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7页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建立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行业属性的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与煤炭资源开发相关的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及生产、选矿、闭坑、尾矿库作业、水库闭库等相关活动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矿山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和装修危险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货物,包括军用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产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剂、保险丝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和航空运输道路运输是指用机动车运输旅客和货物;水路运输是指利用运输船舶运输旅客和货物;铁路运输是指通过火车(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运输旅客和货物;海洋运输是指通过船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输货物;航空运输是指用飞机运输旅客和货物用电是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维护、测试和电力建设等活动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和轧制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和黄金的冶炼生产加工活动,以及与主要工艺流程相匹配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和石油炼化设备的制造活动第四条(安全费用的定义和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计入成本,专门用于完善和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保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保障需求、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矿企业开采标准)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开采煤炭各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成本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地下矿山每吨煤15元; (3)每吨露天煤5元。
矿井瓦斯分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开采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单位产量安全成本的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料气5原矿产量不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综合利用的尾矿和低品位矿石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成本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成本的3%提取第七条(建筑企业提取标准)建筑企业应当以建筑安装工程概算作为计提依据每个项目类别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采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投标时不得删除,纳入标准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承包单位按比例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费用,分包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取标准)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权责发生制,按以下标准平均每月提高取:(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军工危险化学品(火化工品)单位按照0.75%提取;(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业务按照1%提取;(二)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电力企业提取标准)电力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二)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三)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一条(冶金企业提取标准)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二)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四条(提取必要条款)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的,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可提高标准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提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六条(煤炭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三)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