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公休假.docx
22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动合同法,公休假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述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 1、工作时间——又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间、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3、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 、工作日的种类 1、定时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缩短工作日——即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 综合计算工作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
2、无定时工作日 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 、休息休假的种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一般为15至16小时 3、每周公休假日 每周至少连续休息一日 4、法定节假日 第一类全体公民的节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第二类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教师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第三类少数民族的节日 5、职工探亲假、年休假 探亲假: (1)探望配偶:30天/每年; (2)未婚探望父母:20天/每年,45天/2年; (3)已婚探望父母:20天/4年;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年休假: (1)1--10年的,年休假5天; (2)10--20年的,年休假10天; (3)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加班加点 、加班加点的概念 加班加点:是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 加班: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 加点: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平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二.劳社部发放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 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12月=天 篇一:新劳动法对年假的规定 新劳动法对年假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确实没有关于“员工年假的事宜”。
2、关于“员工年假的事宜”:“ (1)旧的“《劳动法》(实际上《劳动法》只有一部,没有新旧之分,所谓的“新劳动法”应是《劳动合同法》)倒是有规定: 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更具体的规定是:XX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篇二:《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十堰法律咨询网XX-06-1209:50:36作者:来源:文字大小:[大][中][小] 《劳动合同法》未做特殊规定,仍可沿用《劳动法》第4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工时和休息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1995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原则上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述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企业因工作性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外,根据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中的①高级管理人员、②外勤人员、③推销人员、④部分值班人员和⑤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⑥长途运输人员、⑦出租汽车司机和⑧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⑨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以及⑩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且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①交通、②铁路、③邮电、④水运、⑤航空、⑥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且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⑦地质及资源勘探、⑧建筑、⑨制盐、⑩制糖、〇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〇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11天/年=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即得每周、月、季、年的工作小时数),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中央直属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1995年3月26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事业单位,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2、法定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0条和XX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用人单位应在①新年(1月1日)、②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5月1日)、⑤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和⑦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共计11天期间安排全体劳动者休假,且适逢周六、周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同时,部分劳动者遇特殊节假日时,也应安排该部分劳动者休假,包括:⑧妇女节(3月8日),妇女休假半天;⑨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休假半天,但适逢周六、周日的,不予补假。
3、带薪年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5条和XX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假期因工龄长短不同,且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得计入年休假假期:①已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③已满20年的,15天但劳动者①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但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但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或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但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无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所有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可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1个年度内既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 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 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其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但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既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