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领导管理制度篇.docx
52页2023年领导管理制度篇 书目 工贸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平安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日常管理 三、术语、定义 1、领导:是指企业主要责任人和领导班子内的其他成员 2、现场带班:是指企业值班领导对本班内全部作业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值班:是指企业领导在节假日期间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务而特地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四、职责 1、企业生技部负责本规定的制订和企业领导值班与现场带班表编排;负责本规定的详细开展状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考核 2、平安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值班表的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带班值班工作的支配和监督落实 3、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状况; (2)检查、订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担心全状态、人的担心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3)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状况; (4)针对本班次的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合理的支配布置。
(5)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状况和生产平安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吩咐 五、管理内容 1、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工作形式 2、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是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正常工作时段内本单位全过程全部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3、企业领导值班,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节假日(8时—17时),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 4、正常状况下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值班或带班结束后应赐予相同工时的换休 六、企业领导带班制的详细规定 1、企业办公室负责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号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企业平安管理部门备案 2、带班表必需明确规定工作日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3、企业办公室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觉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4.、领导带班必需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5、每日值班领导必需与下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6、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别缘由无法当班时,必需向企业负责人请假,并由企业办公室支配其他领导值班,同时向平安管理部门通报变动信息 7、当班领导必需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仔细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平安生产工作 七、考核 1、企业办公室或子(分厂)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考核责任人50元 2、未支配领导带班,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3、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考核责任人300元 (1)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2)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3)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5)不仔细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4、因未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企业相关制度执行 5、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第5条的规定对责任人赐予经济惩罚 八、本制度由企业办公室负责说明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场平安检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为实行党和国家的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一系列平安工作指示精神,促进各矿平安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安检查制度 矿长对矿平安生产负责;区队长要对本区队平安生产负责;生产现场当班班组长要对本班组平安生产负干脆责任当矿长、分管平安生产领导、区队长、班组长因故请假或外出时,必需明确其他人代为负责 矿管理机关必需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平安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必需有一名矿级领导干部坚持调度值班,刚好处理平安生产中的问题 1、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全矿平安质量大检查,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状况、现场平安隐患、质量标准化是否符合平安标准、岗位责任制在现场的落实、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等状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实行现场整改、集中通报、经济惩罚、限期整改的方式加以落实 2、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保证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3、回采工作面新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回采专业人员、调度室、安监处、生产、机电、运输、通防及有关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新面进行验收,阅历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4、掘进巷道竣工后,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详细验收标准参照掘进巷道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方法执行 5、副总以上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专业管理人员、区队长下井必需对所经过地点进行仔细的平安检查,对查出的平安隐患填入a卡,并由现场人员签字,上井后交井口信息站筛选,否则不计下井指标 (二)专业人员平安检查制度 1、各专业对所辖范围内的采、掘、机、运、通、平安、防治水进行重点检查、定期检查、解剖检查每旬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平安质量方面的问题刚好督促整改对重点工作面要重点检查严格执行“担心全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解除不生产”的“三不生产”原则,切实搞好现场的平安监督检查工作 2、每月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全部规程、措施进行严格复查,发觉有违反上级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要刚好改正对临时性工作和零星工程,必需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和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制度,无规程、措施或零星任务书的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由专业副总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队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状况进行检查,做到工程、措施学习签字齐全,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全面驾驭和娴熟运用规程、措施。
3、重点、特别工程监督检查制专业突出对重点和特别工程的监督检查现场若出现下列状况和问题时,要支配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盯班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撤除; (2)采掘工作面遇特别地质构造的施工; (3)巷道贯穿、开门、予透、过断层、过老巷; (4)三岔口、四岔门的施工; (5)排放瓦斯,探掘和探放水; (6)新投用的机电、运输系统; (7)大型设备的安装、施工、撤除及检修; (8)长时间停电检修项目; (9)掘进工作面有安排停风后复原通风 (三)区队、班组平安检查制度 1、区队自检自查制度 各区队由区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各施工地点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2、开工前平安检查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要对工作地点的人、机、物、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平安隐患,确认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后方可挂牌开工生产 3、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 通防工区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经特地培训,持证上岗,执行巡回或跟踪接力检查制度,对各施工地点、作业场所进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要向现场人员通报,并填写现场瓦斯检查牌板,同时检查沿途路途的通防设施,对平安监测系统瓦斯探头和瓦斯断电仪进行检查、校正。
(2)“一炮三检”检查制度 放炮作业的区队要配备兼职瓦斯检查员,并经特地培训,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制度,检查结果要向现场人员通报,并记在“一炮三检”手册上 4、交接班制度 班组长及各工种要现场交接班,要具体说明现场平安状况、存在的问题及缘由、须要留意的事项等,并仔细填记在a卡上的交接班记录,并相互签名 (四)群监系统监督检查制度 群监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平安管理上的监督保证作用,结合实际,组织各种形式的平安检查,同时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考核规定: 1、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因故请假或外出时,必需明确专人代为负责,否则罚款10-50元 2、必需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平安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正确刚好处理平安生产中的问题,严禁无故空岗,否则罚款10-50元 3、在每月一次由矿长组织的全矿平安质量大检查中,对无故不参与者罚款10元,对检查出的问题逐条加以整改落实,否则罚款10-50元 4、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落实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50元。
5、回采工作面新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对新面进行验收,不阅历收投产,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6、掘进巷道竣工后,由生产矿长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不阅历收投产,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7、全矿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必需对所经过地点进行仔细的平安检查,假如所检查路途24小时内发生事故,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对查出的平安隐患填入下井记录本或时控卡,并由现场人员签字,上井后交井口信息站筛选,否则不计下井指标 8、每月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全部规程、措施进行严格复查,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和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制度,无规程、措施或零星工程任务书的一律按“停止作业”追究责任;规程、措施签字不全或代签的,罚款20元 9、重点、特别工程有专人负责监督检查、盯班管理,空班罚款10-20元,发生事故追究盯岗人员的责任 10、开工前,班组长要对工作地点的人、机、物、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平安隐患,确认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后方可挂牌开工生产,否则罚款5-10元 11、瓦斯检查员根据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地点、作业场所巡回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造假数,一律开除矿籍。
12、群监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平安管理上的监督保证作用,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平安检查,同时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否则罚款10-20元 13、未执行现场交接班或不签名及交接不仔细的罚款5-10元 (六)加强现场平安管理的规定 为仔细贯彻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殊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看法》和山东煤炭局《关于对省属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依据集团公司新矿安字[2023]5号《关于贯彻的实施看法》和新矿安字[2023]16号《生产矿井管理人员下井考核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矿平安生产的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经矿探讨,特制定本规定: 1、下井带班人员范围 (1)井下区队每班必需有1名工区管理人员下井盯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