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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分析研究法学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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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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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目: 浅析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中文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留置权本身在现实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和广泛应用,但直到现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没有清楚的设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鉴于为更大程度地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也为奠定我国法制文明发展坚实的基础我国应该完善留置权制度,学习外国关于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有效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的情况设立我国的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查阅并收集、整理大量相关资料,并且对学术界相关论文进行分析,发现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我们应当清楚留置权善意取得相关的构成要件,确认解决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以便发挥留置权的担保作用,保障交易的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关键词:留置权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law, the lien itself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and is widely used in real life, but until now, China's "property law" did not clearly establish lien acquisition system, whereas for greater protection of market transaction security, maintain steady development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but also the development of solid foundation for China's legal system civilization. China should improve lien system and learn some effective legislative experiences of foreign countries about lien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and set up lien's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in light of the reality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I passed the inspection and collect a lot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and of academic thesis, found th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of lien has its unique elements, we should be aware of the lie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related elements, confirm the scientific and feasible solutions.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guarantee of the lien, guarantee the safety of the transaction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nd economy.Keywords: Lien Bona fide acquisition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目 录引言 1一、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概述 1(一)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1(二)善意取得辨析 2(三)建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4二、留置权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 6(一)留置占有委托物存在的问题 6(二)留置占有脱离物存在的问题 7三、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意见 7(一)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7(二)当留置权为占有委托物时的完善意见 9(三)当留置权为占有脱离物时的完善意见 9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引言在生活实践中,债权人对他所占有的非债务人的动产主张留置权的现象并不罕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中对此所持的立场,是在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且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力时,确认保护债权人的留置权,这就是所谓的留置权善意取得规范。

      ①一、留置权善意取得概述(一)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留置权这个概念在中国古代乃至世界的古代就有,留置权的分类在现在社会中基本上是有两类,他们分别是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民事留置权最早的在罗马时期,罗马时代有这样的一种观点,就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一方的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和他相对的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不去履行与之相对的义务,我们把这样的权利称为抗辩权我国《担保法》担保法中的留置权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基于有效的合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是合法的占有,当然这是一个双务合同,在债权人履行完自己的义务的时候,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债务人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债权人可以拒绝归还这个动产而占有动产,我们叫这种权利是留置权,对于留置权的定义,学术界争论了很久很久,但是直到今天还是没有一个很合理权威的统一的定义对于这个概念我国的很多的法学家也是下了定义,台湾的王泽鉴先生给他的定义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合法的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②梁慧星先生的定义是,“债权人合法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动产拒绝返还的一种合法的权利,这种占有是合法的,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是免责的。

      ③ 而王利明先生也对这个概念下了定义“主要指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那样的话,债权人可以很自然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人在经历一定的期限之后还是不履行相关的义务的话,债权人可以拍卖和变卖债务人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④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债务人不是动产的物权所有人,即使自己是无权占有或者是自己的物权没有处分的权能,这样的话,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建立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当然在这之前债务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有很充分的理由相信债务人就是合法的物权所有人或其可以处置该物,这样在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留置这个动产,简单的说就是债权人合理的信赖利益是受到保护的从以上的概念可以看出留置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最大的区别就是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是不是债务人所有,实施的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留置权人的利益,发挥担保物权的担保作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权受清偿前,拒绝返还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另外,留置权也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二)善意取得的辨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无无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问题同时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妥当处理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一对矛盾:所有权之静的安全的保护与受让人之交易安全保护利益衡量的结论是:在符合严格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在债权法领域对所有权人因此遭受的牺牲予以救济。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包括两方面(1)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的负担2)善意取得的债法的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区别动产是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还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而规定了不同的后果:(1)在动产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归他人占有的场合,例如被盗、遗失,所有人仍享有权利,动产无论转归何人占有,都有权请求返还2)在动产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交于他人占有时,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对其契约的相对人即承租人、受托人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于由相对人处取得物之占有的第三人,不得为返还原物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然取得物的占有权,但未取得物的占有时,所有人还有权从其相对人处回复物之占有权这种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将物交于他人占有对于第三人即不得请求返还原物的原则,后来在传统民法中称之为“占有公信力”原则《德国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就是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做法,在第九百三十二条到第九百三十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出让人出让非属于他所有之物,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权(第九百三十二条)。

      《德国民法典》较日耳曼法作了两点变更:其一,仿效罗马法的取得时效,以第三人的善意为条件;其二,在日耳曼法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受所有人追夺的占有,而在德国民法典上则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独特的规定比较特殊的是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无论是否依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也不论第三人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善意第三人都受善意取得的保护现代各国物权法还区分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前者是指基于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控制的物,即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后者则是指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遗失物,盗赃物占有委托物各国物权法规定原则上适用善意取得,而对于占有脱离物各国物权法一般都规定不能由第三人善意取得但大都规定有例外:第一,于一定期限后所有人即不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但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⑤《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是盗赃的物品或者是遗失的东西,被害者或者失主自失盗或者遗失之时起得于二年内对占有者讨还失物”。

      ⑥《德国民法典》没有这种规定第二,盗窃物、遗失物通过拍卖程序或在公共市场上出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法国民法典》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⑦《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盗窃物或者遗失物以及其他违法所有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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