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docx
14页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土矿山开采、选矿和冶炼等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743 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Y能谱分析方法GB/T 14056.1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B发射体(E >0.15 MeV)和a发射体B maxGB/T 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 14583环境地表Y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233 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256 非铀矿山开采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AQ 2013.4—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管理EJ/T 978 铀地质、矿山、选冶厂辐射工作人员个人监测与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1稀土 rare earths元素周期表中镧系元素镧(La)、铈(Ce)、错(Pr)、钕(Nd)、钷(Pm)、钐(Sm)、铕(Eu)、轧(Gd)、铽 (Tb)、镝(Dy)、钦(Ho)、铒(Er)、铥(Tm)、镱(Yb)、镥(Lu),加上与其同族的钪(Sc)和钇(Y )共17个元 素的总称3.2 3.2物料 materials给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副产品和废物统称为物料,包括矿石(原矿、精矿)、混合稀土化合物、 尾矿、水浸渣(也称为酸溶渣、铁钍渣)、结垢、污泥和除尘器积尘等4 总体要求4.1 稀土生产场所防护措施应适应于生产场所的具体情况,辐射防护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 全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三项基本原则4.2 用人单位应对稀土生产场所按要求进行分级4.3 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分级采取相应的防护要求5 稀土生产场所分级与防护要求5.1 采集各生产环节的物料,重点是矿石、尾矿、水浸渣等样品,采用相应的物理或化学方法,确定其中钍系的232Th和铀系的238U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并结合个人预期年有效剂量对稀土生产场 所进行分级管理(见表 1)5.2 根据物料中钍系和铀系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水平,结合个人预期年有效剂量,采取相应的防护要 求和行动,以保护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表1 稀土生产场所分级和相应的防护要求级别分级依据防护类别防护要求钍和铀活度浓度Bq/g个人剂量I<1一排除不采取放射卫生防护措施II1〜10全部工作人员受到职 业照射的预期有效剂 量不超过1 mSv/a豁免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实行豁免管理III一些工作人员在正常 工况下受到职业照射 的预期有效剂量超过1 mSv/a行动采取系统性的放射防护措施,对工作场所进行分 区、开展场所监测、个人剂量监测与估算,并对 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具体要求与放射工 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一致>10一注:“一”表示分级时不需要考虑个人剂量6 防护措施6.1 一般要求6.1.1 从总体上做好稀土生产场所工程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和运行6.1.2 配备熟悉稀土生产工艺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确保生产场所的辐射安全6.1.3 采取工程措施,包括采用带负压的密闭的自动设备对浓集的放射性物料进行处理,将墙壁、扶 手、设备、家具等喷涂上显著有别于加工物料和产品的颜色6.1.4 应采用湿法工艺,以降低粉尘6.1.5 采用优先分离钍、铀和镭的工艺,为后续各工序创造无放射性或低放射性操作条件,尽量缩小 放射性污染的区域范围6.1.6 制定有效的措施并实施严格管理,避免场内运输过程中的遗洒,推行清洁生产,每天对生产区 进行清扫。
利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及时处理放射性“三废”6.2 工作场所分区6.2.1 矿石开采、选矿、分离和冶炼等生产区应与办公区和生活区等非生产区分开6.2.2 生产区应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 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产生放射性粉尘的车间与“三废” 处理场所,应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6.2.3将放射性水平较高(如Y周围剂量当量率可能大于15 uSv/h)的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进行管理 其他未划分为控制区的工作场所作为监督区进行管理控制区与其他工作区域应有明显的物理并分张割贴,醒 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建立并实行一定的管理措施6.3 粉尘控制6.3.1采矿、选矿以及冶炼等工作场所的有尘工序,应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具体要求参照BZ 1执 行6.3.2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控制要求参照GBZ 2.1执行6.3.3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工作场所导出空气浓度参见附录A6.3.4 采取了以上降尘措施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密闭式操作亭或无尘操作6.4 通风6.4.1稀土地下采矿和其他室内生产过程中应确保良好的通风,具体要求参照®Z 1和AQ 2013.4— 2008执行。
6.4.2 避免在回风巷设立固定式工作岗位6.4.3稀土采矿工作场所氡暴露情况下的通风措施参照GBZ/T 256执行在地下采矿过程中,必要时 采取表面喷涂和阻挡等措施降低氡及其子体(包括钍射气及其子体)活度浓度6.5 个人防护6.5.1 根据具体污染物的风险以及具体工况,为工作人员提供足量的工作服、头罩、手套、连体工作 服、防水靴和围裙等6.5.2 在应急、维修和维护等情况下短时间佩戴过滤式防护面具和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6.5.3加强对粉尘、氡子体和钍射气(220n)子体的控制,按照需要佩戴防尘口罩6.5.4 对污染衣物的存放、洗涤和去污以及工作靴鞋的刷洗等有明确适当的要求,以防止污染在人员 之间和工作场所之间的扩散,尽量减小人员的职业照射和环境污染6.5.5 进入工作场所前,要对皮肤伤口特别是手部的伤口进行适当的处理,如用防水胶布包裹6.5.6 为工作人员提供淋浴设施工作人员离开生产区时应淋浴并更衣,并在生产区与非生产区之必间, 要时设置带有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功能的卫生通过区域6.5.7 为工作人员预留出充裕的时间,确保在休息前、饭前和下班前可以淋浴6.5.8 为工作人员提供便于使用的清洁餐饮区,配备清洁水和洗手设备,保证空气新鲜,并告诉工作 人员如何使用这些设备设施。
6.6 人员培训与告知6.6.1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参见附录B6.6.2 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工作人员稀土生产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健康影响和防护措施,告知书 可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张贴7 工作场所监测7.1 监测计划用人单位应制定放射卫生监测计划,内容包括:a) 监测项目的选择;b) 采样布点的方法;c) 监测的频次要求;d) 监测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尤其是灵敏度应满足的要求;e) 工作场所的潮热粉尘酸性等特殊环境对仪器设备适应性的要求;f)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及维护保养要求;g) 监测用的记录表格;h) 异常值的判定和处理程序;i) 其他有关内容7.2 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包括:a) 控制区的监测,要记录个人在每个工作位置的停留时间,监测记录应满足估计个人累积辐射照射 的需要;b) 物料中232Th和238U等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c) Y周围剂量当量率;d) 氡及其子体(包括钍射气及其子体)活度浓度;e) 放射性表面污染7.3 采样布点原则7.3.1 Y周围剂量当量率的监测点应覆盖全部生产区域,特别是有工作人员固定工作的位置以及作业 时需长时间停留的区域。
7.3.2 空气中粉尘、氡及其子体(包括钍射气及其子体)采样布点原则:a) 应覆盖全部粉尘作业岗位,优先考虑有工作人员操作的高浓度粉尘工作岗位;b) 采样要选择在工作人员的呼吸带处进行,一般在距地面.5m处,但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工作姿 势是坐位还是站位;c) 矿山掘进工作面的采样点应选在距工作面5 m〜10 m的下风侧,支护天井采样点设在保护台上, 吊罐或爬罐天井设在罐上;d) 采场的采样点应设在工作点的下风侧采场面积小于100 m2时,布设一个采样点,大于100 m2 应在主要工作点布设两个以上的采样点;e) 露天开采的矿山可不进行氡及其子体(包括钍射气及其子体)活度浓度监测室内工作场所应 开展氡及其子体(包括钍射气及其子体)监测7.3.3 表面污染的监测点主要选择在工作场所(主要包括粉尘浓度较高的采场、破碎车间、选矿车间、冶 炼车间和产品包装车间等)的墙壁、地面、工作台和设备的表面7.3.4 工作场所监测应注意对设备维修时涉及的特殊场所和地点进行监测7.4 监测频次7.4.1 要考虑预期的活度浓度的变化和历史监测结果7.4.2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的监测频次要求如下:a) 物料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检测每半年一次;b) Y外照射剂量率、粉尘浓度和表面污染等监测1个月〜3个月一次;c) 地下开采稀土矿的工作场所,被动累积氡、钍射气活度浓度监测以3个月为一个监测周期,并 应及时更换探测器。
7.4.3 用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放射卫生监测,频次一年一次7.4.4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提高监测的频次:a) 生产布局、采矿方法、生产工艺或通风系统发生了重大变化;b) 矿石等物料来源发生变化,物料的活度浓度可能有所增加;c) 个别工作场所的监测结果超过正常范围;d) 超过了预设的活度浓度或剂量水平;e) 需要评估改进措施的效果7.4.5 露天采矿的,注意逆温导致的静止大气状态对工作场所辐射照射水平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加 大监测频次7.5 监测方法7.5.1物料中232Th和238U等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的监测方法参照B/T 117437.5.2 Y周围剂量当量率的监测方法参照GB/T 145837.5.3氡及其子体(包括钍射气及其子体)活度浓度的监测方法参照SB/T 145827.5.4放射性表面污染的监测方法参照GB/T 14056.18 个人剂量的监测与估算8.1 监测8.1.1 当一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模式相近,并且其接受的照射剂量远低于职业照射剂量限值时,可以选 择一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个人监测,从而建立典型照射场景与剂量再根据其他人的工作时间,即可估计全 部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
8.1.2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按照GBZ 128执行内照射个人监测按照GBZ 129执行8.1.3 当基于个人空气采样估计个人职业照射不准确、不可靠时,或者当个别区域的气载放射性核素 环境活度浓度异常高时,可以考虑采用生物分析测量技术,如尿液分析、粪便分析、钍射气呼出气分析和 肺计数器测量等,具体按照GBZ 1298.1.4 在某些特定的工作场所(如包装车间和维修期间),可根据需要进行放射性气溶胶个体采样监测进行空气中长寿命核素a气溶胶活度浓度或粉尘浓度监测,稀土工作场所常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年 摄入量导出限值参见附录A8.1.5对于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 mSv/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