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doc
9页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层分类管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 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第八条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第九条 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第十条 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包括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下同)负责对其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是省委管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部门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协调与宏观指导第三章 选拔任用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实行委任(派)制经营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第十四条 省委管理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如下:(一)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省委审批,省政府委派二)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监事,由省委组织部考察、审批,省政府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所在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三)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人选,董事会任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免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免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四)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党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省委审批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考察、审批换届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五)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工会主席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考察审批换届时,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省委企业工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如下:(一)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由省委企业工委商省管理国资的机构提出人选,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后,省人事厅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所在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报省委企业工委备案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二)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人选,董事会任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免前报省委企业工委备案,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免后报省委企业工委备案三)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党委书记,由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换届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四)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工会主席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换届时,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 参照《监事会条例》,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的重点企业实行派出监事会制度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省政府派出的监事会由主席一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对省政府负责。
监事会主席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任命第十七条 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依照《公司法》、《监事会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党员负责人,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可进入党委会;企业党委会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可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符合董事长任职条件的可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专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与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符合副董事长任职条件的可任副董事长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按《公司法》和《监事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班子成员任期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章程》决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期按《党章》和《工会法》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连任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第二十条 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推行契约管理出资(控股)方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分别签订合同,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合同,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持证执业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四川省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证书,持证执业第二十二条 改进企业经营班子成员选任方式,逐步实行职业化市场化企业新建、重组、改制或经营班子成员补充、调整时,一般应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公开从持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证书者中择优选聘第二十三条 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功能,充分发挥其决策、监督作用要注意从企业外选聘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家学者作为体外董事、监事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企业领导人员年轻化进程培养和选聘年轻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进经营层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国有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兼职者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原则上不直接安排从党政机关退下来的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职务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合理流动,努力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社会共享机制企业领导人员解聘后,不保留原待遇取得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证书的企业领导人员均可进入人才市场,参与流动,竞争择业。
第四章 激励约束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把物质鼓励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要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保护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起来第二十八条 试行年薪制对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试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业绩收入构成基薪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责任及行业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业绩收入与业绩挂钩,董事长的业绩收入主要根据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确定,总经理的业绩收入主要根据其经营业绩确定企业每年从领导人员业绩收入中提取50—60%留存其专用帐户作为任期风险保证金董事长年薪由股东大会或出资方确定,总经理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党委书记年薪,可按照董事长年薪乘系数确定第二十九条 试行期股激励对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试行了任职资格制度的企业,经管理国资的机构批准,对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可试行期股激励董事长的期股激励由股东大会或出资方确定,总经理的期股激励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党委书记期股激励,可按照董事长期股乘系数确定。
第三十条 试行特别奖励政府(或出资方)对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四项指标均名列本地区前列,或企业减亏额名列本地区前列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可实行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可采取现金、实物、期股等形式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企业的情况,为企业领导人员办理人身伤害等保险经营班子成员的人身伤害保险由董事会确定,其他领导人员的人身伤害保险由出资方确定第三十二条 选送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到国内外培训分层次、有重点地选送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到国内外知名院校培训和知名大企业实习锻炼第三十三条 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完善省委、省政府对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评选表彰制度,对优秀企业领导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在评选劳模时将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企业领导人员作为优先评选对象第三十四条 提高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社会地位地方党委和政府在作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时,要注意认真听取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十五条 实行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要定期向出资方报告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计划,一定数额的投资、举债及贷款担保,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产权代表必须提前向出资方报告。
报告中要表明个人对所报告事项的意见并署名国有产权代表在企业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按出资方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表明态度第三十六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管理国资的机构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派驻财务总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代表出资方对所投资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状况、收入分配等进行日常监督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企业一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调拨,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企业财务报告弄虚作假,财务总监要承担相应责任财务总监的行政关系不转入派驻的企业,一切待遇由委派方负责,不得在派驻方享受其他待遇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到期轮换第三十七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由于违法经营、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违背合同(协议)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亏损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赔偿,扣减年薪、风险保证金、期股,直至依法冻结处分家庭财产等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 强化企业领导人员市场约束企业领导人员因违法犯罪、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泄漏企业商业机密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致使企业严重亏损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实行市场禁入第五章 考核评价第三十九条 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经济事项考核评价制度。
考核评价对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内容和侧重点年度考核一般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重大经济事项考核一般应于事项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任期审计和考核一般应于届满前进行,届满后1个月内完成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应突出资产保值增值、销售(营业)收入、税金、利润增长等重要指标,兼顾综合考核评价企业整体素质的参照指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