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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经济犯罪含义批判与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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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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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经济犯罪含义批判与重构一、间的出构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注人了强大的活力,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富庶与寄析然而,由于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缺陷、经济管理制度存在的疏漏以及人类逐利粱性的驱动,经济犯罪这一严重破坏市场交易规则与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也在悄然芡延,并一跃成为当前反犯罪斗争的重点与难点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全球化压力的与日俱增以及利益多元化格局的日渐成型,经济领域中的反犯罪斗争仍将面临巨大的挑战这就要求理论学者,特别是刑法学者对经济犯罪加强研究,以期推动和确保市场经济运作的规范、高效与有序.进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而经济犯罪研究的起点在于对经济犯罪概念的厘定,因为它不仅关涉经济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还直接影响着经济犯罪理论体系的系统架二、经济犯.桩念的学说述海外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学说一般认为,“经济犯罪”一词最早可溯源于1872年英国人希尔在英国伦教举行的预防和限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所做的“犯罪的资本家”这一演说,但学术界真正关注“经济犯罪”,则是在1939年美国学者萨瑟兰教授提出“白领犯罪”概念之后的事1.事实上,在萨瑟兰之前,前苏联和德国学者便已经开始着手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研究。

      1927年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教授按照“经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一方面,重点集中在国家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而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另一方面,则集中在公民利益上,因为他们同机构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是交织在一起”,将经济犯罪区分为两组,即对作为经济主体的国家利益的侵犯;2.对劳动者利益的侵犯①由此,建构起了前苏联早期刑法学关于经济犯罪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稍晚几年(即19咒年),德国学者林德曼供.unde~)教授也从刑法学的角度提出了经济犯罪的概念在林德曼看来,法益对于刑法理论的建构是极为重要的,故在经济犯罪中,应当把国家的整体经济当做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藉此来进一步探讨经济犯罪的具体内容那么,“经济犯罪”应定义为:“一种侵犯国家整体经济体制及重要经济部门和制度的可罚性的行为③这种观点影响深远,及至当代仍然是德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论说继1939年首次提出“白领犯罪”概念之后,美国学者萨瑟兰教授于1949年出版《白领犯罪》一书,该书系统阐述r‘’白领犯罪”理论在该书看来,经济犯罪就是一种“白领犯罪”.即社会所薄重及具有祟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④(白领犯罪)一书的出版对于“经济犯罪”的研究,可谓具有划时代意义。

      此后,著名的《牛津法律指南》即采纳该观点,将白领犯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经营管理或其它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但萨氏及《牛津法律指南》关于经济犯罪(即‘白领犯罪”)的定义是就犯罪社会说而言的,故“白领犯罪”概念并不具有规范刑法学的意蕴尽管也注重经济犯罪的主体特征.但与萨氏不同,荷兰学者莫勒则立于刑法学的视角,强调了行为主体的目的性1%3年莫勒提出,经济犯罪是违犯所有以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生活为目的而制定的法规的犯罪行为显然,在莫勒看来,有无“影响经济活动的目的”至关重要与之相类似的,日本学者蕊木秀雄较为强调行为的目的性即“图利性”,他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其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前述代表性论说尽管各有所异,但就各自的研究范式而言,大致是趋同的,即要么完全立于刑法学的视角,要么完全立于犯罪学的视角,而缺乏学科一体性的思维有鉴于此,同时也意识到“经济犯罪是一个错中复杂的法律事实和社会现象”,③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教授在其所著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一书对经济犯罪采用了综合定义:就普通犯罪学而言,经济犯罪是一种职业犯罪、智力犯罪;而就刑法学而言,则指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与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为存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所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之有关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之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甚至于破坏整个经济结构的财产犯罪和图利犯罪。

      ②这种定义方式看到了经济犯罪的复杂性,意识到了唯有综合犯罪学与刑法学两学科之合力才能准确把握经济犯罪的发生机制与发展规律,进而探求预防和惩治经济犯罪的有效途径因此,这种定义方式同前述其他几种相比,在视野上更开阔综上,可知海外学者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的研究,基本采取三种路径,一是从犯罪学角度进行定义,如前述美国学者萨瑟兰的“白领犯罪”的概念;二是从刑法学角度进行定义,如前苏联学者A.H.特拉伊宁教授、德国学者林德曼教授、荷兰学者莫勒教授等;三是综合犯罪学与刑法学进行一体化的定义,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教授而学者间之所以会有此分殊,根本原因在于诸学者对“经济犯罪”学科定位的见解不同具言之,主张从犯罪学角度定义经济犯罪者认为,经济犯罪属刑事事实学(即犯罪学)的范畴,经济犯罪的研究应着务探求经济犯罪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进而寻求科学合理的经济犯罪防控策略;而主张从刑法学角度定义经济犯罪者认为,经济犯罪属于刑事规范学(即刑法学)的范畴,研究经济犯罪主要是通过对经济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进而界定其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系统建构经济犯罪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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