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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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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09391493
  • 上传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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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篇: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2X]179号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_______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从规划决策的源头预防和减缓跨界不利环境影响,深入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流域推进联防联控,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称规划环评)会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参与会商各方职责    (一)会商主体规划编制机关是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和会商的主体,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查前组织完成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 (二)会商对象会商对象一般为会商范围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由规划编制机关根据规划特点和可能产生的跨省(区、市)界环境影响情况具体确定。

        (三)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协助指导规划编制机关组织开展规划环评会商,在召集审查过程中充分关注会商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二、合理确定会商范围   (四)界定应开展会商的规划环评范围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的,主导产业包括石化、化工、有色冶炼、钢铁、水泥的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流域综合规划、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规划环评编制阶段进行会商    (五)确定规划环评会商对象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跨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按不利影响大小程度对区域(流域)内及相邻的省(区、市)进行排序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一般应会商受影响最大的省(区、市),跨界影响轻微的也可会商主要受影响的相邻地级城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评应会商受影响最大的两个省(区、市);流域综合规划环评、水电开发规划环评应会商规划涉及的所有省(区、市),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会商范围  三、规范会商程序要求  (六)提高会商材料质量会商材料包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会商材料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评价跨界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提出拟采取的规划优化调整方案,以及最大程度预防、减缓跨界影响的对策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规划,会商材料还可结合跨界影响和资源环境承载情况,提出禁止开发的生态空间红线、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禁止新建的产业以及适宜发展产业的环境准入要求等,便于规划采纳和实施    (七)规范会商流程和时限规划编制机关应在启动会商时正式函告会商对象,受邀单位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参与会商的决定并通知对方,同意参加会商的应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规划编制机关应在确定会商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会商形式并通知会商对象,向其提供会商材料完成会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商意见 (八)确定会商开展形式规划编制机关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启动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等形式组织开展会商 (九)明确会商意见内容会商意见应聚焦跨界环境影响,明确说明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评价预防和减缓跨界环境影响对策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优化调整规划方案的具体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联防联控的措施建议    四、充分发挥会商作用 (十)根据会商成果完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会商意见完善相关内容,说明会商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的应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预防或减缓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十一)根据会商成果提升规划科学性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会商意见作为完善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对规划草案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区域和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对策措施,并在规划实施中做好贯彻落实  (十二)在审查管理时纳入会商意见环保部门在召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应邀请参与会商的代表参加审查会,并将会商意见作为审查意见的重要内容,推动优化开发布局、合理调控规模和转型升级发展,强化联防联控,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十三)由省级环保部门召集审查的规划环评,可能造成跨区域(流域)环境影响的,鼓励开展会商工作具体办法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也可制定相关办法确定具体会商区域、流域范围,会商对象,规划环评领域等,加强对会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环境保护部 202X年12月30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商务部、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2X年1月4日印发 第二篇: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规划环评条例》第14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评条例》第23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说明】  1、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  2、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注意】 上述的“不予受理”仅是在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时才会出现  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 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的全过程互动作为切入点。

      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把协调好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第三篇: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2X]96号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_______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202X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要求将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将思想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高度上来,准确把握规划环评在新形势下的历史任务,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后的一段时期内,集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坚持全面普及与重点落实相结合,既要全面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又要重点完善贯彻《条例》的机制、能力、技术等相关工作。

      坚持近期集中宣传和远期完善机制相结合,既要抓好近期的集中宣传普及,在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认识上下功夫,又要做好制度配套,在理顺管理程序、落实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坚持中央指导与地方推进相结合,既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又要充分发挥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上下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我部将分阶段组织《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202X年8月到9月底,通过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集中宣传202X年10月到11月底,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班等具体措施和出台相关管理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202X年12月到202X年12月,通过修订配套实施细则、加强能力建设和加大重点领域管理力度等手段,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上述工作安排,周密部署、层层落实,紧密结合各地管理工作实际,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从“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总结经验”等方面加强规划环评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是建立规划环评齐抓共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发改、规划、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探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机制,有重点地选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较成熟的领域,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开展跟踪评价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十二五”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

       二是进一步规范规划环评管理程序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照《条例》规定,抓紧梳理现有规划环评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细化评价、审查、跟踪评价等具体要求,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职责审查小组是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唯一法定审查主体,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环评报告书修改完善和规划优化调整的依据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修改进行把关  三是进一步细化需要进行环评的规划具体目录202X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2X〕98号,以下简称《范围》)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落实《范围》要求,推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根据《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编制工作实际,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   四是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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