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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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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 )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 ,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 )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主要包括: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农产品加工、畜产品加工、棉花加工、民族手工艺、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优势资源转化产业、新疆地方特色民族传统手工业和新兴产业等产业第四条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确定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金分配额度,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所辖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第六条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三)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四)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七条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主要用于支持方向是:(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所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的自治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能够填补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空白的技术创新项目对经有关部门(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认证的技术创新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及专利申请费给予适当补助2.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提高特色产品核心竞争力,增加产品附加值,在原有技术工艺的水平上,所开展的的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科技创新活动。

      对经有关部门认证的科技创新项目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及专利申请费给予适当补助3.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提升生产力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经有关部门认证的科技成果转化发生的产品认证、宣传和推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中小企业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所开展的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1.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节约能源,降低能耗所开展的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项目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发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2.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节能减排所开展的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项目对生产和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奖励3.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减少、收集、处置“三废”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项目对中小企业发生的技术改造费用或技术创新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4.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三废”开展的产品转化项目对中小企业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检测、研发费用或项目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1.重点支持与大企业有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附加值而开展的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项目对中小骨干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补助2.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与中小龙头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项目对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疆地方特色民族传统手工业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聚集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1.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代替传统能源、材料、落后工艺,所开展技术改造或技术创新项目。

      对中小企业发生的项目建设或技术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2.重点支持从事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对中小企业发生的项目建设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3.重点支持新疆地方特色民族传统手工业的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对从事新疆地方特色民族传统手工艺中小企业为产业升级实施的项目建设或技术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4. 重点支持聚集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为提升产品附加值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发生的技术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1.重点支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孵化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器)为帮助中小企业创业所开展的出租办公场所,组织专家指导,吸引战略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组织企业培训,商务信息交流等各类孵化服务对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重点支持设计研究院、咨询公司、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机构、大中专院校面向中小企业所开展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工程技术咨询等各类服务对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第八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第九条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第十条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项目资金的申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息和银行信用良好;(五)已经纳入全区财政企业信息网络快报;(六)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七)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包括:(一)资金申请文件;(二)项目可行性报告;(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 2 月份,依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正式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和组织计划,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特色产业资金的申请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符合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的中小企业(机构) ,均可按属地原则、以书面申请的方式申请上报申报程序如下:市县所属企业、机构申请特色产业资金时,先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州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无主管部门的自治区区属企业也可通过有关行业管理办公室报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于当年 4 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按照预算、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 12 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采用重点检查、委托地州市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组织绩效考评,并于每年 12 月底之前报送绩效考评报告绩效考评报告主要内容是: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第 427 号令)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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