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招标采购工作问责办法材料.docx
6页公司招标采购工作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依法从严治企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考核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招标采购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采购工作问责,是指对负责招标采购的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按本办法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况;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况第四条本办法依照公司干部管理制度与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实行权责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岗位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问责工作应当分清责任物资部作为招标采购职能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组织的招标采购工作,物资部负有主体责任授权各单位实施的采购工作,相关单位负主体责任,物资部负有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问责对象包括各部门相关人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级招标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第七条实行终身问责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追究问责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九条为促进问责工作顺利实施,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组长:招评标审定委员会主任成员:物资部、政工部、人资部、法律部等部门主要负贝人招标采购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问责小组办公室,设置在物资部,负责问责过程的具体工作第三章招标采购问责内容第十条问责情形主要包括在招标采购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不规范行为,详见附件《招标采购不规范行为汇编》第")"一条问责信息来源:(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三)审计、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五)其他反映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应被问责情形的材料第四章问责程序及处理方式第十二条招标采购问责小组办公室发现存在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向招标采购问责领导小组申请启动问责程序第十三条招标采购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问责程序,应当在7日内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组须在调查开始2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招标采购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第十五条在被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人员应当向调查组做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第十六条调查组成员与拟被调查问责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参与问责调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招标采购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接到调查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党组会决策第十九条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起7日内提出申诉第二十条被问责人员处理方式:(一)约谈提醒;(二)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经济处罚;(五)组织处理;(六)诫勉谈话;(七)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被问责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被问责人员作出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问责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标采购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物资部负责解释附件:1.招标采购不规范行为汇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