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docx
17页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为规范操作,确保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促进业务有效发 展,各行在办理收费权质押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收费权质押的含义及设立要求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 许,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将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收费权质押给债权人 ,在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 ,质 权人就收费权优先受偿为有效控制风险,设立的收费权质押应 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一)收费权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收费权的设立,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其权限 范围内,按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审查批准,下发批准文件或颁发收 费许可证出质的收费权应在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期限方 面符合批准文件和管理要求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不 得设定质押,否则将直接导致质押合同无效二)收费权可依法转让债权银行设置收费权质押,其贷款可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保 障:一是对收取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人将所收取的费用 直接转让给债权银行,用于抵偿银行贷款及利息二是当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 可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将收费权转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
这 两种途径是以收费主体资格可依法变更或收费收入可依法转让 为前提,失去可变更或可转让的前提,债权银行质押目的便无法 实现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公立的幼儿园、医院、 学校等承担公益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的收费(不包括公益性质的 民事主体纯粹以市场运作所产生的收费权),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 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如公路局的养路费收 入等,均具有非营利性、成本补偿及为从事公益事业或履行行政 管理和服务职责所必须等特点,收费权主体不可替代、收费权不 可转让,不能用于出质三)出质人应符合法律及相关管理要求首先,出质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及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出质人 其次,出质人与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等所记载的收费权主 体一致实践中,因承包、转包或挂靠等原因,实际收费人与收 费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较多,为确保出质主体的合法有效,在签 订合同时要注意甄别和核对,以免因出质人不是收费权主体而导 致质押无效在我行办理的收费权质押贷款中,仍存在个别行以当地政府 部门或政府下设的非企事业单位为出质人的情况,需要特别说明 的是,地方政府出于扶持地方农业发展,将某项固定的预算内财 政收入通过人大决议的方式,承诺用于对某笔政策性贷款本息进 行补贴,属于政府信用行为,不是法律上的担保行为,政府承担 的不是出质人的法律责任,而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政府信 用。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中,部分收费权主体的 收费收入并不是由收费权人直接支配,而是通过收支两条线先由 收费权人上交财政,再由财政将相关资金拨付给收费权人以此 类收费权进行质押时,为防止收费权人转移资金,应要求财政将 应拨付给收费权人的资金直接汇入在我行的指定账户,用于抵偿 贷款及利息此种情况下,出质人仍是贷款企业,而非财政如 果误将财政作为出质人,将会因出质主体的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 效但收费权主体用其收费权质押需事先取得财政主管部门同 意,并核定定期拨付的数额此类质权的实现有赖于财政的配合, 如果财政违反约定,我行将面临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执行财政资金 的风险收费权质押应按《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电 子登记在具体办理时,应严格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合法性,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按照规定 的步骤和要求,无差错地完成电子登记二、收费权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在设立收费权质押时,面临两方面的风险:一是收费权质押 本身存在的风险,如法律对收费权的内涵、可质押的种类、质权 的实现途径等规定不明等;二是收费项目可能给收费权质押带来 的不利影响,包括项目法人信用风险、项目建设风险、项目财产 的安全性风险等。
因此,应通过周密、完善的配套措施,明确相 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开展收费质押 贷款一)收费权质押原则上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对于法律法规、相关管理部门对收费权转让或质押有审批要 求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在质押登记前,取得有 关部门同意或批准的文件,以保证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有效性尤 其是我行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贷款项目,具有 很强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收费权质押获得政府的支持和批 准,是贷款行顺利实现质押权利的重要因素二)严格审查收费权所依附设施的抵押情况收费权所依附的设施单独抵押给第三人会给收费权质押造成 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贷款安全在设立收费权质押之前,应向 有关主管部门和抵押登记部门查询,核查该收费权所依附的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生产设备)是否已抵押给第三人未抵押的,应要求其一并抵押给贷款行,或在有关合同中明确未经贷 款人同意,不得抵押给第三人;已抵押给第三人的,贷款行一般 不应再接受以该收费权出质三)合理确定质押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收费权一般情况下是带有一定期限的行政特许权确定贷款 期限和贷款额度时,一是要充分考虑收费权收入的预期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
二是在收入中核定每期还本付息的额度时,需将出 质人必要的基础设施维护、养护费用或者公共服务必要的支出扣 除三是要注意同审批文件或收费许可证上确定的收费期限相吻合,尽量使贷款期限等于或短于收费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应控 制在收费期限的一半之内签订收费账户监管和划转协议,严格监控出质人收费账户内的资金为防范收费收入流失的风险,应在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 同时,订立补充条款或单独签订收费账户监管和划转协议(收费 账户开在其他行的,应签订贷款行、出质人、开户行三方监管和 划转协议),明确以下内容:1、对账户的开立事项进行约定要求出质人在贷款行或指 定行开立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集所有收费收入,并承诺所开收 费账户的唯一性以及质押期间所有收费收入全额存入该账户2、对账户资金的日常使用进行限制性约定一是一般应约定该账户内的最低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各分期到期贷款的本息二 是明确账户资金的使用条件,要求出质人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 规定金额的,应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对于收费账户开在指定行 的,应要求开户行定期通报账户资金的收入和使用的情况3、对账户资金的划转进行直接约定约定应分期偿还贷款 本息时,或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贷款行有权 从该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该账户开在指定行 的,指定行应根据质权人提供的债务人不能按约定还本付息或实 现质权的约定情形出现的证据,有义务将该账户的资金划入质权 人指定的账户用于抵偿贷款本息五)与收费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签订补充协议1、通过有效方式,锁定第三方交费收入对于交费人众多, 如水电用户和有线电视用户等,需由交费人自行将款项交到指定 银行的收费账户的,应要求出质人在与付费方签订的交费合同或 交费通知中明确约定,所有收费由付费方直接交到收费账户;对 于交费人为相对固定的主体的,如电网企业将购电费交给发电企 业,应在三方协议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由交费人直接将款项交到 收费账户;对于由收费人收集后,再交到收费账户的,如公路收 费和景区门票收费,应要求出质人承诺质押期间所有收费收入都 全额存入收费账户,并约定贷款行有权定期查阅与收费有关的账 务和票据等,一旦发现出质人有隐匿收费收入或不按期将收费收 入归行等违约行为,贷款行有权提前行使质权2、要求项目法人或项目出资人出具承诺函为防止收费权 依附的项目建设完工风险,应要求项目投资方出具承诺资本金按 时、按比例足额到位的承诺函贷款项目是全部或部分由政府出 资建设的,应要求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保证及时投入项目资 金,或超支时追加投资以确保项目按时完工的承诺函。
3、要求资金的实际支配人出具拨款还贷的承诺函在收费 主体经营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下,应要求财政 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应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额度及用于还贷的具体 数额,保证及时将还贷资金直接汇入企业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六)严格防范质押登记中的风险一是要进行必要的查询、核实有关行在进行收费权质押登 记前,应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拟质押的 收费权是否已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担保为有效防控风险,对于已 为其他债权人设置担保的收费权,除非该收费权项目的预期效益 及评估额度远远大于已担保的债权额度,一般不应接受我行作为 第二顺位受偿的收费权质押二是要准确、全面地登记相关信息,严格进行登记管理质 押登记时,应注意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性, 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为减少登记的不确定性,应要求 出质人出具如下书面承诺函:知晓并对登记内容无异议,保证所 提供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登记内容无 误,在出质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的一定时间内及时告知质权人 等,并明确未履行上述承诺时的责任三是必要时,进行双重登记。
为进一步保障贷款安全,在司 法解释对应收账款的范围做出明确解释前,对于各类收费权,若 管理部门的规章、政策有登记部门和程序要求的,有关行除在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电子登记外,仍需到相关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启用前,已在相关管 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各类收费权质押,各有关行需及时到应收账 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补办电子登记七)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为收费权所依附的项目财 产办理保险大多数收费权依附于特定项目,项目财产的安全性是收费权 存在的客观前提为防范项目本身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损害导致 收费权的灭失或收费收入的下降风险,在必要时可要求出质人办 理项目财产保险,明确贷款人为保险赔偿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三、几种典型的收费权质押的规定及操作下列收费权质押是我行信贷业务中遇到的较为典型的类型, 各行在具体操作中除要符合以上共性要求外,还要结合各个行业 的特点,区别对待一)公路收费权质押公路收费权质押,还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要满足公路收费权质押合法有效设立的要求1)依《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出质的公路收费权在性质和内容 上需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公路收费权项下的公路属于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 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 贷款或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 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 费权的公路二是公路收费权项下的公路必须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 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 高速公路除外;一级公路连续里程 50 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 桥梁、隧道,长度800 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 500 米以上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但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 连续里程60 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三是用于出质的公路收费权必须依法可转让依有关规定, 基于下列公路的收费权因不得转让而不能用于出质:(1)长度小 于 1000 米的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 2 )二级公路;( 3 )收 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的收费公路四是公路收费权项下公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