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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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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适用去年 12月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 号,以下简称《新 规定》),较 2001 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 (法释〔2001〕33 号) ,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大幅修 改《新规定》共 100 条,除第 100 条实施时间之外的 99 条中,新 增 47 条,修改41 条,删除34 条,《原规定》中仅有11 条未作修改 此番大改,对于民事审判必然产生重要影响修改背景1. 贯彻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严格司法提出,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四 五改革纲要提出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 要求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 历时四年完成2. 推动民事诉讼证据认定、采信的规范化乃至民事审判程序规范 化的重要内容此次修改是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 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原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和补充,更好地促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 序操作的规范化。

      3. 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 的重要措施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着当事人“取证难”问题同时, 在审判实践中,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甚至虚假诉讼盛行问 题突出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法院与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中的权责分 配,为解决上述问题作出了有力的回应主要修改内容1. 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2015 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12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 此次修改在此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 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 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 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2. 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 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针对《原规定》关于当事人自认规则的不完 善之处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 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 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其二,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 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 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此外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 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3. 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 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 落实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 式、内容进行完善,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以增强其 内心约束;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 实信用原则的落实4. 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 则2015 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 括性规定,此次修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当 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规定了电子数 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划重点放宽撤销自认条件对当事人主张自认是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撤销条 件适当放宽,仅要求证明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事实,不再要求满足有 充分证据证明拟撤销的自认事实与事实不符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效力发生变化拟推翻该等事实,不再要求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而改为 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即足以动摇法官心证即可,即该等事实的举证责 任仍由主张一方承担,而非由反对一方承担。

      简化域外形成证据的履行证明手续仅对公文书证要求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 国所订立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不再要求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 证;对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要求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由我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所订立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 续对其他证据不再要求履行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并应如期完成鉴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 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另行委托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准 许的,原鉴定人已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在适用中,人民法院在 委托鉴定时也应当合理审慎确定鉴定期限至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在《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八条已有规定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行为效力与人民法 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再要求人民法院释明,而是 要求人民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 审理,当事人可自行变更诉讼诉求明确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在待证事实 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认定。

      明确私文书真实性的举证责任明确由主张以私文书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既要 证明私文书的形式真实,又要证明私文书所载内容真实其中,对形 式真实可由制作者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推定为真实内容特点具体负责修改工作的最高法院民一庭明确,此次修改的基本目标 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解决《民事诉讼法》的操作 性问题《新规定》主要变化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 虽作出规定但比较原则抽象,以及未规定到位的问题对《民事诉讼 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已经作出规定的,除进一步完善表述和进 行小幅调整等必要情况外,就不再重复规定因此,对《新规定》不追求其体系的完整,在保持《原规定》原 有结构(这个基本结构就是“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的基础上, 重点完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也就是说,在《新规定》实施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主要 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规定 +《新规定》(与证据相 关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该做广义理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涉及证据问题的司法 解释)。

      这种情况是由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客观发展情况决定的比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了举证责任 及其基本分配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申请 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第九十六条规定了人民依职权调查证据的 范围,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 当事人为了调解或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 作为对其不利根据的原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 准,这些重要内容在《新规定》中均不再重复另外,《新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 证人作证应提交申请书及申请书内容要求,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 限届满前提出”的进一步细化;《新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将《民 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 人出庭作证”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对“未经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 准许的除外”,《新规定》没有具体化或修改,因而也就不再重复规 定,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即可上述情况同《原规定》有很大区别。

      《原规定》实施时,《民事 诉讼法》及《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对证据的规定很原则,《原规定》基本解决了审判实践中民事诉 讼证据的具体适用与操作问题,不太用到《原规定》之外找相应依据上述情况增加了理解和适用的难度,要求我们还要熟读《民事诉 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而不能止于仅学 习《新规定》,否则就会在理解上不全、不透,在适用上出问题最 好的办法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进行梳理和汇编整理适用规则一是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规定》 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这其中的原理是“新法优于旧法”这里的司法解释作广义理解,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和其他具 体司法解释中涉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这里的不一致包括规定内容 的不一致和基本表述的不一致至于《新规定》有规定而此前的司法 解释没有规定的,更不必说,自然要适用并援引《新规定》《原规 定》已经修改,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后不再适用二是对于《新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按照“程序法从新” 的规则,原则上应适用《新规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新规 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

      三是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 的内容对《新规定》无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 中有规定的,应适用并援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 规定四是《民事诉讼法》对相关问题有原则规定、基本规定的,在援 引《新规定》时还需同时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对民事审判理念的影响和要求1. 立足细化操作而突出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的规范2. 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据规范与学理,有利于推动证据 理论的实务研究3. 要求将证据审查运用和事实审查认定融入法律方法论,落实庭 审实质化,实现更公正高效的庭审4. 突出证据方法的保障,对于事实认定理念提出新要求更好落 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 “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 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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