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统一定罪.docx
11页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作者:张瑞菊 发布时间:2010-10-20 08:07:54【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 在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 度,由于历史等原因,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上有一定程度上的体 现,但在我国并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主 法治建设,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原 则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理念更新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 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其经典表述为,一个人在未确定为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 只要还不能断定已经侵犯了给予其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 保护[1]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其犯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是法律拟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定罪 权由法院统一行使,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法院 经过审判,才能最终确定并宣告被告人有罪,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 有此项权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 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为有罪之前的 人格权不受侵害在法律上明确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被告人在刑事 诉讼中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从法律 上不能确定为有罪之人,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才能确定被告人 是否有罪此外,我国自1996年刑诉法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后,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 又派生出三项内容,一是疑罪从无即当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有罪时,应当对其 作无罪处理,不能确定罪轻罪重时,应当从轻处理二是嫌疑人具有沉默权即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司法机关不能以暴力的手段或其它手段使其承认有罪,对于以暴力方式获取 的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即为无效三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司法机关应当对其指控, 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司法机关不能提供证据 证明其指控成立,那么被告则无罪这三条原则亦称无罪推定的三条诉讼规则 [2]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况分析(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1996年,我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相应地,第 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 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通过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以及一系列规定制度的确立,使无罪 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在我国得到了一些采纳,表现为:受刑事追诉者在起诉前处 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在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在法庭审判过程 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法庭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被告人有罪时,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①修整后 的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朝着科学化和民 主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提供了切 实的法律基础,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二)我国尚未确定无罪推定原则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并未真正在整体上确立无罪推定 原则[3],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我国整体上未形成无罪推定原则所体现的法律 观念,无罪推定缺乏应有的效力在漫长的封建时代,我国一直是传统的纠问制 诉讼模式,刑事诉讼带有单一的强暴特点,且我国传统观念的主旋律是重义务轻 权利,只注重国家整体利益,漠视单一个体权利。
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为 了维护正义、惩罚犯罪,通常赋予刑事诉讼执法机关较大的权力,以确立其绝对 权威,因此忽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新刑诉 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根本对立的无罪推定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由控诉方负 责举证,而被追诉方既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因此法律不应强迫其就案件进行陈述因此,把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 定说成是无罪推定原则,抑或是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实在牵强附会再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 排除一切由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 确规定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 供和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未全面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如审判人员调查 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且未明确规定排除刑讯逼供及非法方法得来的证据,也未 明确规定刑讯逼供人员及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人员的法律责任,使上述规定失去了 应有的约束力而形同虚设因此,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对肯定了非法取得的证据的 效力,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所体现的绝对否定非法收集的证据效力的精神相违背。
三)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无罪推定原则上体现的矛盾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与其他有些条款存在冲突例如,只 有人民法院享有统一的定罪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权确定任何人有罪因 此与《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做出不予以处罚的决定的前提条 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但毕竟已经构成犯罪,无论在内容或是形式 上都是一种有罪认定,因此与1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享有统一定罪权相抵触,是 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一种侵犯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利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和口供的效 力《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 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以这些方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使用没有作进一步的 规定,有些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允许使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这无疑与无罪 推定原则所要求的给予被告人充分保护的实质精神格格不入再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沉默权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可被迫自证其 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实质上就是要求 犯罪嫌疑人做出承认自己有罪的陈述或说明自己无罪这都意味着强迫其在刑事 诉讼中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也就是有罪推定。
最后,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项规 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判决无罪的人再行起诉,从而 否定了无罪推定的效力三、如何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一)无罪推定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在我国有必要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理由如下:第一,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 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在我国,由于过去的立法没有无 罪推定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不少办案人员仍然存有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弊 病,头脑中总是抱有“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即实质上的有 罪推定,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严 重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司法 程序确认为有罪以前,应在法律上推定其无罪[4]被告人不等于罪犯”,这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只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才能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 人权,特别是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二,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 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在封建专制时期,刑事诉讼奉行“有 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只是受拷问被追究 的对象,无任何诉讼权利可言,当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并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 才拥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内容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官 必须在全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判如果我们不能旗帜鲜 明地确立和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即使法律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 护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第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 件的正确解决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由控诉一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 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 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被羁押的被告 人就要无罪释放,并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第四,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我国 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历来倡导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认真贯彻“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这样的诉讼要求和证明标准本来高于西方国家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国 际上的其它标准,然而,在过去的立法上却讳言“无罪推定”,岂不是“作茧自 缚”,授人以把柄,使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陷于被动。
二)将无罪推定原则提高到宪法层次由于任何人都可能涉入到刑事诉讼中,所以无罪推定原则所保护的不仅仅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保护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 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用以保护基本人权的一项刑事司法准则, 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的最低标准之一[5];并且它也不只是一项 诉讼权利,更是一项全体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将该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中,以便提高其法律效力,加强对全体公民的人权保护,也就成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 必然趋势三)更新司法理念尽管96年司法改革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了无罪推定原则,强调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但仍有一些司法人员的观念中存在“入门三分罪”的思 想,奉行有罪推定,迷信口供,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向来 注重追究和惩罚犯罪,漠视个人利益的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根 深蒂固,这样就必然导致司法专横、刑讯逼供,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因此,司法 人员必须更新司法理念:1、完善刑事强制措施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实质的贯彻,侦查机关 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当作案件社会实践的突破品,采取各种方法使犯罪嫌疑 人“开口”,甚至不惜采取违法的刑讯逼供等手段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侦查 机关先入为主,假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由于侦查机关存在这种思想,一旦抓住犯 罪嫌疑人,往往对其限制人身自由,经常出现超期羁押的现象,使之犯罪嫌疑人 在之后的法庭审判中处于被动地位。
另外,刑事诉讼中,赋予被告的取保侯审, 监视居住的权利也得不到很好的利用目前,取保侯审往往成为公安机关长期侦 查仍证据不足的案件“挂案”的办法由于取保侯审之后,诉讼程序并未终结, 也没有一个特别明白的说法,当然就不会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同时嫌疑人由于能 够“回家”,也往往不计较那么多,疑罪“从挂”[6 ]的做法,在侦查阶段,表 现得尤为突出,也就出现了超期限羁押的现象例如当时轰动全国的吴成玉涉嫌 杀妻案,1996年8月被公安机关逮捕,2000年6月19日,羁押4年之久,才在 人大、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过问下,因证据不足超期羁押,得以取保侯审释放2003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才撤销该案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超期羁押 的现象履见不鲜,遇到“疑罪”索性就把案件搁置起来,即不作有罪判决,也不 作无罪判决,案件悬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