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doc
32页黑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思绪,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行条例以及有关的法令、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外国语学院(简称:“龙外”)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恒星路1号第三条 学院由以刘英为代表的投资者举办第四条 学院现有注册资金30920万元,总资产额6.37亿元,净资产额5.02亿元,资产负债率21.17%所有资产来源于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以及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所有由转设后的黑龙江外国语学院继承,并拥有法人财产权第五条 学院是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举办者承诺不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第六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民政厅第七条 学院的主线任务是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社会进步。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发展思绪第八条 办学宗旨(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为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奉献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党的领导学院在办学中坚持党组织在学校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探索和实践党组织在民办教育体制下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健全校内各级党组织,充足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依法办学学院在办学中要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要坚持办学的公益性,要认真履行“不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承诺,要切实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发展理念(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学院在办学中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非均衡发展理念,“有选择地追求卓越”的创优理念,“立足现在,面向未来”的可连续发展理念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二)坚持现代教育质量观学院在办学中要树立与大众化高等教育相适应的,以个性化培养为核心的多元质量观。
人才培养要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面向每一个学生,要坚持因材施教,使每个学生都得到进步和发展,使每个学生都成人成才三)坚持“经世致用、学贯中西”的办学观学院确立“经世致用、学贯中西”的校训,实现人才培养的“学用结合”和“中西文化交融”的办学观,体现和贯彻学院确立的“给学生和社会最需要的”办学宗旨第十条 发展战略(一)实践核心战略学院在未来发展中确立人才战略、质量战略、特色战略、竞争战略、区位战略、生态战略、定位战略、联盟战略、国际化战略二)学院未来的发展目的是:2023-2023年的2023期间,以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以提高综合实力为目的,初步建成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应用型本科普通学校2023-2043年的2023期间,在迎来建校50周年之际,学校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优势更加突出,特色更加鲜明,努力建成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学校,走在全国同类民办院校的前列三)走“特、优、精”发展之路学院在未来发展中坚持走“特、优、精”发展之路要努力实现办出特色、形成优势、打造精品四)实现发展战略的“三个转变”学院未来发展中,在发展方式上实现以下三个转变:实现以外延发展为主向以内涵发展为主的转变。
实现以数量增长为主向以质量提高为主的转变实现以规模效益型为主向以管理效益型为主的转变第十一条 发展定位类别定位:语文类类型定位:教学型、应用型办学规模定位: 学院在办学中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不片面追求办学规模学院在办学中的最大规模全日制在校生为8000人学科专业定位:以文学、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学科,以外语类专业为主体,积极发展经管类专业,适度发展汉语言类、艺术类专业和其他专业办学层次定位:本科教育办学形式定位: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教育,有选择地开展国际国内职业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教育培训人才规格定位:培养具有爱国情怀、信念执着、国际视野、跨国文化、丰富知识、过硬能力、通晓国际准则、可以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外向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第十二条 办学特色特色一:开放式、国际化办学特色特色二:外向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第三章 大学制度与治理结构第一节 学院理事会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由7~11人组成,其成员涉及学院出资者代表、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学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总会计师、教职工代表、政府官员或社会人士等。
在“过渡期”内还要有一定名额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大学代表参与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中一半以上成员应当具有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经历或管理经验,保证理事决策中的科学性、学术性、权威性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1人理事长一般由出资者代表出任理事会设秘书处及秘书等工作机构和人员,其人员由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提名,经理事会投票表决产生下届理事会成员由当届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投票表决产生第十八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经理事长授权,也可由学院院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院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献,承担法律责任院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经理事长授权可以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献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建议或3名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例行理事会议一般须提前10天书面告知全体理事,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召开临时会议一般须提前5天告知全体理事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建议方可举行,讨论学院理事会职责中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批准方可通过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对所议各项应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但碰到分歧严重时,理事长可决定缓议或复议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内部享有充足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对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有不批准见时,可在记录上签字时提出保存意见,但必须遵照执行,并不得在会外散布与会议决议相悖的言论第二节 学院院长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系列技术职务或管理系列技术职务;(三)具有2023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院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长聘任第二十八条 院长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也可连聘连任第二十九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议;(二)实行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院规章制度;(三)审定学院各项重点建设方案和重要改革方案;(四)聘任和解聘学院教师和内部工作人员,实行奖惩;(五)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实行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文凭及学位证书;(七)负责学院平常行政管理工作;(八)行使学院理事会授权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因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规定解聘的;(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第三十一条 院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或由理事会指定人员代行院长职务第三节 院长办公会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制度。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与院长办公会的为副院长、学院总会计师、院长助理和学院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学院的理事长、党委书记、学术委员会主任、督导专员等列席会议办公会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院长主持、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院长在行政管理中,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承担责任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由院长签发和公布第四节 学院党组织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如下:(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领导学院的党建工作;(三)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四)按规定程序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五)支持理事会及学院领导班子抓好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学院的统一战线工作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按照《关于加强我省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行意见》(黑高工委联字〔2023〕9号)中有关规定产生学院党委书记可以配备专职人员,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理事(长)、院长等兼任。
第三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在机关和教学单位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在教职工工和学生中开展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五节 学院的学术组织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实现学院管理中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合理分离充足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立,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估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委员和学科评议组人选等有关事宜学位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六节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十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院长颁布实行;(三)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四)监督和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