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章财产保险.ppt
44页第五章 财产保险,第五章 财产保险,概念、特征与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第一节 概念、特征与分类,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保险 财产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财产 有形财产(物质财产) 无形财产 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损害赔偿责任,,,二、财产保险的特征,1.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对于有形财产而言,其本身就具有客观的市场价;对于无形财产而言,被保险人对其具有的经济利益也必须是确定的、可以用货币估算的 2.财产保险多数是补偿性保险 3.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价值为标准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在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既可以按照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也可以按照其账面价值或重置价值确定,二、财产保险的特征,4.财产保险的期限较短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不同其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由于期限较短,保险实务中一般要求投保人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费;其形成的保险基金一般不能作为保险人中长期投资的资金来源;财产保险只具有保障性,一般不具有储蓄性,保单不存在现金价值。
5.财产保险合同强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三、财产保险的分类,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1. 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为目的的保险,补偿方式多样化 (1)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承保因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标的损失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通过附加条款可扩展至间接损失及责任等 (2)运输工具保险: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主要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及其他运输工具保险,1.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3)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具体包括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等(定值保险) (4)农业保险: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工程保险:承保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中由于一切不可预料的事故和安装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对无辜受害者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由于发生侵权行为,依法对他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债权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信用保险 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保证保险,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承保国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所有制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财产 企业财产保险的对象只包括存放在固定地点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中的财产,而不包括处于运动状态中的财产 可附加盗窃险、机器损坏险和利润损失险等,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1财产基本险;2财产险附加险;3财产一切险;4财产综合险;5电厂财产基本险;6电厂财产一切险;7电厂财产综合险;8电厂机器损坏保险;9电厂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 ; 10电厂营业中断保险 ;11电厂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12风电企业营业中断保险;13风电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14风电企业运营期一切险;15风电企业运营期一切险附加险;16机器损坏保险;17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18计算机保险;19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20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21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22现金保险;23现金保险附加险;24营业中断保险;25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2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2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2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2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30珠宝商综合保险,一、企财险保险标的范围,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 不保财产,(一)可保财产,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可保财产通常包括房屋及附属设备、机器及设备、生产工具、管理工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帐外及已摊销的的财产等,(二)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过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 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额难以确定的财产:金银、珠宝、首饰、玉器、钻石、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财产 价值高,风险比较特别的财产: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等 风险较大,费率高的财产: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三)不保财产,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和利益: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 矿井、矿坑等 不是实际的物资: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不利于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枪支弹药等 应该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动物、植物、农作物,二、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一)企财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二)企财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1.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除外原因造成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2.除外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水箱、水管爆裂; 盗窃、抢劫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四、保险赔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保险赔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三节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一、保险标的 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二、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碰撞、倾覆、坠落; 火灾、爆炸;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暴风、龙卷风;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三、除外责任,(一)除外原因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一)除外原因,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二)除外损失,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二)除外损失,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二)除外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