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道路地铁噪声污染型建设项目案例分析.doc
34页第七章 噪声污染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地铁7.1 复习要点噪声污染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市道路、 地铁、铁路等, 这些项 目主要建设在 (或经过 )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对周围敏感点影响较 大此类项目的建设要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必要的地方要建声屏障, 或与敏感建筑物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以尽量减少其噪声影响7.1.1 评价等级与范围⑴评价等级 噪声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为:1) 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 属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 或受噪声 影响的范围内有适用于GB3096-93规定的C类标准及以上的需要特别 安静的地区,以及对噪声有限制的保护区等噪声敏感目标;项目建 设前后噪声级有显著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或以上)或受影 响人口显著增多的情况,应按一级评价进行工作2) 对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若其所在功能 区属于适用于GB3096-93规定的I类、2类标准的地区,或项目建设前 后噪声级有较明显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 口增加较多的情况,应按二级评价进行工作3) 对处在适用(GB3096-93规定的3类标准及以上的地区(指允 许的噪声标准值为65dBA及以上的区域)的中型建设项目咀及处在 GB3096-93规定的1、2类标准地区的小型建设项目,或者大、中型 建设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很小(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内)且受 影响人口变化不大的情况,应按三级评价进行工作。
4) 对于处在非敏感区的小型建设项目 噪声评价只填写“环境影响 报告表”中相关的内容⑵评价范围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等项目两倒 200m评价范围一般可满 足一级评价要求,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若建设项目周边较空旷而较远处有敏感目标, 可适当将评价范围延长 至敏感目标处7.1.2 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 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的内容 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 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敏感目标、噪声功能区划分情况; 评价范围内各噪声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现状、各功能区环境噪声超标情况、边界噪声超标以及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2) 调查方法 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测量法,实际工作中两种方法结合进行3) 噪声测量点布设原则1) 现状测点布置一般要覆盖整个评价范围,但重点要布置在现有噪声源对敏感区有影响的那些点上2) 对于建设项目包含多个呈现点声源性质 ( 声源波长比声源尺寸 大得多的情况下,可认为是点声源 ) 的情况,环境噪声现状测量点应 布置在声源周围, 靠近声源处测量点密度应高于距声源较远处的测点 密度3) 对于建设项目呈现线状声源性质 ( 许多点声源连续地分布在一 条直线上,如繁忙的道路上的车辆流, 可以认为是线声源 ) 的情况, 应根据噪声敏感区域分布状况和工程特点确定若干噪声测量断面, 在 各个断面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置一组测量点 (如15m 30m 60m120m、 240m)。
4 )对于新建工程,当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噪声源 (如没有工业 噪声、道路交通噪声、飞机噪声和铁路噪声 )且声级较低 (<50dBA), 噪声现状测量点可以大幅度减少或不设测量点5) 对于改、扩建工程,若要绘制噪声现状等声级图,也可以采用 网格法布置测点4) 环境噪声现状评价的主要内容1) 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敏感区、 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 噪声功能 区的划分等2) 环境噪声现状的调查和测量方法:包括测量仪器、参照或参 考的测量方法、测量标准、测量时段、读数方法等3) 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 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 噪声特性、 主要噪声源分析等4) 评价范围内环境噪声现状,包括:①各功能区噪声级、超标状 况及主要噪声源;②边界噪声级、超标状况及主要噪声源5) 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7.1.3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1)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1) 项目建设前环境噪声现状2) 根据噪声预测结果和环境噪声评价标准, 评述建设项目施工、 运行阶段噪声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超标状况 (以敏感区域或敏感 点为主 ) 3) 分析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 ( 包括受超标和不超标噪声影响的 人口分布 ) 4) 分析建设项目的噪声源和引起超标的主要噪声源或主要原因。
5) 分析建设项目的选址、设备布置和设备选型的合理性;分析 建设项目设计中已有的噪声防治对策的适用性和防治效果6) 为了使建设项目的噪声达标,评价必须提出需要增加的、适 用于评价工程的噪声防治对策,并分析其经济、技术的可行性7) 提出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噪声污染管理、 噪声监测和城市规 划方面的建议2) 预测模式选择 一般工矿企业、机械加工噪声等都可以将声源简化成点声源,选用点声源的噪声衰减模式预测声源对敏感点噪声的影响值;而公路、铁路和城市地铁等可简化成线声源,用线声源的噪声衰减模式预测声源对敏感点噪声的影响值;预测结果叠加背景值后即为项目 运行时或施工时敏感点的噪声预测值3) 工矿企业噪声环境影响评价除上述噪声评价的基本内容, 工矿企业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还应着 重分析说明:1) 按厂区周围敏感目标所处的环境功能区类别评价噪声影响的 范围和程度,说明受影响的人口情况2) 分析主要影响的噪声源,说明厂界和功能区超标原因3) 评价厂区总图布置和控制噪声措施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提 出必要的替代方案4) 明确必须增加的噪声控制措施及其降噪效果 4)公路、铁路声环境影响评价除上述噪声评价的基本内容, 公路、铁路声环境影响评价还应着 重分析说明:1) 针对建设项目建设期和不同运行阶段,评价沿线评价范围内 各敏感点按标准要求预测声级的达标及超标情况, 并分析受影响人口 的分布情况。
2) 对工程沿线两侧的城镇规划受到噪声影响的范围绘制等声级 曲线,明确合理的噪声控制距离和规划建设控制要求3) 结合工程选线和建设方案布局, 评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必要 时提出替代方案4) 对提出的各种噪声防治措施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在多方案比 选后规定应采取的措施,并说明其降噪效果7.1.4 噪声防治措施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中, 噪声防治对策主要应该考虑从声源上降 低噪声和从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两个环节,而保护受体为最终 目的1) 机声源上降低噪声 从声源上降低噪声是指将发声大的设备改造成发声小的或不发 声的设备,其方法包括:1) 改进机械设计以降低噪声, 如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选用发声 小的材料来制造机件,改进设备结构和形状、改进传动装置以及选 用已有的低噪声设备都可以降低声源的噪声2) 改革工艺和操作方法以降低噪声, 如用压力式打桩机代替柴 油打桩机,改铆接为焊接,液压代替锻压等3) 维持设各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往往 增高2) 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 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是一种常用的噪声防治手段,以使 噪声敏感区达标为目的,具体做法如下:1) 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设计原则,使高噪声敏 感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
2) 利用自然地形物 ( 如位于噪声源和噪声敏感区之间的山丘、土 坡、地堑、围墙等降低噪声3) 合理布局噪声敏感区中的建筑物功能和合理调整建筑物平面 布局,即把非噪声敏感建筑或非噪声敏感房间靠近或朝向噪声源4) 采取声学控制措施,例如对声源采用消声、隔振和减振措施, 在传播途径上增设吸声、隔声等措施7.1.5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年10月29日) 熟悉环境噪声和环境噪 声污染的含义 (第二条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 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2) 了解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有 关规定第十三条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 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 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 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 了解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 了解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 环境的影响5) 了解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 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 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 了解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7) 了解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 民用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 措施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 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除起飞、 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毛、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 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7.1.6 相关标准(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93)1) 熟悉城市 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0类昼间50dB(A)、夜间40 dB(A),l类昼间55dB(A)、夜间45 dB(A),2类昼间60dB㈧、 夜间 50dB(A) , 3类昼间 65 dB(A) 、夜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