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范本.docx
8页杭州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伙企业的行为, 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根 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伙 企业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协议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杭州 XX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 伙)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杭州市 XX 区 XX 路 XX 号第四条 本合伙企业由XXX、XXX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本合伙企业依法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年 (也可以不约定经营期限) 第六条 合伙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合伙 企业由普通 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 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 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第七条 合伙企业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规定, 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八条 合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 本合伙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 照本协议 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 不成的, 依照《合伙企业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以该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资 格证书上的 范围为准)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第十二条 合伙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本合伙企业 由下列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甲: XXX ,男,住杭州市浙大路 7 号身份证号码: 33900519800000000 国籍:合伙人乙: XXX,男,住体育场路593号身份证号码:33042519811OO000OX国籍: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和缴付期限第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合伙人甲: XXX ,以方式出资(以协商作价或评估的 实物、知识产权、 土 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出资额为人 民币 万 元,占合 伙企业合伙人乙: XXX ,以 方式出资(以协商作价或评估的 总出 资额的 %, 缴 付期 限 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出资额为人 民币 万 元,占合 伙企业 总出 资额的 %,缴付期限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合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法办妥财 产权转移手续第五章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所得的净利润按以下比例分成: 甲方得净利润的 %;乙方得净利润的 %;……。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如出现亏损按以下比例承担:甲方承担 % ;乙方承担 %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委托XXX……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具体约定如下:1、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 伙企业, 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 检查其执行合伙 事务的情况;2、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 伙人执行 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 果发生争议,是否继 续执行,须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3、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 的决定执 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4、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有 权查阅本企业会计帐薄等财务资料第十八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 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 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 务以及合伙 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以 合伙企业 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 该合伙人应当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坏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 本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本企业名称;2)改变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理本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增加或减少合伙人对本企业的出资第七章 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并 依法订立 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 如实告知本企业的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二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 等责任新 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伙人可以退伙 (适用合伙协 议有约定 经营期限的)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则本条应改为 合伙人在不给本合伙企业事 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 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前条规定, 擅自退伙的, 应当赔偿由此 给合伙企 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 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 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 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 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该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可以决议 将其除名:(1) 未履行出资义务;(2) 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3) 执行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 人被除名人接到除 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 议有异议 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退伙 时的企业的 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如当时企业 财产少于债务的, 退 伙人应当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分担亏损; 退 伙人对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负 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 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 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十八条 退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分为 货币退还与 实物退还二种,具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第二十九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第八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 本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本项适用合伙协议 有约定经 营期限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 全体合伙人 担任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 项通知债权人 及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 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 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业工工资、 社会 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依照本协议第十四条、 十五条规定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五条 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经全体合伙 人签名、 盖章后, 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 告,申请办理合伙企 业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 本合伙企业注销后, 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在共同经营中如发生争议时,应本着维护合 伙经营关系,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或者请各 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进行 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由当地的仲裁机 关进行裁决 (或者选择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 X 份,其中每个合伙人各持一份,送 公司登记机 关一份,合伙企业留存 份杭州 XX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签字: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