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doc
86页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一、行政许可类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不包含剧毒危险品,数量500公斤以下,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除上述情形以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10万元罚款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的处罚;(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处罚;(四)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处罚;(五)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至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六)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七)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不包含剧毒危险品,数量500公斤以下,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
除上述情形以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50万元的罚款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5万元的罚款;(二)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四)有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六)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3.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4.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的罚款;(四)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60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5.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处罚;(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处罚;(四)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六)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组织机构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规章制度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10万元罚款。
一)建立的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够健全、内容不够完善、措施不够得力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安监部门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四、安全培训9.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