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案例:降低包装物押金避开隐形损失.docx
4页案例:降低包装物押金 躲开隐形缺失依据现行政策,普遍认为对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其实并非如此,其消费税的征收是通过将押金收入计入啤酒出厂价来确定适用单位税额的方式来隐形实现的.为防止对其隐形征收消费税,通过降低包装物押金的数额,使得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低于 3000 元,从而适用较低的单位税额每吨 220 元,进而使得税后利润增加.关于啤酒包装物押金,应不应征税及如何征收.本文中,剖析了对啤酒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的原理,并提出详细应计策略.隐形征收消费税的原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5〕53 号)规定,从 1995 年 6 月 1 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押金是否返仍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消费税问题解答〉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 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方法征收消费税,即依据料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运算应纳税额.依据这一方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方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方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20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号)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1〕84 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据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依据这项规定,我们发觉其实对啤酒包装物押金,不是不征消费税,而是在运算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出厂价时已经考虑在内,也就是说对于啤酒包装物押金是计入啤酒出厂价中,从而运算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方式征收消费税,即通过隐形征收.案例某啤酒厂(一般纳税人) 销售 A型啤酒 20 吨给 B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 2340 元,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1〕84 号)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 3000 元(含 3000 元,不含增值税) 以上的,单位税额每吨 250 元.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 3000 元(不含 3000 元,不含增值税) 以下的,单位税额每吨 220 元.由于包装物押金是价外费用,是含税价格.因此,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就: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由于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等于 3000 元,适用单位税额每吨 250 元,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20×250= 5000(元).假如在这不考虑包装物押金,就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 58000÷20= 2900(元),低于 3000元,因此适用单位税额每吨 220 元,应缴纳消费税为 20×220= 4400(元).考虑包装物押金使得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上升了 100 元, 达到 3000 元,从而适用更高的单位税额每吨 250 元,使得每吨啤酒多缴纳消费税 30 元.这 30 元的消费税就是对啤酒包装物押金的隐形征收.而假如购买方按期归仍包装物,包装物押金就需要退仍给购买方,就不构成销售方的收入.此时,销售方的收入没有增加,但税负却增加了,就会导致其税后利润削减,导致销售方利益的缺失.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隐形征收消费税的应计策略针对如上情形,怎样做才能防止对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隐形征收,削减销售方利益缺失?分析对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隐形征收,是当啤酒包装物押金并入啤酒销售价格运算出厂价导致出厂价高于或等于每吨 3000 元时,才发生.明确这点之后,应接受如下策略来防止对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隐形征收.仍以上例来说明(不考虑其他成本) :1. 啤酒包装物到期按时归仍,啤酒包装物押金就要退仍给购买方,就包装物押金就不构成销售方的收入.就:消费税税后利润= 58000-5000= 53000(元).而假如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削减 20 元,为 2320 元,此时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由于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小于 3000 元,适用单位税额每吨 220 元,所以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20×220= 4400(元),消费税税后利润= 58000-4400= 53600(元).税后利润增加= 53600-53000=600(元)2. 假如啤酒包装物逾期未归仍, 包装物押金就不再退仍给购买方, 此时构成销售方的收入.这时,应纳消费税 5000 元,增值税 2340÷( 1+ 17%)× 17%= 340(元),城建税( 5000+ 340)× 7%= 373.8 (元),训练费附加( 5000+340)× 3%= 160.2 (元),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 [58000 + 2340÷( 1+ 17%)- 5000- 373.8 -160.2] ×( 1- 25%)= 40849.5 (元).而假如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削减 20 元,为 2320 元,此时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由于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小于 3000 元,适用单位税额每吨 220 元,所以应缴纳消费税为20×220= 4400(元),增值税为 2320÷( 1+17%)× 17%= 337.09 (元),城建税( 4400+337.09 )× 7%= 331.60 (元),训练费附加( 4400+337.09 )× 3%= 142.11 (元),企业所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得税税后利润= [58000 +2320÷( 1+ 17%)- 4400- 331.60 -142.11] ×( 1-25%)= 41331.90 (元).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增加= 41331.90 - 40849.5 = 482.4 (元)结论以上分析说明, 加上啤酒包装物押金其出厂价会达到或超过每吨 3000 元的情形下, 可以通过降低包装物押金的数额,使得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低于 3000 元,从而适用单位税额每吨220 元,防止对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隐形征收,进而使得税后利润增加.因此,对啤酒包装物押金不是不征收消费税,而是通过将其计入啤酒出厂价来确定适用单位税额的方式来隐形征收.为防止对其隐形征收消费税,我们可以通过降低包装物押金的金额,使得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低于 3000 元,从而适用较低的单位税额每吨 220 元,进而使得企业税后利润增加.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