要的使命 更为根本的是:西方语境中的法律及法治传统的形成全赖一个超越价值维度的存在正如爱德华考文所言:“美国人对其宪法的尊崇经常到了偶象崇拜的地步,这可以根据许多不同的理由予以解释……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于深深根植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宪法表达了更高级的法它,是不完美的人最为完美地复制了布莱克斯通所至尊为‘区分善恶的、永恒不变的法’,这种法连造物主本身在其设定的所有管理制度中都予以遵守,而且只要这种法有必要来指导人类行为,那么造物主就使人类理性能够发现它几乎从宪法提交制宪会议讨论的那一天,这种信念就对美国宪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对具有普遍性担当、不沾染俗世偏见的超越价值的信奉和追求,一直是西方思想,尤其是法律思想的一条轴线。
苏格拉底对于每一事物都提出“……是什么”的问题,究其一生都在追问正义“是什么”直至为此付出生命,柏拉图更是对“理念”的天国坚信不疑,对于城邦中的希腊人来说,无论是斯巴达还是雅典,抑或其它的城邦,城邦是全部生活的中心柏拉图也许会认为,对他的保护人的幸福不能撇开国家的利益来考虑,因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为国家效劳但柏拉图显然也认为:一个有修养的哲学家真正想做的事情是独自到理念天国中去放牧,若要使他担起国家的任务,就相当于要求他回到好不容易才逃脱出来的山洞中去一样虽然出于对于城邦培养的报答之心,这并没什么不可,但哲学活动本身则仅仅是只关注哲学,是纯粹的一种爱智行为Strauss对此写道:“……事物的正则现在已不再为权威所佑护,它成为一个问题或者追问的对象原始的善与祖法伦理的同一为二者之间的根本性区分所取代;对第一事物或正则的追问即是对善的追问,这种善迥异于祖法伦理它将最终成为对基于自然的善的追问而与仅仅基于习俗的善判然有别在此,自然与习俗以对抗的格式出现,习俗是城邦世俗生活伦理准则的习惯性衍生物,而自然则超越城邦,代表一种超越价值的普遍性诉求继之而起的斯多亚派同样对自然理则即Logos的存在坚信不移。
西塞罗阐述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是:“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理性”,这一陈述正式从学理上开启了西方传承至今仍生生不息的自然法传统,自然法高于实证法,实证法不得违背自然法以阿奎那为代表的中世纪自然法理论更加确定了神法、永恒法及自然法对于人为法的优先地位,它在制度层面体现为:教权与王权的对抗以及教会法对于世俗法所具有的先在权和指导地位教权与王权之间所发生的关于“两把剑”的持续了数个世纪之久的冲突,人们只是作为关于过去的历史事件重新提起在近现代,这些已发生过的情形所提示的原则也适用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冲突,不同之处在于:教士是为一个有组织的团体的教规作辩护,而今天的个人则转而为自己的良心辩护事实上,当教士们面对王权为教规辩护时,往往出现的情况是:良心可能被当作上帝在内心的呼声,而求助于外部的教义会使这种呼声增强上帝退隐之后,良心更多地涵有主观的成分,也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解释当个人主义的时代到来时,它就成为对个体的权利和自由的确定性看法以此为基础,自然法也从中世纪走入近现代,经历了一个由对上帝创造的理性秩序的遵从到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确认的平行发展过程这对西方的宪政传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伯尔曼这样写道:“从12到16世纪,教会法院与王室法院抗争之根由在于限制各方的司法管辖权,教皇和国王均未完全赢得任何臣民的完全效忠。
贝克特是为这样一个原则而死的,即王室的司法管辖权不能不受限制,而且世俗权威不能自行决定其应有的界限三个半世纪以来,欧洲各地成千上万的朝圣者前往坎伯雷,纪念这个人物的坚贞,赞成他抵抗王权的信念从贝克特主教所为之献身的事业中体现出这样一种传承至今的信念:如果国家确立的法律界线与一种更高级的法律相冲突,那么,就有一种去违抗它们的权利和义务这一信念,如上文所述,乃是西方宪政传统的根之所系 降至近代,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理论家则设定了一个原初的自然状态,作为自然法理论体系演绎的基点,以此推定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利的不可侵夺性,成为现代个人主义宪政思想的根基这种超越国家之上的价值诉求使得世俗政治体无法成为法律的价值基础,并催生了人们对之的不信任态度在古希腊,有苏格拉底的舍身赴义、在中世纪有教权与王权的斗争,到近代则为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展开了针对王权的社会性抗争运动,如宪章运动等等总之,以超越价值为根基的法律至高无上,而国家即使强大如霍布斯的“利维坦”,也只具有工具性的意涵,它不能损及而只能服务于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有趣的是,在德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历史感的国家,自然法传统被消解,国家及其统治者的命令顺理成章地成为法律的最高源泉,希特勒恰好在这个国家施行自己的纳粹统治。
阿伦特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书中对二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