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docx
22页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 内容提要:大致以王安石变法为分界点,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宋朝政府在乡村中增加了大量协助地方政府工作的管理者——以吏民身份在官府服徭役的乡役人,即乡役人的数量有了明显增长.倘若以唐宋对比,这一增长更加明显这是宋代也是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中的一大变化它反映出在国家财政困窘和基层社会混乱的巨大压力下,两宋出现了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的倾向,由此,也可以显现出唐宋之际社会和经济领域发生的一些变革 关键词:宋代 王安石变法 乡役人数 增长 唐宋社会变革 宋朝的职役制度(徭役之一),按民户服役地点的不同,分为州、县和乡役,在乡村服役者即为乡役人南宋陈耆卿修撰的《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设“乡役人”条,孙应时等所撰《琴川志》卷六也有“乡役”的记载,说明这一名称已为时人接受两宋期间,不但乡役名目有所变化,而且有从轮差到雇募,再到差募并用、名募实差的充役方式的变化,乡役人数成倍增长则是其中又一较为显著的变化中外学界对于宋朝职役制度已多有研究①,但是,对乡役人数的变化及其相关问题却鲜有探讨,故作此考述,以补其缺 ———————————————— ① 聂崇岐、孙毓棠、黄繁光、王曾瑜、漆侠、雷家宏等学者的相关研究,请参见刁培俊《当代中国学者关于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原载台湾《汉学研究通讯》总第87期(2003年8月),增订后转载于中国宋史研究会主办《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
另外,美国学者Brian E.Mcknichl(马伯良)著有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Aina(《中国南宋乡村职役》,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年版),日本学者河上光一《宋初的里正、户长、耆长》(载《东洋学报》第34号,1952年),周藤吉之《宋代州县职役和胥吏的发展》(《宋代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版),《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版),佐竹靖彦《宋代乡村制度的形成过程》(《东洋史研究》25之3,1966年),柳田节子《宋元乡村制的研究》(创文社1986年版)等也多有研究 一 两宋乡役制度前后变化很大《宋史食货志役法上》载:宋初,循唐五代旧制,在乡村中设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设耆长、壮丁“逐捕盗贼”,都是轮流差派(即所谓之差役)乡村民户中较富有的第一、二或第三等主户承担开宝七年(公元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①此外,三年一次攒造户等簿,也由耆长、户长和乡书手共同承担。
宋仁宗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四月,诏令废除里正衙前,里正也随之废除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改革,先后推出募役法(或称雇役法、免役法)和保甲法等保甲法之设,最初意在部分恢复府兵制,减省养兵费用,增强军队候补者的战斗力,并藉以加强地方社会的治安管理②然而,熙丰后期却逐渐与乡役法混同为一了这主要表现为以都副保正、承帖人取代耆长、壮丁逐捕盗贼,以大小保长或催税甲头取代户长等负责催纳赋税自此,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等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乡役人两宋乡役之制,虽然因时因地而有所差异,但是,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就大多数地区而言,或是在役名上差派原来的户长、耆长等(乡书手则于元丰前后上升为县役),或是以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帖人及催税甲头承担乡役之责虽此后又有元?改制、绍述之变等反复,但是,北宋晚期和南宋时期,各地多以后者为主此外,在南宋一些地方(如福建路)还有所谓“兼差”之制③ 赵宋王朝给乡役人所设定的社会角色是“民”,是“庶人在官者”,是国家用来“役出于民”、以民治民的吏民④,其身份并非是“官”在贵官贱吏的宋朝,乡役人并非由中央直接任命,其社会地位很低,除王安石变法时外,一般情况下,官方也不支付任何报酬,他们没有固定的办公衙门,更没有国家权力象征的官府印信,所以不能构成一级政权。
对于广大应役的乡村主户中的上户而言,尚有充役为吏的某些好处,而对于乡村中下等主户甚至部分客户而言,却往往成为自家一项沉重的负担⑤但是,宋代乡役人却又是介于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官与民之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他们处于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在填补县政和乡治之间“权力空隙”的诸多方面,起着极为关键的中介性枢纽作用国家政令,大凡须由州县政府转交于乡役人,方能最终落实于乡间;而民生民瘼,也大都经由他们上达于州县乃至朝廷国家对于广土众民的控制、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是政府敛于民间的各种财赋,也端赖于他们的运作和努力,国家机器方得以正常有效地运转 ———————————————— ① 徐松:《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二五,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下同) ② 《宋会要》兵二之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中华书局点校本;脱脱等:《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③ 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中华书局1990年“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二一《转对论役法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
勾勒上述役法变化的已有研究如黄繁光先生《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80年承蒙黄教授慨赠大作,谨此致谢),先师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第11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等有关“兼差制”则参前揭Brian E.Mcknigh所著之第四章 ④ 《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役法上》,第4299、4295页 ⑤ 参见王曾瑜先生《宋朝的吏户》,载《新史学》第四卷第一期,1993年3月;并其《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309页,第333—346页 二 北宋前期的里正、户长、乡书手和耆长、壮丁等乡役的设置,现存史料几乎没有具体人数设置的记载但是,依据当时设置名目和士大夫的一些议论,可知这一时期大致的设员情况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七月,范仲淹在一道奏疏中反映河中府河西县“主户一千九百,内八百馀户属乡村,本县尚差公吏三百四十人,内一百九十五人于乡村差到”①所谓“乡村差到”,应指乡役人按上述数字,河西县主户中平均每4—5户就轮差乡役一人,但其中并不包括乡村客户在内,这与后来保甲法中“通主、客[户]为之”②所算出的比例是有差距的。
皇?四年(公元1052年)十一月时,李觏云:“今夫大乡或二、三千户,小者亦数百户与其使耆、壮三五人出泉,孰若使一乡千百户出力?”③其中的乡役人数并不确切同样,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文彦博有“比近三两乡合差一里正”④的建议;熙宁年间,司马光曾说“向者每乡止有里正一人”⑤,均未提及其他乡役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提举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刘谊言在上奏中说,先前“五等之有差役,一乡不过十人,其次七八人,在公者少而安居者多矣”⑥南宋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十二月,知靖江府胡舜陟说:“……若祖宗时,于人户第一、第二等差耆长,第四、第五等差壮丁,一乡差役不过二人而已今保甲于一乡之中有二十保正副,有数百人大小保长……”⑦只说此前一乡之中有差役二人,是未将户长等负责税收的役人计算在内,但这则资料同样反映出这一史实,即熙丰以前乡役人数是比较少的根据以上文献中仅存的吉光片羽,大致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即熙丰前,乡村中一乡⑧的乡役人员大致在10人左右 —————————————— ① 范仲淹:《范文正公集范文正公年谱》,《四部丛刊初编》本 ② 《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载司农寺定“畿县保甲条例”,第5297页。
需要强调的是,担任保正长者须是主户 ③ 李觏:《直讲李先生集》卷二八《寄上孙安抚书》,《四部丛刊初编》本 ④ 文彦博:《潞公文集》卷一七《奏理(里)正衙前事》,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 ⑤ 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八《衙前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 ⑥ 《长编》卷三二四,元丰五年三月乙酉 ⑦ 《宋会要》食货六六之七七并六五之八二(靖江,一作静江,误);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六与前引《宋会要》的记载相同,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版(下同) ⑧ 按宋初以来,职役制度沿袭唐五代旧制,王安石变法初期,仍然设置一都管辖范围为500户,与唐一乡之制相当因此前并无相关变化的记载,故此处暂按一乡500户计日本学者河上光一也推测,这时乡役的推行是以100户左右为单元的,合于唐朝一里百户之制,参见其《宋初的里正、户长、耆长》一文,载于《东洋学报》第34号,1952年 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的保甲法规定,以乡村中相邻近的每10户为一小保,设小保长一人;以50户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一人;以500户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二人。
不久,又改为以每5户为一小保,设小保长一人;以25户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一人;以250户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二人①到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时,已有保甲法混同于乡役法的记载②另据“元丰本制”云:“一都之内,役者十人,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保]长今若常轮二太长分催十保税租、常平钱物,一税一替,则自不必更轮保丁充甲头矣③朝廷的诏令和现存南宋地方志中所载的有关规定,也与上述熙宁八年之制大体相同,惟北宋后期、南宋前期还有一些细微的变化④ 现存南宋时期的史料,则反映出熙丰之后乡役人数增加的情况如前揭绍兴五年时胡舜陟就说,自从章??⒉叹┑冉????歉脑斓哪家鄯ㄍ菩杏诙?系厍??耙远?傥迨?椅?#?钗迨?”3ぁ⑹?蟊3ぁ⒁槐U?⒁槐8保?盼?欢肌薄U庋?焕矗?敖癖<子谝幌缰?杏卸??U?保?惺?偃舜笮”3ぃ?蝗絷瘸ぁ⒆扯≈?ㄎ?怼雹荨6?谏苄似吣?SPAN lang=EN-US>(公元1137年)时,知常州郑作肃说:“一都之内,当执役者,都副保正凡二人,大保长凡十人,小保长凡五十人⑥据上所述,“以一都计之,则废农业者六十人”⑦,反映出乡役人数的增长变化情况换言之,这些史料与熙宁八年的制度规定是一致的。
南宋人舒?以徽州歙县为例,论说南宋役法弊病云:该“县三十七都,每都税[长]二人,则一税不过七十四人,转而 —————————— ① 《宋会要》兵二之五;《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戊午而揆诸中国传统社会之实情,在血缘和地缘关系紧密交织、聚族而居和亲善友邻的乡土社会中,以5户为一单位,设置小保长催税一事,能否真正贯彻到实际之中,或者说,小保长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符合制度制定者的治理理念,通过现存史料还很难加以说明关于南宋保甲制的编制,可见《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一《论差役利害状》(《朱熹集》,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年点校本,第866—867页)、《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一一载乾道九年十二月详定一司敕令所修立法条等 ② 《长编》卷二六三,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条载:“诸县有保甲处已罢户长、壮丁,其并耆长罢之以罢耆壮钱募承帖人,每一都保二人,隶保正,主承受本保文字乡村每主户十至三十轮保丁一充甲头,主催租税、常平、免役钱,一税一替……凡盗贼、斗殴、烟火、桥道等事,责都副保正、大保长管勾都副保正视旧耆长,大保长视旧壮丁法未有保甲处,编排毕准此 ③ 《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役法下》,第4329页。
④ 如《宋会要》食货一四之四七至四八并六五之一一载绍兴五年四月十六日朝廷敕旨云:“于‘大保’字下添‘通’字,‘选保’字下删去‘长’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