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条据书信.docx
16页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条据书信 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别地方性法规下文是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法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动身,维护___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___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省的具体状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 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___专属立法权限范围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准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九条 规定全省行政区域格外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其次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___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___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___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看法,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特地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第十二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__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进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四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看法,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依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状况 第十五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特地委员会进行审议,向___团提出审议看法,并印发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特地委员会的审议看法,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___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看法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___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___团常务___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看法,进行商量,并将商量的状况和看法向___团报告。
___团常务___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特地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商量,并将商量的状况和看法向___团报告 第十八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___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的,经___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依据代表的看法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状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依据代表的看法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其次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各代表团的审议看法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___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其次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___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其次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假如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其次__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看法,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特地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其次十四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进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的议案,以及有关参阅材料,一并送交常务委员会未在一个月前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其次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特地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看法。
有关特地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特地委员会的成员列席,听取看法 其次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有关特地委员会的书面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其次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依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商量 其次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看法比较全都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看法比较全都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其次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别状况外,应当在会议进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其次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看法,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依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状况 第三十条 特地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依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状况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特地委员会的审议看法和各方面提出的看法,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看法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特地委员会的重要审议看法没有接受的,应当向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特地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第三十二条 特地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看法不全都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__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看法听取看法可以实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布,征求看法。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看法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看法和各方面提出的看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并依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常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特地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常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看法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前,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常务委员会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日内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全文刊登,并准时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看法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常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二条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说明,一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四__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看法,经法制委员会审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