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docx
18页ICS 03.060A11L D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标准LD/T XX-XXXX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Basic old-age insurance relation transfer between between inter-systems(征求意见稿)XX-XX-XX发布 X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15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2 转出地 13.3 转入地 13.4 转移资金 13.5 交换通道 14 经办要求 24.1 基本要求 24.2 业务系统 24.3 材料交换 24.4 机构信息 24.5 查询服务 24.6 信息备份 25 业务流程 25.1 转移受理 25.2 接续受理 25.3 关系转移 35.4 关系接续 35.5 流程示意图 46 经办风险控制 46.1 风险控制 46.2 审核要素 47 材料归档 48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59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5附 录 A 6(规范性附录) 6B 7A 7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经办业务表单 7B 13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归档材料和保管期限 13参考文献 15LD/****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基金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基金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LD****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1 范围HB/T 的本部分规定了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的经办要求、业务流程、经办风险控制、材料归档、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本部分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本部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参照适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7768—2011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 31596.1—2015 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 31596.2—2015 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GB/T 32621-2016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GB/T 31599—2015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1部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 术语和定义3.1 申请人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2 转出地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3.3 转入地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3.4 转移资金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3.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3.5 交换通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相互传递信息材料的途径注: 转移接续信息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4 经办要求4.1 基本要求应符合GB/T 32621-2016(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的要求4.2 业务系统应遵循统一的接口规范,建立并使用与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异地转移系统)互联互通的业务管理系统4.3 材料交换应使用安全高效的函件交换通道传递符合转移接续要求的纸质材料,同时通过异地转移系统交换与纸质材料相对应的电子数据4.4 机构信息4.4.1 应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4.4.2 应及时维护异地转移系统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4.4.3 应相互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区划代码、开户银行等相关信息4.5 查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查询服务。
4.6 信息备份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转出参保人的信息保留并备份5 业务流程5.1 转移受理5.1.1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或线下受理申请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格式见附录B中表B.1)的申请,应按以下流程即时经办:a) 审核申请人(或代办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确认参保人凭证开具条件:1) 符合的,进入b)环节;2) 不符合的,应中止办理,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正确的办理方法b) 核对参保人的参保缴费记录并与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参保人缴费情况;c) 存在养老保险欠费的,由参保人选择补缴或放弃补缴放弃补缴的,应要求参保人签署《个人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承诺书》(格式见附录B中表B.2);d) 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给申请人5.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宜提供自助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服务5.1.3 参保人遗失《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5.1.1流程予以补办或按5.1.2的方式予以提供5.2 接续受理5.2.1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流程:a) 指导申请人填写并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格式见附录B中表B.3);b)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确认参保人接续条件:1) 符合的,进入c)环节;2) 不符合的,应中止办理,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正确的办理方法。
c) 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格式见附录B中表B.4)并上传电子数据至异地转移系统;d) 通过交换通道传递纸质或者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2.2 参保人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无误后,可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5.3 关系转移5.3.1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流程:a) 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1) 完整且准确的,进入b)环节;2) 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按6.3.2经办b) 录入或导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内容至业务管理系统;c) 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格式见附录B中表B.5)并上传电子数据至异地转移系统;d) 通过交换通道传递纸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e) 基金管理部门按一人一笔的形式划转转移资金,资金转移凭证上应列明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姓名、转移资金额;f) 终止参保人在当地的养老保险关系;g) 保留并备份参保人有关信息。
5.3.2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时发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原因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正并按5.2.1中c)、d)流程重新交换5.4 关系接续5.4.1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流程:a) 将纸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是否一致,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内容及划转转移资金额的准确性:1) 一致且准确的,进入b)环节;2) 不一致或不准确的,应按5.4.2经办b) 录入或导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内容至业务管理系统并复核;c) 与当地业务管理系统中缴费信息比对,存在重复缴费的,按规定处理;d) 将转移资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e) 将办结情况通知申请人5.4.2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时发现纸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与电子数据不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内容或划转转移资金额不准确的,应按以下流程经办:a) 在1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原因;b)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转移信息及划转的转移资金额,不准确的,在异地转移系统中撤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办结:1) 划转的转移资金额不准确的,通过交换通道传递《关于退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的函》(格式见附录B中表B.6)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等转移资金退回后,按6.3.1流程重办关系转移;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中其他内容不准确的,更正后按6.3.1中c)、d)流程重新交换c)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4.1流程办理关系接续5.5 流程示意图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经办业务流程示意图,见附录A中图A.16 经办风险控制6.1 风险控制经办风险应通过审核控制和防范6.2 审核要素6.2.1 转移接续条件6.2.1.1 参保人基本信息,包括国籍/地区、户籍、姓名、年龄、性别、人员流动情况6.2.1.2 参保人账户类别6.2.2 转移接续信息6.2.2.1 参保人转移日期,对参保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准确计息6.2.2.2 参保人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包括行政区划代码、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6.2.2.3 参保人转移资金额和资金到账情况,包括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姓名、个人账户转移额、统筹基金转移额、转移资金总额、到账资金总额6.2.2.4 参保人重复缴费情况7 材料归档业务档案管理应符合GB/T 31599—2015的规定归档材料和保管期限,见附录C中表C.1。
8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应为参加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且符合衔接条件的参保人办理传递信息、划转基金、变更关系、录入信息、合并记录、通知办结等衔接手续9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应符合GB/T 27768—2011第8章给出的规则和要求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图A.1 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经办业务流程示意图BA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经办业务表单表A.1 基本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