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章节外交和领事关系法.ppt
25页第九章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精品课程国际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 第一节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外交关系法概述一、外交与外交关系外交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正式的半外交非正式双方互派常驻使节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中国1975年加入公约,并提出了相关保留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一、国内外交机关(一)国家元首国家元首 →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二)政府政府 → 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三)外交部门外交部门 →对外关系的主管机关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 国家之间的协议(二)使馆的职务(1)代表派遣国(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6)其他 (1)使馆馆长 (2)外交职员 →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3)行政和技术职员 →译员、会计、打字员等 (4)事务职员 →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 外交代表(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区别与临时代办在优先地位及礼仪事项上起作用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种等级的使馆馆长(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使馆馆长 、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自由派遣其他使馆职员 → 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 任期届满 2. 召回 3. 外交关系断绝 4. 革命后出现新政府三、特别使团 → 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 不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存在为条件四、外交团 → 不是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理论依据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法律根据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旅行自由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可侵犯 →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2.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 管辖的豁免 → → 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4. 免纳捐税 5. 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6. 其他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国民(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 一般始自就任时,终于离任时(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不可侵犯权和相应的豁免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2. 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 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 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 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条例与条例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基的规定基本一致;某些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本一致;某些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
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 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 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四节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领事关系法一、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领事与领事关系 → → 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关系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关系 → →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联系有区别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联系有区别 职能与活动范围代表性特权及豁免(二)领事关系法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 →以协议为之三、领事职务(1)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2)增进和发展友好关系(3)调查和报告(4)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7)监督、检查、协助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8)其他((一)领馆人员的类别 → 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 (二)领馆馆长的等级 → 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四、领馆人员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 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2.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自由 5.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6. 免纳捐税、关税 7. 使用国旗和国徽 1.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主管司法机关裁判,予以逮捕或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2. 管辖豁免 → 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 3. 作证义务的免除 → 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4. 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 其他特权与豁免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六、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 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2. 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 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领馆职 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 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 □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在某些方面作了新规定或必要补充 第五节第五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制度一、概述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定义和特征 (1)谋杀、绑架应受国际保护人员(2)暴力攻击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3)威胁进行任何这类攻击(4)企图进行任何这种攻击(5)参与任何这类攻击 三、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法机制 → 界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犯罪性质和行为 → 国家有依法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合作义务 □国内法上犯罪□管辖权□引渡或起诉原则□防止侵害罪行□司法合作□引渡合作思考题 试述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参考书(英)戈尔—布思勋爵修订:《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五版),杨立义等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