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章消费税会计(教师).pdf
105页税收 会计 消 费 税 消 费 税 历 次 改 革 1993年 12月 13日,国务院颁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自 1994年 1月 1日起开征消费税 2006年 4月 1日起,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档手表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的税率财税 〔 2006〕 33号) 2008.11.5国务院第 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自 2009.1.1起执行 2008.12.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1号令颁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消 费 税 消费税对消费品和特定的销售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 属于中央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本章内容: 一、消费税的特点 二 、 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三 、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 、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五 、 消费税会计核算 消费税一般也可称为货物税 ( excise tax) 。
与其他的流转税相比 , 有如下主要特点: ( 1)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我国消费税目前共设置 14个税目 ( 2) 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产制环节 、进口环节或者 零售环节 (个别消费品如:金银首饰 、 钻石饰品 ) ; ( 3) 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对需要限制或控制的消费品 , 通常税负较高 ( 4) 消费税转嫁性特征最明显; 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 , 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 5) 征收方式多样灵活 一、消费税的特点 (一)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三)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五)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 、 委托加工和进口 《 消费税暂行条例 》 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为委托方 , 但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消费税的纳税人并不是税负承担人 , 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 委托加工 、进口和 零售 “ 应税消费品 ” 。
( 1)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 流通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 ( 2) 委托加工: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 , 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 , 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 委托加工 、进口和 零售 “ 应税消费品 ” ( 3) 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 , 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由海关代征 ( 4) 零售应税消费品: 1995年起 ,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零售环节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 、 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 、 银和金基 、 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适用税率 5%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4) 零售应税消费品: ( A)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 , 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 、 经营单位 , 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 , 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的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应在: ( a) 生产环节销售的 , 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 b)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 , 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4) 零售应税消费品: ( B) 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 ( C)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 , 无论是否单独计价 , 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 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 , 计征消费税 ( D)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F)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 ( 含翻新改制 ) 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 , 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应税消费品包括 (14个税目 ): 有害的特殊消费品 , 如烟 、 酒及酒精 、 鞭炮及焰火; 非生活必需品 、 奢侈品 , 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化妆品 、 高尔夫球及球具 、 高档手表 ( 一万以上 ) ; 高能耗及高档次消费品 , 如小汽车 , 摩托车 、 游艇 等 资源性消费品 , 如成品油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实木地板; 税基广 、 消费普遍 、 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 如汽车轮胎 。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㈢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㈢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和定额 相结合的复合税率三 种类型 对卷烟首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标准箱 (5万支 )150元; 2009年 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 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 30%调整至 36%,雪茄烟由 25%调整至 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 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 70元,即每标准条 (200支 )调拨价格在 70元 (不含增值税 )以上 (含 70元 )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按出厂价依 20%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后,再对每斤白酒按 0.5元从量征税 对啤酒按出厂价格划分两档定额税率: 【 每吨出厂价在 3000元(含 3000元)以上的 】 甲类啤酒 , 250元/吨; 【 每吨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 】 乙类啤酒 , 220元/吨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㈢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2009年 5月 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 5% 2008年 9月 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 : 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 排气量在 3.0升以上至 4.0升(含 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 25%; 排气量在 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 20%上调至 40%; 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 排气量在 1.0升 (含 1.0升 )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 3%下调至 1%。
2009年 1月 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1)含铅汽油由每升 0.28元提高到每升 1.4元;( 2)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 0.2元提高到每升 1.0元;( 3)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油税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 0.1元提高到每升 0.8元 设计税率的原则 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正确引导消费方向 能够适应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兼顾应税消费品改革前的税负 只分品种,不分进口和国产,公平竞争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㈢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税目和税率 税目共有 14个 :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等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比例税率;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1、采用 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复合计税 的有: 甲类卷烟: 56%加 0.003元 /支 乙类卷烟: 36%加 0.003元 /支 白酒税率: 20%加 0.5元 /500克 税目和税率 2.采用 比例税率的 : 雪茄烟税率 36%,烟丝税率为 30% 其他酒税率 10%;酒精税率 5% 化妆品的税率为 30%;高档手表,税率 20% 鞭炮、焰火,税率为 15%;汽车轮胎的税率为 3% 贵重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首饰,税率 5% 其他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 10% 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税率 5% 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 ,税率 10% 摩托车税率按排量分档设置: 250ml(含)以下的税率 3%; 250ml以上,税率 10% 税目和税率 小汽车税率: 1.中轻型商用客车, 税率为 5%。
2.乘用车 ,税率有 1%,3% ,5%,9%,12%,25%,40% 采用 定额税率的 : ⑴ 黄酒税额为 240元/吨; ⑵乙类啤酒, 220元 /吨;甲类啤酒, 250元 /吨 ⑶含铅汽油税额 1.4元/升;无铅汽油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1.0元 /升 ⑷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 0.8元 /升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从量从价复合计征 (4)特殊规定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 1) 从价计征 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 ,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应税销售额 , 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 × 税率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款 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 , 由国税总局核定 其他的由国税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进口应税消费品 , 由海关核定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有包装物时的应税销售额确定 连同包装销售的 ,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 , 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收取押金时 , 押金不并入销售额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以收取的时间超过 12个月的押金 , 应并入销售额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 有包装物时的应税销售额确定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 , 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 , 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 , 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对销售除啤酒 、 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 , 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时应进行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例:某酿酒厂为小规模纳税人 , 该企业销售自产的粮食白酒一批 , 普通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 12720元 , 增值税的征收率为 3% , 消费税率为 20% 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 解 : 应税销售额= 12720÷ (1+ 3% ) = 12350元 应纳消费税额= 12350× 20% = 2470元 应纳增值税额= 12350× 3% = 370元 化妆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