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较法上婚姻程序瑕疵的处理方式及启示.docx
10页比较法上婚姻程序瑕疵的处理方式及启示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与解决思路 【第一章】:婚姻登记的性质及其瑕疵类型 【第二章】:比较法上婚姻程序瑕疵的处理方式及启示 【第三章】: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及实务分析 【第四章】: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的建议 【第五章】:我国婚姻登记程序的缺陷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第二章】如下: 第二章 比较法上婚姻程序瑕疵的处理方式及启示 由于世界各国法制传统、民族习惯、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等方面大相庭径,各国对婚姻程序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整体来看,把婚姻分为事实婚和法律婚是多数国家的通例,按形式的不同法律婚又有三种模式: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制结合制无论选择哪种模式,都存在程序瑕疵问题的可能性考察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不仅可以了解到婚姻制度的立法趋势,对我国解决婚姻登记瑕疵也有借鉴意义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处理婚姻程序瑕疵的方式 一、英国 (一)仪式婚程序的基本规定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英国的结婚制度都是受宗教法所调整现行有关婚姻的规定主要为《婚姻诉讼法》和《家庭法》,总体上来说,这两个法律文件对婚姻的规定并不严格,甚至对结婚的必备要件未予直接规定。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办理结婚注册的机关是婚姻注册处,结婚的程序主要包括结婚注册、结婚公告、举行婚礼、完婚等四个阶段婚姻当事人向注册机关递交结婚申请,经过公告期后,由注册处官员向当事人发放结婚许可证,当事人在领到证书后三个月内必须举行婚礼,否则之前提交的申报书等手续全部作废,可见,结婚许可证与结婚证的效力完全不同举行完婚礼仪式后,当事人还需进行完婚程序,至此,整个结婚的程序才算正式完成 (二)违反程序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根据 1973 年《婚姻诉讼法》第 11 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结婚程序的婚姻,即当事人结婚时不符合婚姻成立的特定要件的,为当然无效的婚姻,任何人可以在任何程序中主张但是需要释明的是,此处"不符合法定程序";与我们所理解的"程序上不符合规定的婚姻";并不完全相同,并非所有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都被认定为当然无效,只有在该缺陷是由双方当事人"有意和蓄意";造成的情况下,该婚姻才无效 二、美国 (一)婚姻仪式与登记备案相结合 在美国,婚姻制度的立法权属于各州,所以美国各州有关婚姻法方面的规定并不统一,但是,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仍于 1971 年通过了《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Act),以之作为各州立法的蓝本。
紧接其后,各州纷纷出台了《家庭伴侣法》、《家庭伴侣登记法》、《非婚伴侣权利和责任法》等法律文件 仪式婚是美国社会的主流婚姻,并依法受到保护仪式婚指的是依照美国各州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在大多数州,结婚的程序基本上分为申请、签发结婚批准书、举行结婚仪式、登记备案这几个环节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在获得结婚批准书后,还需要经过三天的准备期,批准书才能生效,并且必须在其生效后 180 天内举行结婚仪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仪式的公示性,《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不得采取私人性质的结婚仪式,必须由有资格主持结婚仪式的法官、牧师或政府官员主持,如果一方因故不能出席婚礼,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第三人代理结婚仪式结束后,还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目的在于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的档案,作为统计数据的依据 (二)无效婚姻范围趋向受限 美国立法越来越趋向于对无效婚姻的范围加以限制,《统一结婚离婚法》明确摒弃"当然无效";的效力模式在各州的审判实践中,违反婚姻程序的情形常见于没有取得结婚许可证、在非管辖地取得结婚许可证、以错误的名字签发结婚许可证、主持结婚仪式的人没有合法资格等,一般而言,各州立法并不认为违反这类程序性要件会影响婚姻的效力,对此法院所持的理由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结婚当事人只要履行了结婚仪式,并且"统计数据的准确和提供明确无疑的宣告双方当事人已经结婚的机会之立法目的已经到达";,那么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如果出现程序瑕疵的婚姻,美国法院一般是对婚姻当事人、主持仪式或签发结婚证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不会导致婚姻无效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处理婚姻程序瑕疵的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有的采仪式制,如德国、法国;有的采登记制,如日本其婚姻程序各异,出现瑕疵的情形和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法国 (一)婚姻程序的基本规定 法国的主要结婚制度规定于《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法、第二编结婚证书、第五编婚姻之中《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包括提交医疗检查证明、进行结婚公告、对拟结婚的异议以及举行结婚仪式并制作婚姻证书其中,结婚的仪式必须是在具有婚姻登记资格的户籍官或登记官员面前举行,再由户籍官制作婚姻证书取得结婚登记 (二)区分婚姻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法国学界一般将婚姻障碍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并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没有明显区别,无论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都应当经法院宣告,并有溯及的效力同时,为保护相对人及出生子女,对于溯及效力采缓和态度根据《法国民法典》第 180-202 条的规定,未在有管辖权的公务助理人员面前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以及当事人在举行结婚时未亲自到场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同违反实质要件的一样,认定为无效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都属于无效,如果仅仅是婚姻未进行公告、公告与婚礼举行之间的期限未得到遵守等情形,均不构成婚姻无效对尚未达到《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程度的瑕疵,并不导致婚姻的无效,但是仍采取了行政处罚的模式:共和国检察官得要求对公务助理人员科处不超过 30 法郎的罚金,并且对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或指使缔结此项婚姻的人,按各自财产的比例处以罚金 二、德国 (一)登记并非结婚的必要条件 在德国,关于结婚的规定经过多部法律的取代和改变,直至德国议会 1998年 5 月通过《重新规范结婚法的法律》,才重新纳入到《德国民法典》之中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程序包括声明、宣告和登记三个环节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并且亲自在户籍官员面前发出愿意结婚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在户籍官员宣告以后,户籍官员应当将结婚情况登记入册,但是,登记并非结婚的必要前提,未经结婚登记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婚姻一旦经过户籍官员宣告,就已成立并产生婚姻效力 (二)违反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针对结婚形式要件的强制性不同,如若违反则引发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婚姻不成立。
根据现行《德国民法典》,结婚当事人未亲自在户籍官员面前声明相互结婚之意愿,而仅在教堂举行或婚姻由非合法资格的官员主持并未登记于户籍簿的,此时无须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婚姻不成立归根到底,造成婚姻不成立的主要原因在于合意的欠缺而非形式的瑕疵;第二,可撤销婚姻(可废止婚姻)在前一种情形中,如果已经登记于婚姻登记簿的,则在宣告撤销前为有效婚姻,撤销婚姻的法律效果是面向未来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律关系消灭,原则上不发生溯及力但是,《德国民法典》第 1315 条规对这一形式瑕疵进行了补正,倘若其中一人死亡则为直至其死亡并共同生活三年的,不得撤销第三,完全有效的婚姻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户籍官员身份的人员公开行使户籍官员职权并将婚姻登记入册的人,也视为户籍官员,对婚姻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在德国婚姻法还规定,仅仅违反管辖权的规定,对婚姻的存续没有影响 三、日本 (一)婚姻程序的基本规定 日本没有专门的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日本民法典》、《户籍法》之中根据相关规定,结婚程序主要包括婚姻申报、受理以及受理的效力等内容根据《日本民法典》第 739 条第 1 款规定:"婚姻须按户籍法的规定,经过申报才发生效力。
前款申报,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及二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言词或署名书面进行";可见,婚姻申报需要证人和一定形式才能完成 户籍机关是受理申报的机关,掌管户籍的市、镇、村长或接受申报的官员,必须经审查认定其完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及不存在《日本民法典》所规定的婚姻障碍之后,才能受理由于日本对婚姻采取的是登记制,所以婚姻仪式本身与婚姻关系的成立之间便失去了自然的联系,只有经过受理申报的婚姻才产生法律效力,申报一经受理,即使该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暂时发生效力 对于离婚,日本民法采取的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并行的制度,在协议离婚中,申报受理机关以及申报的形式都与结婚相同,在进行离婚申报时,同样需要婚姻当事人双方以及两名以上成年证人,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 (二)婚姻程序瑕疵并非导致婚姻绝对无效 依据日本民法的相关规定,婚姻的效力可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日本民法典》第 742 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出结婚登记申报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同时,该条又规定"仅因登记申请欠缺第七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时,婚姻不因此而妨碍其效力";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不及时进行结婚申报,即便有结婚的意愿,并已实际开始婚姻生活,亦属无效婚姻,但如果在申报时仅有程序瑕疵,比如证人是未成年人的,虽然属于登记违法,户籍机关受理官员不应受理,但一旦做出受理决定,则婚姻完全有效。
此外,对其他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规定还有:1、当程序要件欠缺时,户籍官员是不能受理婚姻申报的,但是如果因故意或过失,户籍管理受理了申报,婚姻仍有效成立;2、由于某种原因把违反真实情况的事项记载于户籍时,原则上不发生任何效力,如果错误填写了出生时间,等到成年时再确定真实的出生年月以矫正;3、非依本人的意愿而申报了协议离婚,虽已在户籍机关登记,但并不等于解除了婚姻关系;4、已经具备婚姻实质条件的当事人,在本人一方或双方 全然不知的情况下,另一方或第三者做的申报,除了当事人一致明确表示不申报外,应解释为有效日本判例对这样的登记也解释为可以经追认获得效力,即明知已经登记并长期保持着婚姻的实质关系,这意味着对无效婚姻的默认,其婚姻效力可以溯及到提出申报之时 因为在日本,受理机关必须核实当事人进行登记的实质内容,一旦出现伪造证明材料、冒名签字等造成结婚登记瑕疵的情况出现时,婚姻当事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注册登记的结婚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日本肯定存在程序瑕疵的婚姻的效力并非绝对无效;另一方面,日本法律通过《刑法》将弄虚作假的婚姻行为列为"不诚之罪";,处以十年以下徒刑在以刑罚为保障的前提下,大大减少了婚姻程序瑕疵出现的几率。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处理婚姻程序瑕疵的方式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于人们对婚姻的思想观念发生重大变革,台湾地区开始了对 1930 年制订的民法亲属编的修正历程,前后修法十余次,现如今实施的最新亲属编是于 2010 年修正完成的对结婚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2007 年修法之中,对登记瑕疵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2004 年修订的《户籍法》中 一、婚姻形式要件的变更 一直以来,台湾民法遵从各地举行结婚仪式的习俗而采仪式婚主义,根据台湾民法原第 982 条第 1 项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即以公开的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