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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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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行政案例分析海事行政案例分析编辑ppt 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报备) w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2011年8月26日,XXXX公司与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以XXXX公司属下的“XX”轮作为抵押,向XX海事局申请船舶抵押登记办理9月5日该局审批同意,于9月16日制作完成证书移交受理人进行送达案卷存在问题:w 1.无业务受理通知书;w 2.受理之日为2011年8月26日,办结日期为2011年9月16日,超过7个的法定办结期限w 3.接收填写不规范的《抵押权登记申请书》w 4.部分材料未对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或未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w 5.卷内目录与案卷中材料不一致,案卷目录注明了“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档案中无此材料 编辑ppt w(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XXXXXXXX公司于公司于20122012年年3 3月月1414日向日向XXXX海事局提交了海事局提交了“XXX”“XXX”轮锚链探寻挂钩水上水轮锚链探寻挂钩水上水下作业申请案卷反映出的问题:下作业申请案卷反映出的问题:w 1. 1.《海事业务审批表》上反映的《海事业务审批表》上反映的XXXX海事局受理、初海事局受理、初审、复审、审批、许可决定制证均在审、复审、审批、许可决定制证均在3 3月月1414日完成,但日完成,但是在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上的时间却是分别在是在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上的时间却是分别在3 3月月2929日受理,日受理,3 3月月3030日完成初审、复审、审批、制证。

      日完成初审、复审、审批、制证时间不一致,前后矛盾时间不一致,前后矛盾w 2. 2.《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已经《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已经更名为《水下水上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但该局更名为《水下水上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但该局并没有督促行政相对人使用新版本申请文书并没有督促行政相对人使用新版本申请文书w 3. 3.没有对作业公司资质和人员资质等复印件进行校没有对作业公司资质和人员资质等复印件进行校核w 4. 4.行政许可决定书仍使用旧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仍使用旧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没有更新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且文许可证》,没有更新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且文书制作不够严谨,表述不清晰,随意、简单书制作不够严谨,表述不清晰,随意、简单w 5. 5.没有按照自然生成顺序建立案卷台帐卷内文书没有按照自然生成顺序建立案卷台帐卷内文书目录填写不严谨,与后面所列材料不一致目录填写不严谨,与后面所列材料不一致w 6. 6.受理、一审和二审工作全部由该局的监管处开展受理、一审和二审工作全部由该局的监管处开展。

      编辑ppt w (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许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许可:船员XXX于2012年4月12日向XX海事局申办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文书和材料,XX海事局于2012年4月13日受理从台账记录上看,该局于4月16日又重新对该申请进行了受理登记,4月20日,又出现了再次受理登记的记录,该申请于5月10日日办结并制作证书案卷存在问题:w 1、船员使用的《适任证书申请表》、《健康体检表》等均使用旧版表格w 2、多次告知相对人补正材料,没有出具书面凭证,也没有书面记录w 3、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未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w 4、要求相对人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编辑ppt w小结:w1、行政许可合法性:w 形式合法:我们知道,行政许可审批报备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形式的不合法,将导致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受到外部的质疑,也可能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w 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包括步骤、次序,时限,以及是否履行程序上的义务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的不合法往往导致执法行为无效w 实体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

      w2、行政许可规范性w 主要是文书表格制作的规范完整、档案材料的完整和规范整理等重要意义在于保存和管理海事执法行为的原始工作记录,起到海事执法合法合规的证据作用 w重要提示:严格认真执行《海事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编辑ppt 二、行政处罚案例 w“THOR LOTUS”轮违法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案轮违法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案w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w 2009年2月20日,某海事局收到上级转发的《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2009年2月18日1201时,国家海洋局海监飞机在北纬30度04分,东经123度12分至北纬29度50分,东经123度04分附近水域发现泰国籍散货船“THOR LOTUS”正在排污,并已进行拍照该轮涉嫌违反我国法律向海洋直接排放油类污染物,某海事局决定立案进行调查,并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 编辑ppt w2009年2月22日1930时,“THOR LOTUS”轮靠泊某港西港3号泊位卸木薯干,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首先对船舶外部特征与国家海洋局提供的相关照片进行了比对,确定该轮与协查的肇事船舶特征一致执法人员登轮后,检查并复印了船舶《航海日志》、本航次所用海图、电子海图历史轨迹记录,确认了该轮在2009年2月18日的时间与位置和协查通知书中污染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相吻合。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到机舱检查和复印了该轮机舱报警记录,发现自2009年2月17日2229时至2月18日0224时,该轮污油水柜高位报警装置(“BILGE OIL TK HL”)发出四次报警(污油水柜的容量为6.4立方米,此时污油量约为6立方米)检查《油类记录簿》,发现该船近一个月来并没有使用油水分离器的记录(污油柜内的污油无法使用油水分离器处理),也没有进行排岸接收,在机舱污油柜报警至事故发生的时间内,没有使用焚烧炉焚烧该油柜内污油的记录询问轮机长,该船每月产生的污油量约为5-6立方米,而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测量,污油柜当时存量为5.4立方米,该轮极有可能使用非法管路排放机舱污油水 编辑ppt w执法人员查阅该轮机舱舱底水管路图,并在轮机长陪同下对船舶机舱进行现场勘验,通过勘验检查发现,该轮油水分离器配套污水泵与机舱各污油、污水收集舱连接,排出管路阀箱第一个管路阀门上部标注有“SEWAGE”字样,而深入检查发现,船上已经设置了专门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配套生活污水泵,在船舶舱底水管路图上这段管路并不存在另检查发现,该管路阀门非常活络,尽管阀门后部管路连接法兰上安装了盲板,但其法兰盘上油漆有明显碰撞脱落痕迹,证明该管路经常被使用,盲板系经使用后重新安装的。

      该管路自舱底污水泵直接连接至右舷船舶生活污水出海口,船上极有可能使用该管路直接排放污油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船方打开连接法兰进行检查,法兰盘打开后,其内立即流出大量新鲜的黑色污油,管内壁上也附有大量黑色污油,说明船上近期使用该管路通过生活污水出海口直接将污油排放入海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勘验并做了记录其后,执法人员又对船舶其他阀门、管路、泵浦以及出海口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阀门有开启迹象及排污痕迹 编辑ppt w在取得初步证据后,对轮机长和当时负责值班的三管轮展开调查询问在询问中,三管轮承认自2009年2月17日2300时开始,使用船上的油水分离器配套泵浦排放机舱污油柜中的污油,直至2月18日1200时左右船长、轮机长在向船员了解情况后,也提交了相关事实报告或情况说明,承认该轮在2月17日2300时至2月18日1200时使用油水分离器配套污水泵排放机舱污油柜中的污油,总计约5.8立方米污油该轮大管轮、二管轮也就船舶在航行途中非法排污提交了报告 w执法人员还检查测量了《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中所列残油(油渣)柜、污水柜的存量,对船舶相关证书、记录、日志、文书进行了检查复印,对检查情况和有关证据进行了拍照。

      编辑ppt w调查认为““THOR LOTUS”轮在2009年2月17日2300时至2月18日1200时在我国毗连区内(距我国领海基线不超过20海里)航行时,故意排放机舱污油柜内的污油约5.8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该轮对污油的操作过程未在《油类记录簿》中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THOR LOTUS”轮故意排污,性质恶劣,且排放时间长、排放污油多,污染面积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二)项和第二款,某海事局对该轮向海洋直接排放油类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和第二款,对该轮不按规定记录《油类记录簿》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编辑ppt w小结:这是一起典型的外国籍船舶在航行途中非法向我国管辖水域排污案例,由于航行途中非法排污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度大,海事执法人员作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多方面取证,使得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船方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w获取的经验:获取的经验: w1、形成以法律思维开展工作的习惯。

      形成以法律思维开展工作的习惯 w2、对取证工作进行事先的组织策划,是成功、对取证工作进行事先的组织策划,是成功取证的必要保障取证的必要保障 w3、确定具体工作的重点和先后次序,是取得、确定具体工作的重点和先后次序,是取得调查线索形成证据链的关键调查线索形成证据链的关键 编辑ppt “万通万通158”轮违法排放含油污水案轮违法排放含油污水案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w问题点评:w1.海事处的调查报告中法规员意见表明“本案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而拟处罚数额超过了海事处管辖权限,实际上案件也移送了上级进行处理;w2.案件在从基层海事处移送局机关作处罚后,出现了两次立案和一案两号;w3.集体讨论会议记录里没有集体讨论时间;w小结:实际操作导致法定程序的混乱和不确定 编辑ppt 2329轮轮”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逃逸案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逃逸案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编辑ppt w问题:w1、处罚决定书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该条规定“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本条中仅规定了吊销证书这一种处罚,而没有规定暂扣证书的处罚措施,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w2、处罚决定书并未对相对人作出罚款的决定,而决定书中却告知了缴纳罚款的单位是某某海事局,相对人签字栏还主动表明要当场交纳罚款。

      w小结:滥用职权之嫌 编辑ppt 三、行政复议、诉讼w一、唐一、唐××因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提起的因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提起的行政诉讼案行政诉讼案w 唐唐××系系“桂海通桂海通063”船舶的所有人,其将该船舶船舶的所有人,其将该船舶挂靠于广西钦州市桂海通船务有限公司挂靠于广西钦州市桂海通船务有限公司2008年年4月月4日下午,在梧州长洲水利枢纽上引航道水域,日下午,在梧州长洲水利枢纽上引航道水域,唐唐××的的“桂海通桂海通063”船舶与船舶与 “万兴万兴089”船舶及船舶及“桂平桂平南货南货3698”船舶发生碰撞,致使船舶发生碰撞,致使“万兴万兴089”船舶碰撞船舶碰撞长洲水利枢纽上引航道长洲水利枢纽上引航道1#船闸右人字门,导致闸#船闸右人字门,导致闸门受损及门受损及3艘船舶受损的水上交通事故艘船舶受损的水上交通事故w 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即梧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即梧州海事局经过调查取证后,于州海事局经过调查取证后,于2008年年4月月23日对该日对该事故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以下简称事故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以下简称调查结论书),调查结论书认定调查结论书),调查结论书认定“桂海通桂海通063”船舶船舶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万兴万兴089”船舶对此事故船舶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负次要责任,“桂平南货桂平南货3698”船舶对此事故不负责船舶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任 编辑ppt w 收到调查结论书后,唐××不服,向广西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5月22日,广西海事局对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作出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唐某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对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过失责任的事实所作出的技术分析性结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另外,该调查结论只是事故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项参考依据,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会直接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因此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w 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唐××依然不服,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广西海事局作出的《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广西海事局对梧州海事局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 编辑ppt w原告唐××诉称:2008年4月4日下午,在梧州长洲水利枢纽上引航道水域,原告所有的“桂海通063”船舶被位于其左后方的武宣万兴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万兴089”船舶在追越中撞中,并被拖挟,继而致使“桂海通063”船舶与其航向右侧的“桂平南货3689”船舶发生碰撞,再后“万兴089”船舶撞坏了长洲水利枢纽1号船闸上闸首右人字门背拉杆。

      事故发生后,梧州海事局在未充分调查取证的前提下,于2008年4月23日草率地作出事故调查结论书,该调查结论明显违背客观事实,错误认定违章追越并直接发生碰撞的“万兴089”船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无辜被撞的受害“桂海通063”船舶却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原告于5月12日向被告广西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5月22日作出桂海事(2008)复议字第001号《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是梧州海事局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调查结论书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和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直接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是错误的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桂海事(2008)复议字第001号《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编辑ppt w被告(广西海事局)辩称:《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不直接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特征。

      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内河水上交通事故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不具有复议性,其性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其作出的桂海事(20080复议字第001号《交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编辑ppt w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梧州海事局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即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梧州海事局在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水上船舶航行与避碰规则,就船舶航行在交通事故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及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责任大小所作出的定性结论,它是海事管理机构在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工作中的一个环节,而非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未产生实际影响,其作用仅为事故当事人在进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证据,但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能否最终被人民法院采信,应按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质证与认证的有关规则,由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纳,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并依法作出判决后,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由此可见,梧州海事局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该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梧州海事局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广西海事局对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2008年12月15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维持广西海事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编辑ppt XXX不服海事处交事故责任确认的行政诉讼案不服海事处交事故责任确认的行政诉讼案 w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w原告:XXX,船舶驾驶员w被告:重庆市铜梁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处),w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w 原告XXX系河道船舶驾驶员2008年12月30日,原告XXX驾驶其所有的杨乐026号货船从涪江安居泉溪载石子至烂泥沟客运码头,卸载70余吨石子后,发现船上自动输送架活动套柱断裂,便返回安居镇码头。

      同日13时许,被告接到受损单位即第三人铜梁县供电公司安居供电所报告,称安居镇双龙丝厂处跨江高压线断了两根,有人举报系原告XXX所驾船刮断被告地方海事处派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认定XXX所驾杨乐026号货船,其输送皮带机活动套柱断裂,输送架斜向上放不下来,处于不适航的条件下航行,航行中疏于了望,造成输送架刮断10千伏安安天马支线,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XXX对被告作出的该行政确认不服,向重庆市地方海事局申请重新认定,重庆市地方海事局重新认定维持了地方海事处的行政确认,原告XXX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ppt w二、审理结果二、审理结果w 原告XXX不服被告地方海事处交通行政确认一案,于2009年9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铜梁法院于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通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供电公司参加诉讼,并于200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诉讼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铜梁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

      w 原告XXX诉称:被告重庆市铜梁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渝铜地方海事内安结字[2009] 1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原告驾驶的杨乐026号货船在不适航的条件下航行,航行中疏于了望,造成输送架挂断10千伏安安天马支线,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具体行政行为因原告驾驶的杨乐026号货船确实未刮到10千伏安安天马支线,不应负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渝铜地方海事内安结字[2009] 1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ppt w 被告辩称:被告依职权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不属于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仅对船舶触损事故的事实、成因及责任作出的客观确认,对原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我国现行内河交通安全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海事机构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w 第三人述称:被告作出的涉案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ppt w 铜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是法规授权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对水上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接到受损单位的报告后,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和拍照,向当事人发出立案、接受调查通知、解除接受调查通知,收集证据,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延期申请,且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杨乐026号货船所有人(驾驶员)XXX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案中检验报告所称船上角钢虽无提取笔录,但勘验笔录中记载:“现场对杨乐026输送架取证,输送架48厘米为角钢”,该笔录虽无原告的签名,但有2名在场人在场并签字确认,其取证合法,故原告诉称被告取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选择和鉴定结论的告知无明确规定,被告认定事实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是合法的鉴定结论,原告诉称被告未告知原告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结论也未告知原告,其鉴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被告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渝铜地方海事内安结字2009年第 3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根据法规授权作出的职权行为,对原告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且不是法律规定的终局行为,该行政行为应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被告辩称本案行政行为不可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编辑ppt w判决如下:w 维持被告2009年7月27日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渝铜地方海事内安结字2009年第3号),认定杨乐026号货船驾驶员XXX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w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裁判正确,裁判理由充分,上诉人X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编辑ppt XX诉海事处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诉海事处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 w 2005年3月11日0时59分,太仓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船舶在长江遇险。

      1时03分,太仓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给太仓海事处,称长江4号浮有船舶遇险接报后太仓海事处立即组织救助,但因当时风浪等不可抗力原因,搜救资源不能到达现场实施搜救因认为太仓海事处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致其父母驾驶的船只沉没,父母遇难,XX当事人于2007年3月1日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w 原告诉称:2005年3月11日0时59分,其父母驾驶的“宿州0459”号运输船,在长江太仓水域4号浮附近遇险,其父母立即拔打“110”报警求救太仓“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求救后,于1时03分将原告父母的求救报告及相关信息通报给太仓海事处,太仓海事处未及时组织救助,致船只沉没,父母遇难原告认为,太仓海事处在接到求助报告后,负有及时组织救助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便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确认太仓海事处在太仓“3.11”搜救事件中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编辑ppt w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太仓海事处作为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太仓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的有船舶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具有法定组织救助职责。

      太仓海事处在接报后立即拔打求救了解险情,在通话中断又多次联系不上,无法了解具体险情的情况下,立即通知海巡艇和拖轮出航,积极并且最大限度地履行了职责行政不作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负有某行政不作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义务并有作为之可能性,但出于主观意志范围内的原因种作为义务并有作为之可能性,但出于主观意志范围内的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作为的状态,才构成行政不作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作为的状态,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告认为太仓海事处所属的海巡艇系公务船只,与其它社会船只不同,负有救助义务的标准应当高于其它船只,在接到指令后不应把自身安全放在首位,船长无权因气候原因拒绝出航法院认为这种不顾客观适航条件和施救人员生命安全的救助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亦不是法律上衡量行政不作为的标准无论是公务船还是一般社会船只,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等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船长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对于恶劣天气情况下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财产安全的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出航指令,可以拒绝执行公务船在不具备适航条件的情况下未出航的,系行政不能,不构成行政不作为w2007年10月19日太仓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娴要求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太仓海事处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编辑ppt XXX诉海事局不履行船舶登记职责案诉海事局不履行船舶登记职责案 w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w2008年10月31日XXX当事人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她系江阴海事局登记的“新捷达”干货船所有人刘XX之妻,2007年12月,刘XX在未告知她的情况下向江阴海事局申请了船舶登记,江阴海事局未对船舶共有人情况进行审查,遗漏了她为“新捷达”共有人之一主要信息,并向刘XX颁发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她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向江阴海事局提出申请,要求载明其为船舶共有人,但遭拒绝,故提起诉讼,要求江阴海事局履行船舶登记义务,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其为“新捷达”干货船的船舶共有人 编辑ppt w一审情况w 江阴海事局于2009年11月19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辩称:1、江阴海事局对“新捷达”干货船的所有权登记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作为船舶登记管理机关,江阴海事局依据刘XX的申请及其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已经切实履行了登记审查义务;2、XXX当事人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船舶登记的申请主体;3、江阴海事局不存在侵害XXX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形;4、“新捷达”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载内容尚不能被确认存在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因此,不存在江阴海事局应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重新申请办理船舶登记证书的情形。

      w 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庭审后,法院认为: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被告江阴海事局具有船舶登记的法定职责,被告在刘XX对船舶提出转移申请登记时根据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形式审查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其他人无权提出变更登记,因刘XX未提出申请,江阴海事局不予变更登记有法律依据;XXX当事人作为刘XX的妻子,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刘XX所取得的财产是否必然享有共有权,在夫妻二人间产生分歧的情况下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综上,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以对“新捷达”轮有共有权为由要求江阴海事局履行登记手续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09年8月10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ppt 二审 无锡中院于2009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8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第三人刘XX也出庭并述称,“新捷达”轮为其一人所有,XXX当事人并不享有共有权;其申请船舶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江阴海事局所作船舶登记行为合法。

      经庭审后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XXX当事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ppt XX轮申请撤销污染事故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轮申请撤销污染事故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 w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wXX轮从俄罗斯重载木材驶往镇江,2007年11月11日抵达镇江港, 11月13日1600靠泊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港码头(下称大港码头)#9泊位(左舷系靠码头,船首向上游方)卸货,11月15日离大港码头到镇江大新圩锚地抛锚2007年11月13日20时,停泊在大港码头#7泊位(#9泊位的上游方,大港码头泊位从上游向下游编序依次为#1至#9)的 A轮船长向镇江海事局大港海事处举报,该轮周围有较大面积的油污溯江而上,大港海事处随即报告镇江市水上搜救中心,该中心接报后立即指派海巡艇到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监护,组织清污单位对污染水域采取控清措施,同时镇江海事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编辑ppt w经过调查,镇江海事局作出事故调查结论认定:2007年11月13日风向为东南风,风力3至4级。

      江面实际风力稍大沿通航分道行驶的上行船舶(XX轮靠泊码头的对开),与大港码头相距1000米以上,即使造成污染,根据当时的风向风力,油污带也不可能逆风漂流至大港码头(事故水域航道走向基本成东西走向),因此可以排相除上行船舶污染的可能性 镇江VTS中心11月13日实时录入的《VTS中心记录》表明,当日1730至2000下行船舶除D轮为海轮外,其余均为江轮(均使用轻质柴油),而对D轮调查显示,该轮系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主机为高速柴油机,船用燃油为轻质柴油,因此也可排除下行船舶污染的可能性对污染水域附近陆域调查结果(当地环保部门协助调查)排除了来自陆域污染的可能性大港码头及附近码头停泊船舶调查结果也排除了其他船舶污染的可能性最终根据对污染现场、停泊船舶、航行船舶、陆域污染源、水文和气象等情况的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并依据中国海事局烟台油污应急技术中心的《鉴定结论》(认定送鉴的江面油类污染物与XX轮日用油柜油品(重油)的“油指纹”特征基本一致),认定本次污染事故系XX轮所为w经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本起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912059.94元根据本起污染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考虑到XX轮部分船员及该轮代理人的积极配合,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对XX轮处以人民币90000元罚款的处罚。

      编辑ppt w复议情况复议情况w 2008年2月19日江苏海事局收到XX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返还申请人缴纳的90000元人民币罚款并赔偿利息损,同时返还申请人提供的现金担保与信用担保w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及被申请人主要答复意见如下:w 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或告知污染事实的相关情况,处罚程序违法w 被申请人答复:污染事故初步调查结束后,被申请人即上船向XX轮船员及其代理人告知有关情况(事实),中国海事局烟台油污应急技术中心《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及时提交给了XX轮船长等三名船员查阅,XX轮船东指定的公估人及委托的上海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被申请人办公场所查阅并摘录了《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也附送了证据清单申请人所述不能成立 编辑ppt w 申请人认为:当日天气多云,夜间光线很弱,目击者无法看清油污,《目击者报告》等证据无效w 被申请人答复:当日夜间视线良好,大港码头及停泊船舶均有灯光照明,且船舶周围油污较为集中,能够清晰的看清江面油污情况,且有多人予以 证明,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w 申请人认为:长江航道过往船舶川流不息,排污嫌疑对象较多,不能简单的确定码头船舶排放油污,《鉴定结论》不具唯一性,不能证明该油污系XX轮所排放w 被申请人答复:根据对污染现场、停泊船舶、航行 船舶、陆域污染源、水文和气象等情况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可以得出,事故当时及相近时间段内未有海轮通过,即未有使用重油的船舶通过,未发现有陆域污染源,《鉴定结论》鉴定方法科学,结论可靠,且其它直接或间接证据均可助证污染系XX轮所为 编辑ppt w 申请人认为: XX轮船员拍摄的照片没有明显的排污现象(11月14日拍摄),而位于XX轮上游的E轮左右两舷都有油污,其排污的可能性更大w 被申请人答复:受当时风(东南风3至4级)和涨潮流(当日镇江最低潮时为1725,最高潮时为2130)的影响,污染物由下向上、由里向外扩散,E轮周围油污重于XX轮周围的油污是符合自然规律的 XX轮船员拍摄的照片系11月14日所拍,距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相距较长,由于风、流、潮等影响,上述照片不能准确反映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形,既不能排除本轮排污的可能,也不能推定污染系其它船舶所为海事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后所拍的照片,其证明力要强于XX轮船员所拍的照片。

      编辑ppt w 申请人认为:XX轮排放油污品种、排污数量及排污原因(途径)不清(通海阀铅封完好)w 被申请人答复:在污染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对相关出口(包括通海阀)排污的怀疑是合理的船舶通海阀排污不是唯一,还有其它多种途径可以排污中国海事局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鉴定结论》已认定XX轮日用油柜样品与该舷外污油样品特征基本一致,油污品种应该是清楚排污途径仅仅是证明排污行为的证据之一,本案有其它充分的证据(如《现场勘验笔录》等)同样可以证明XX轮排污行为的可能排污途径未明,并不对污染事实的认定构成实质性影响事实上是因为船方未按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机舱管路图,有意给调查人员查找排污途径制造了困难调查中,XX轮船员承认铅封系船方自己所为,可随时撤除或封上,铅封完好并不能排除该轮通过管系排污的可能性排污数量已由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结论 编辑ppt w 申请人认为:往复泵在维护打磨,无法工作,无法将舱底油污水排放,且排污操作人员不明w 被申请人答复:具体排污操作人员确认与否并不影响对本案污染事实的认定,往复泵并非是排污的唯一设备,即便该轮往复泵正在维护打磨,也不能据此排除该轮排污(故意或疏忽)的可能性。

      调查人在取证中发现的该轮左、右两舷的标准排放接口违法接有软管即有可能排放油污水 编辑ppt w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委托的鉴定人(山东海洋大学司法鉴定所)分析结果表明油污样品与该轮日用油柜油样品及舱底油污油水样品的特征不一致w 被申请人答复:该鉴定系申请人自行委托鉴定人进行的鉴定,油污样品于2008年1月28日才送到鉴定机构,距取样日相距2个半月,申请人在不能证明(或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油污样品在此期间的保存条件具备、油污样品未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油污样品未有任何变动、没有任何影响油污样品鉴定(化验)结果的情况下,而作出的油污样品的任何结论(鉴定)均不能作为否定本案污染事实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即便申请人委托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有效,依证据采信的一般原理,越是接近事实发生时所取的证据,越是具有客观真实性,被申请人提供的《鉴定结论》在证据效力上要高于申请人提供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编辑ppt w 复议期间,江苏海事局同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进行意见交换,江苏海事局先后两次组织双方就涉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沟通申请人聘请了法学专家和船舶防污专家参加了相关的沟通会,事故调查人员就专家提出的质疑一一作了解释。

      通过沟通,消除了双方的分歧和误解,涉案的事实也得以进一步明晰,申请人最终接受了镇江海事局对XX轮所作的海事行政处罚,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案至此终止 编辑ppt 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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