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docx
3页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 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4号《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 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 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市 长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 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 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本办法所称耕地闲置费,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 地单位,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 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由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 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征收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各地 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市区范围内(包括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 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适用一类标准市区范围外的部分地区(包括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 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璧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 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适用二类标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地区适用三类标准本条关于类别划分和适用区域的规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 政府以乡(镇)为单位,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与额度并予以公布实施, 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耕地开垦费和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应专项用于耕地开垦、 开发和土地复垦,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耕地开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耕地开垦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耕地开垦进度分期拨付耕地闲置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开发、 整理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拨付或用作市级项目的配套资 金土地复垦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开 发、整理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拨付或用作市级项目的配 套资金。
土地复垦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复垦 项目拨付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向市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入和支出报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开发和 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自行组织开垦 耕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垦的 土地进行验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验收时所达到的标准返还相 应的耕地开垦费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标准|一类|名称耕地开垦费二二类三类10 — 2020 — 3015 — 25耕地闲置费10 — 208—155—12土地复垦费10 — 158—125—10说明:占用基本农田的收费标准按相应类别上浮50% —100%1999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