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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学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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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 学 大 纲第一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一、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使学员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渊源、教育法律关系,并学会辨别和分析相关教育法律现象和问题,加强对教育法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从而树立教育法制观念,增强依法治教的自觉性二、教学重点1、教育法的含义和作用;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4、教育法律关系三、知识要点1、法与教育法的定义(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法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教育法是主要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事实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教育法是调整国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2、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1)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属于公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2)教育法的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率3、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联系:本质相同;指导思想相同,属性相同或经济基础相同;任务相似另外,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而教育法是实现教育政策的重要形式2)教育法和教育政策的区别:制定主体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法基本原则就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总的指导思想,是教育立法、执法、守法和教育法的监督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它体现了教育法的本质2)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体现人的全面发展3)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原则5、教育法渊源和体系(1)教育法的渊源指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2)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3)教育法的体系是指由教育法的各个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也即教育法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所组成的系统。

      教育法的体系就其纵向结构而言,它是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如我国的教育法体系就其纵向结构而言,就是由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等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教育法的体系就其横向结构而言,它是由教育领域中调整不同教育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反映了教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度,同时也表明了教育法本身是由哪些方面的法律、法规所组成6、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过程中而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3)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或者具体地说,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教育权力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纵向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4)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第二章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一、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首先,使学员了解教育制度、教育基本制度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的相互关系;其次,对职业教育、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的相关知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再次,领会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的主要内容并学会分析相关问题二、教学重点1、国家教育考试制度;2、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三、知识要点1、职业教育制度(1)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2)职业教育一般具有以下特征: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3)职业教育体系从类型上看,主要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从层次上看,则包括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2、国家教育考试制度(1)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2)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历认证考试,如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简称为高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选拔性考试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任务;(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3、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考生违规可以分为违纪和作弊两个方面考生违纪的行为可以认定的有9种其处理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即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而考生作弊的行为可以认定的大致有14种其处理为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至3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此外,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2)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个方面。

      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可以认定的有9种,其处罚为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考试工作人员的作弊行为可以认定的有10种,其处罚为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如违规,可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学业证书制度(1)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它表明了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者程度及其所达到的知识水平及能力水平2)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类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非学历证书是指除学历证书以外的学业证书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其办学宗旨和具体情况,给受教育者发放的一种不同于学历证书的学业证明,也叫其他学业证书。

      一般包括专业证书、培训证书、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等3)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只有经国家批准或被认可其达到规定的教育指标,才有权发放相应的学业证书5、学位制度(1)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考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2)学位制度是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本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3)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4)学位的门类共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5)学位的授予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同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6、教育督导制度(1)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2)教育督导的任务和范围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另外,行使教育督导取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条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3)教育督导的方式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综合督导是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督导;专项督导则是对教育工作的某一个侧面进行督导;而经常性检查是指督导人员对被督导单位随时进行检查7、教育评估制度(1)教育评估是指各教育级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动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2)教育评估的类型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的选优评估在评估的内容方面又可分为综合评估和单项评估根据实施评估的方法则可分为政府机构组织的评估、社会评估以及教育机构的自我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3)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或类型,但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教育评估的类型也有所不同,如根据教育评估的组织者(主体)来分类,可以分为学校自行组织的自我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估和社会组织的评估三种类型;按评估的衡量用来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成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第三章 高等学校一、教学目标明确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了解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理解高等学校法定的的权利和义务,学会分析和处理高等学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二、教学重点1、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2、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和条件;3、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三、知识要点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1)所谓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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