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docx
18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附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范围第一条(定义)本附录所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以下称特殊管理药品)是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入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药品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附录是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及相关附录的补充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化学合成、植物提取、 制剂制备等供应链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第三条(扩展范围)涉及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生 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下列情形按照本附录执行一) 与研制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相关的特殊管理药品 样品试制或批量生产;(二) 以特殊管理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原料药的;(三) 以特殊管理药品为原料生产复方制剂的;(四) 以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为原料生产提取物的;(五) 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发运销售管理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依据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特殊 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采取与安全风险相适应的人员、 设施、程序和技术等综合措施,并将供应链安全管理综合措施系 统地贯彻到物料采购、研制、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产品贮存、 放行、发运销售与召回的全过程中,以防止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 活性物质丢失或流入非法渠道。
第五条(特殊管理要求)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 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特殊要求:(一) 应当明确与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相关机构与 人员的责任,并采取适宜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二) 特殊管理药品生产厂房与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最大 限度地降低供应链安全管理风险以及产品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三) 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 应当遵循“双人操作、双人复核”原则,管理过程有记录并可追溯;(四) 应当定期回顾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数据,并 验证预防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管理受权人制度)企业法定 代表人是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企 业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受权人制度为确保企业实现 安全管理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安全管理受权人独立履行其职责第七条(机构与人员配置原则)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受权 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对供应链安全相关部门的监管职 责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供应链安全相关 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 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安全管理受权人资格及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受权人 资格条件及管理要求:(一) 应当至少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 药师资格),至少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其中至少有一年的特殊管理药品安全管理经验并接受与所生产 特殊管理药品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熟悉特殊管理药品和禁 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 违反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的,严重违 反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有不良记录的,以及具有精神依赖或身 体依赖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安全管理受权人;(三) 企业聘任的安全管理受权人应当经所在地市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 安全管理受权人与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第九条(安全管理受权人职责)安全管理受权人主要职责包 括:(一)遵守和实施有关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要 求,与质量受权人共同对最终产品实施批放行;(二) 负责建立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批准供 应链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保存记录;(三) 监督特殊管理药品厂房、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建造、使 用维护与再确认,以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安全防护状态;(四) 确保所有接触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的人员都 经过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 和继续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五) 与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本附录, 确保完成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数据回顾,并对有关偏差 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和处理;(六) 定期组织实施本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自检。
第十条(其他部门负责人)承担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 理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特殊管理药品法律法规、具 有与所生产特殊管理药品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承担 本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其他人员要求及资质审核)企业所有接触特殊管 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的人员应当为全职在岗人员除具备现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资质条件外,还应接受特殊管理 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按规定履行本岗位安 全管理职责每年均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包含:(一) 有无犯罪记录或吸毒史;(二) 因健康原因长期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是否主动报告;(三) 有无相对固定住所;(四) 有无相对稳定的劳动雇佣关系;(五) 是否接受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 识培训;(六) 是否未经审查或批准擅自进入特殊管理药品库房、生 产车间等关键区域第十二条(人员档案)企业应当为接触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 活性物质的所有人员建立档案,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人员基本情况、固定住所和家庭详细地址、两种以上 的通讯方式(、信函等)及身份证复印件;(二) 资质审核记录;(三) 因健康原因长期使用特殊管理药品人员的主动报告或 处理记录;(四) 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记 录等。
第十三条(培训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相关知识培训管理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一) 培训计划应当由安全管理受权人批准二) 培训内容应当涵盖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 规、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要求、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等三) 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直接接触特殊管 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的高风险操作区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 的培训四)应当定期评估培训效果并保存培训记录第四章厂房设施与设备第十四条(总体要求)根据特殊管理药品和特殊活性物质特 性、安全管理要求及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配备适宜的生产厂房、 仓储及质量控制实验室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地避免流入非法渠 道、发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以及其他非受控的损耗第十五条(厂房与设备要求)根据产品安全管理风险和潜在 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特殊管理药品生产可采取专用生产线、 关键设备专用、多产品共线或共用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等措施采用共线或共用设备生产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以确认不 会对其他特殊管理药品或普通药品的生产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评估应当有报告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企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 产品特性、预定用途、不同生产阶段的工艺要求与 安全管理特点、设施设备及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等应当符合有 关规定;(二) 共用设备的清洗应当能确保控制交叉污染的风险,可 运用基于健康的允许日接触剂量等方法进行风险识别;(三) 含有特殊活性物质的废气、废液处理应当符合环境安 全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健康防护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生产过程中产尘大 和具有较强活性的生产暴露工序,应当基于操作厂房、设施、设备、人员直接接触风险采取适宜的专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仓储安全要求)根据特殊管理药品产品特性及安 全风险,采用相应的储存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制度一) 特殊管理药品原料和单方制剂应当设置专库或专柜储 存二) 固态的特殊活性物质、取样样品、留样样品、稳定性 试验样品、标准品或对照品等存放应当设置专库或专柜三) 液态的特殊活性物质(如母液等)、植物提取液等应 当采用密闭储罐存放,且储罐及物料进出管道阀门应当采取适当 的安全防控措施,并有视频监控四)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不合格品根据其理化特性 和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储存设施或设备五)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报警设施,安装紧急照明系统,必 要时内设永久照明系统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且保险柜位置应 当经确认后固定建立双人双锁管理制度钥匙或密码应当妥善 管理,并建立领取、使用记录,定时更新密码第十八条(安全监控设施)特殊管理药品应当根据安全风险 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控设施和设备一)生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 料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普通药品的配料工序及之前工序和过 程应当配备:1. 企业应当建有视频监控中心(室),并由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配备监控系统与防盗自动报警设 施,实施24小时监控,且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所在地公安部门 报警系统联网2. 安全监控设施应当覆盖生产区四周、特殊管理药品储存场 所、生产场地、质量控制实验室、样品储存等区域储存场所的 内部、关键生产岗位、样品储存等关键区域不得有监控死角3. 特殊管理药品、特殊活性物质和样品储存场所内部还应当 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并与企业视频监控中心(室)联网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仓储区域、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 制剂以及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配料工序及之前 工序和过程,应当配备自动报警系统并与企业视频监控中心(室) 联网第十九条(安全监控记录)安全管理受权人应当指定安全管 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视频监控中心(室)进行监控管理, 根据不同监控点的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监控检查,并确定监控 数据和记录的保存方式和时限,定期进行回顾监控检查记录内 容至少包括:(一) 特殊管理药品供应链安全管理关键防控过程,特别是 异常行为发现异常情况时,要逐批追溯监控摄像记录;(二) 监控摄像定期回顾记录及数据保存方式和时限,并做 好监控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复核人等记录;(三) 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及确认等情 况。
第五章供应链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基本要求)企业应当根据特殊管理药品、特殊活 性物质安全风险,通过落实人员安全管理责任、配置适宜的安全 管理设施设备、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和追溯体系,最大 限度降低特殊管理药品物料采购、储存和领用、生产管理、质量 控制、不合格品及特殊活性物质处理、产品贮存、发运销售与召 回等环节发生流入非法渠道的风险第二■一条(供应商审计)应当定期对特殊管理药品原料供 应商进行审计,供应商审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或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 件;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或提取主要 原料及化学配剂来源合法性证明等二)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无生产、销售假 药、劣药或者毒品的犯罪记录三) 供应商的评估与批准应当进行现场审计,除符合现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外,评估还应当包括:1. 生产经营设施、储存条件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是否符 合规定;2. 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3. 是否按照规定报告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生产、销售、库 存数量以及流向;4. 从事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等部门人员 是否熟悉特殊管理药品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四)企业与供应商必须签订安全保证协议,并明确相应的 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购进管理)企业以特殊管理药品为原料生产药 品的,应当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年度需求计划,从符 合规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处购买对入库的特殊管理药品原料、成品和包材除按规定进行批验 收及记录外,应当重点检查入库特殊管理药品原料、成品和包材 包装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