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草案与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差异评析课件.ppt
89页《《劳动合同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与现行法律规范与现行法律规范差异评析差异评析 一、关于适用范围关于适用范围 现行:现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草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适用本法 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本法执行 评析:评析:主要差别: 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扩大了适用范围注意事项: 除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外的所有人员全部适用二、关于企业规章制度二、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现行:现行:1、《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草案:草案:1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3、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评析:评析: 主要差别: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平等协商确定注意事项: 规章制度制订中民主程序的要求强化、明确了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1 1、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现行:现行: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草案:草案: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评析:评析:主要差别: “应当如实告知与应当如实说明”注意事项: 权利义务的转换以及举证责任的倒置2 2、事实劳动关系处理:、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现行:现行: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草案:草案: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评析:评析: 主要差别: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注意事项: 一个月的宽限期,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3 3、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现行:现行:1、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草案:草案:1、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生效评析:评析: 主要差别: “自用工之日起生效注意事项: 确定了履行生效的原则 四、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四、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现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草案: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延续合同时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评析:主要差别: “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经济补偿金的加倍支付”注意事项: 老职工和长期使用的职工受到保护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的运用五、关于劳动力派遣五、关于劳动力派遣现行:现行:1、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2、《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单位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应当与劳务型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型公司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应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草案:草案:1、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签订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4、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5、被派遣劳动者符合违纪解除规定的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6、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具体岗位由劳动部门规定 评析:评析: 主要差别: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无工作期间支付劳动报酬,合同到期后无可以解除的情形应当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和同工同酬具体岗位由劳动部门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符合违纪解除规定的才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等注意事项: 劳务派遣形式的规范和限制,劳务使用的风险和高成本 六、关于服务期六、关于服务期现行:现行: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草案:草案: 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评析:评析: 主要差别: 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与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注意事项: 服务期的约定范围缩小和门槛提高 七、关于禁业限制七、关于禁业限制 现行:现行:1、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提前通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2、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草案:草案:1、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2、竟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年 评析:评析:主要差别: “没有保密脱密措施,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竟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人员注意事项: 对禁业限制人员的限制 八、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八、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 现行:现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草案:草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四)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确定;无同类岗位的,参照所在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确定评析:评析:主要差别: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注意事项: 单向设定:“指向用人单位”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和举证责任的重视九、关于劳动报酬九、关于劳动报酬现行:现行: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草案:草案: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评析:评析:主要差别: 增加了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的区别和操作 十: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十: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当即解除:、用人单位当即解除:现行:现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草案:草案:(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评析:评析:主要差别: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 举证责任的承担 2 2、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现行:现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草案:草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评析:评析:主要差别: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医疗期满后的变更问题。
3 3、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裁员:现行:现行: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草案:草案: 依照破产法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因防治污染搬迁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劳动者 评析:评析:主要差别: 无法履行、裁减人员20人以上、优先留用时间较长及长期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劳动者。
注意事项: 裁员的程序要求重于条件要求 4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现行:现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草案:草案:〈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析评析::主要差别: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注意事项: 可以即时解除的例外情况 5 5、劳动者解除:、劳动者解除:现行:现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草案:草案: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六)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评析:评析:主要差别: 增加了: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乘人之危以及无需通知的事项注意事项: 举证责任和不辞而别 十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十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 现行:现行:〈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五)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六)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七)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 。
草案:草案:(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析:评析:主要差别: 减少了:可以终止的条件:约定条件的出现、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职业病、因工负伤,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退休、退职 增加了: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单位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注意事项: 终止条件的限制和放宽 十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十二、关于经济补偿金 现行:现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解除、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 2 、用人单 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 4 、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有约定的从约定 草案:草案: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解除、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解除合同、单位提出协商解除;2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被解除、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解除、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解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被解除;3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歇业和解散、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
4、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5、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6、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评析:评析: 主要差别: 范围扩大:用人单位未提供合格安全生产条件、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歇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平均工资三倍,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十三、关于赔偿十三、关于赔偿 现行:现行:1、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4、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5、用人单位超过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草案:草案:1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5、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7 、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8、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以及与劳动者恶意串通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百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的,已经取得的报酬予以收缴 9、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时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10、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严重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1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13、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终止或者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评析: 主要差别:1、扩大了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2倍赔偿、规章制度违法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的赔偿、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的赔偿、试用期无效的赔偿、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的赔偿、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赔偿、加付赔偿事项(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违法犯罪的赔偿事项(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未依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招用尚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十四、关于集体合同十四、关于集体合同现行:1、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2、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草案:1、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可以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评析:增加了: 尚未建立工会由用人单位上级工会指订立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可以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注意事项: 集体合同的订立与适用的非自愿情况 结 束 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