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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制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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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04131633
  • 上传时间: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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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大对科技创新孵化载 体的支持力度,引导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区级孵化载 体”)高质量发展,建设良好的孵化育成体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孵化载体的认定、管理和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区级孵化载体包括区级众创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条区级孵化载体项目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 机制,由项目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 定条件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认定孵化载体的认定,原则 上每年组织一次第四条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依法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众创空间部分运营时间6个月以上;(二)众创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财政专项资 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众创空间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四)众创空间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众创空间用途使用期限3年以上,场 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五)入驻创客团队或注册在的创客企业20个以上,且入 驻时间均为3个月以上。

      其中,创客团队每年在新注册为企业的 数量4家以上,或每年有2个以上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 投融资;(六)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 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第五条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依法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孵化器部分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或以上;(二) 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 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 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能够提供创业服务,具有创业导师3 名以上;(四)孵化器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孵化 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 纷;(五) 在孵注册地为的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六)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200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七) 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 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4家以上;(八) 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在孵 企业成立时间5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36个月以下;(九) 孵化器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 著作权等);(十)申报日前2年内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获得国家级或市 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 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 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六条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 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单位,且加速器部分成立并实际运营2年或以上;(二) 加速器内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 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三)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 人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 形,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10人以上;(四) 加速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 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 权关系无纠纷;(五) 入驻注册地为的科技型企业30家以上,其中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入驻企业主营 业务收入总值达到5亿元以上;(六)加速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5家以上入驻企业获得投融资;(七) 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 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八) 入驻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发明 专利授权20件以上;(九) 原则上每年新增认定不超过2家。

      第七条区级孵化载体申报认定程序一) 申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登录 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书填写、上传有 关证明材料和提交申请申报受理后,纸质申报材料须按要求打 印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区科技主管部门二) 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孵化载体所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 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 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 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三)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研、技 术、管理、财务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 责对拟认定的孵化载体预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专家及专 家小组书面评审意见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 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 或以上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报单位 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 为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五)公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及征求意见情况,形成区级孵化载体预备项目拟认定名单,提出 拟认定意见并进行公示。

      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 示期内,实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 予受理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 申请人六)发布通过评审和公示的区级孵化载体名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第八条申请区级孵化载体认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 《孵化载体认定申请书》(登陆科技创新局科技专项资 金申报系统,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二) 营业执照;(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四)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六)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七)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八) 申报日前三个月的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九) 孵化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由场地所有方出具 并加盖公章的场地使用和用途同意书;(十)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承诺书;(十一)其他必要的材料第九条申请众创空间认定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 众创空间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众创空间运营模 式介绍及申报补贴期内的众创空间运营情况总结,众创空间与合 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 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创客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 件等;(二) 入驻创客或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创客或企 业清单,经创客签字的创客项目简介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创客签字的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知识 产权证明材料;(三) 创客获得投融资的证明材料(如投资协议、转账证明 等)。

      第十条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 料:(一) 科技企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器的模 式介绍及运营情况总结、科技企业孵化制度、孵化器(包括有合 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孵化器与 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 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 议、上年度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上年度创业导师聘书及 证明材料;(二) 入驻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清单,入驻 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在孵 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 企业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三) 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存款 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 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四) 毕业企业信息一览表及资质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申请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 材料:(一)科技企业加速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加速器的模 式介绍及运营情况总结、科技企业加速制度、加速器(包括有合 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加速器与 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 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签署的为入驻企业服务的合作协 议、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二)入驻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清单,与加 速器签署的加速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加盖入驻科技型企业公章 的入驻科技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简介,上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等证 明材料;(三)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 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并提供资金使用的5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以上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认定和资 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第三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申报单位认定范围与已经区级以上孵化载体的认 定范围重叠的,必须为同一运营单位,且认定类别一致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区级孵化载体,授予孵化载体称号第十四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区级孵化载体可按照区科技创 新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资助第十五条区级孵化载体需依法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工 作,按要求报送孵化载体年度、季度统计报表第十六条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年中对区级孵化载体组织开 展上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认定后满1年的区级孵化载体, 考核形式以报送考核材料结合现场核查为主考核不合格的,责 令其限期整改并取消该年度的区级资助第十七条考核标准:(一) 孵化载体运营情况载体发展建设情况、总产值增长 情况、科技资源整合情况、引进优质企业或项目情况、孵化服务 落实情况、新增毕业企业情况二) 入驻企业发展情况入驻企业运营情况、营收增长情 况、科技研发情况、获得前2年内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 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投资情况。

      第十八条被考核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考核表》;(二)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三) 载体运营情况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载体运营报告和 建设情况、上年度及本季度主营业务收入情况、上年度及本季度 引进优质企业或项目情况(引进案例3个以上)、上年度及本季 度孵化服务落实情况(由被服务企业加盖公章的具体服务案例5 个以上);(四) 载体入驻企业发展情况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 业、入驻项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增长率、纳税情况, 研发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专利拥有量、及使用面积 的清单第十九条经考核不达标的,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考核不 合格第二十条经认定的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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