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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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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和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施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二百人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四十人至一百人;一千人至五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为一百人至二百人;五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企业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代表应当及时向企业反映涉及职工权益的意见、要求以及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需要修改、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并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厂务公开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五)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推荐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以及财务预决算等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等方案;  (三)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有权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同一区域,或者同一行业以及在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内,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而又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议题建议;  (二)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厂务公开情况,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提名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负责职工代表培训、评议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办理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上一级工会应当指导、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企业工会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一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状况;  (二)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五)职工奖惩情况;  (六)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厂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  (三)通过企业情况发布会、企业内部媒体公布;  (四)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对企业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  厂务公开主要责任人对企业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十四条 职工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主席一般作为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工会一名副主席作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与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征求工会意见,邀请工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商定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  (一)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不提交的;  (三)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四)不实行厂务公开或者厂务公开内容虚假的;  (五)压制、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拒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企业对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同级总工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直接责任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由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和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的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2008年02月01日 (地方法规)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第一章 概 述 1.1 目的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实施《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范全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工作,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标准。

      1.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本标准所述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均适用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 1.3 实施原则 本标准的实施必须贯彻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联系实际、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 1.4 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 为保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工作有效运行,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实际,对照本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质量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上级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质量评估和上级考核工作在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党委)领导下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1.5 工作标准的应用 本标准为全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A级版本,是提供给各企业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的指导文本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各地区、行业可结合实际,依照A级版本,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指导文本 1.6 工作标准的编制、发布和修改及文书档案管理 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由本单位工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照不同级次的指导文本进行编制,报请本单位党委同意后发布实施。

      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调整,或者通过质量评估发现工作标准有关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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