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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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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篇一: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      乌国庆(中国刑事技术专家的楷模)共和国培养的第一代刑侦专家曾任公安部刑侦局大案要案处处长      徐利民(他对指纹有着惊人的记忆力)吉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张欣(他的画笔,如同神奇的照相机)上海铁路公安局技术处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      季宗棠(中国第一审)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副局长      崔道植(弹去留痕)曾任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处长陈世贤(一双眼睛勘破生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      高光斗(在爆炸废墟上寻找罪犯)北京市公安局科技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王满仓(中国首席痕迹鉴定专家)北京市公安局高级工程师      闵建雄(让死者说话的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鉴定处处长      欧桂生(现代“福尔摩斯”)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主任法医师吴大有(痕迹追凶)江苏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班茂森(痕迹追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痕迹检验处处长彭文:中国刑警学院刑事侦查学首席教授      阎子忠: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      郑道利(痕迹追凶)武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副局长。

      余新民: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      篇二:法医DNA实验室应用范围      法医DNA实验室应用范围      目前全世界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应用DNA技术办案,每年有数以万计的DNA证据被法庭采用,DNA技术已成为与犯罪作斗争和解决亲权争议非常重要的工具我国自1987年开始进行法医DNA分析研究以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各省市及部分地区刑科所等单位均成功的运用DNA分析技术,在实际办案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法医DNA分析特别是STR-PCR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医DNA分析可用于以下各类案件:      1、强奸及强奸杀人案件      DNA分析技术可以根据女性阴道分泌物与男性精子结构上的差异将二者分离,只提取纯精子DNA,而不必受阴道分泌物的影响将现场遗留的混合斑中精子DNA分析结果与嫌疑人DNA检验分析结果比较,即使轮奸案,通过对比,也可以得到正确结论      2、凶杀案      凶杀现场有价值的物证常常是被害人或犯人留下的血迹,通过与被害人或嫌疑人血DNA检验结果比较看是否一致而论断      3、碎尸案同一认定      根据不同碎块DNA检验图谱是否一致,判断是否为同一个体。

           4、强奸致孕及亲子鉴定      根据孟德尔遗传规律,子代谱带分别来自双亲,据此可以准确的认定嫌疑父亲是否为生物学(亲生)父亲      5、侦破拐卖儿童案件(打拐)      应用亲子鉴定和电脑网络技术,可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鉴别来历不明的儿童身份及家庭资料      6、无名尸源鉴定      应用亲权鉴定和电脑网络技术,根据尸体DNA检验图谱与失踪亲属DNA图谱作对比,可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鉴别死者身份,为死因判断、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7、连续犯罪案检验      主要是针对某一地区附近连续发生强奸或奸杀案件,比较阴棉或其他物证上案犯留下的精虫DNA谱带是否一致,判断几个案子是否为一个罪犯所为      8、性别鉴定      DNA分析技术可对各类生物检材作性别鉴定,有y-染色体斑点杂交、PCR扩增y-染色体特异片段,以及PCR扩增x、y两条染色体特异性片段等方法      9、重大灾难事故等      如交通事故案件,发生车祸后车上血迹或组织DNA检验结果与被害人DNA检验图谱比较,可以分析该车是否为肇事车也可以为空难、重大火灾、爆炸案等其他事故提供尸源鉴定      10、移民、继承权等法律争端      应用DNA亲权鉴定技术,可为解决诸如移民、继承权等法律争端提供科学依据。

           11、建立法庭科学DNA数据库      应用DNA技术进行个体识别和电脑网络技术,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串并案处理、迅速鉴别罪犯身份,为快速破案、缉捕罪犯提供有力保障,特别有利于打击流窜作案、重复犯罪等罪犯,也有助于重大、恶性案件的侦破工作同时,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着一定的威慑作用      篇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了解更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知识推荐点击:人身伤残鉴定频道)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全文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损伤程度评定      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鉴定人条件      3.6.1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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