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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明朝的土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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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朝的土地制度第一节明代土地制度的形式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国家的财政收入,最根本的是田赋(又称田租, 税粮),是为税收的正项. “赋从田出” .有了土地,才能有田赋.土地,要依靠农夫开发耕种.为了使农夫能够将就生活下去, 以疼惜简洁再生产, 就必需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进展.因此, 历代封建皇朝为了保证田赋收入,无不特殊重视土地问题,建立了一套土地制度,并依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时加以修改,补充,完善.所谓土地制度, 一般是指土地的支配与全部权的归属. 土地的垦殖与经营治理形式. 地租的等就与征收方式,以及地租的分割占有等.明朝承元朝之后,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土地制度和其他各项典章制度一样, “多因前代旧制”.当然也有自己的一些制造,显示时代风貌与特点.其“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仍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 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 .《明史·食货志》的这段话,大体概括了明朝土地的种类及其归属和官田的内涵. 为了进一步明白明朝的土地制度, 有必要第一粗略介绍一下各种官田的历史渊源, 演化沿革, 全部制性质及其经济功能.宋,元时入官田地, 即宋, 元两代遗留下来的官田, 又称“旧额官田” ,或“古额官田” .明朝新籍的官田,称为“抄没官田” ,或“近额官田” .前者主要是南宋的官田,后者主要是没收豪强地主的.这两种官田大多分布于江南苏,松诸府.仍官田, 也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明初赐给公侯, 以其租入充俸禄. 洪武二十五年 (1392) 八月,“给公侯岁禄,归赐田于官” .另一种是赐给官员或百姓承种,后因事故仍田于官.洪武十二年( 1379)以前,苏州一府即有功臣仍官田二万余亩.没官田,籍没之田,即由政府没收入官.这种做法,早已有之.明代凡官民犯法,被抄家没产者, 土地概归入于官.明初在苏州府抄没的田土最多, 达三百八十多万亩, 占全府田土的三分之一以上.抄没的对象,主要是张士诚“大周国”的成员,以及被明太祖视为不法的“富民”.没官田有“一没” ,“再没”,“三四没者” ,科就亦随之加重.断入官田, 指双方互争,而又来历不明的田土,因无法断给任何一方, 由官府裁定没收入官.学田,亦称府县学田,有些地方称“供田” .又可细分为书院田(学院田) ,儒学田.为府州县学全部, 以其租入为办学费用或资助贫困同学. 宋元两代置学田之风甚盛, 明代江南等地亦相当流行.皇庄,皇庄之名始于明代(详后) .牧马草场,官马放牧之地(详后) .城堧苜蓿地,城堧地,即城郭旁之余地.苜蓿,为农作物之一种,可作为马的饲料.这种余地原先禁止耕种,后来解除禁令,听任开垦.牲地,即光禄寺,太仆寺所用牲畜之饲料地或牧放地.园陵坟地,指帝王陵墓用地.如南京钟山明孝陵和北京昌平十三陵等.也包括地方上的公墓用地.公占隙地,“多指民间义家或显贵坟茔,官仓坛殿等所占用之田”①.诸王等赐乞庄田,包括赐予和奏请两种.前者,为皇帝主动赐给功臣的田地.后者,是诸王等为了占夺土地,向皇帝奏请乞讨的.百官职田,即品官职分之田,又称“公田” ,以其租入为补充俸禄之用.职田之名,始于隋朝开皇年间.北宋天圣年间曾下诏罢革, 不久复设. 明代行职田之制时间不长,洪武末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年即告终止.边臣养廉田, 置立在边疆地区, 以其租入用于边镇官吏和监军使俸禄以外之津贴的官田地.军,民,商屯田,这三种屯田,经营治理体制和收入所得支配等各有不同(详后) .民田,为民所自有.种类比较少,主要有新开田,沙塞田,闲田,僧道常住田等.“官田”之名,最早见于《周礼》 .对其后来的进展变化,史书记载不一.有谓“自汉至唐不闻云官田者” ,有说汉,唐时亦有“官田” .宋,元以后,官田渐多,迄明益盛.关于明代官田的全部制性质, 特殊是对于明代初年江南苏, 松诸府官田的性质, 从明代开头就有不同见解,长期争论不休.有人认为,明初苏,松,嘉,湖诸府的没官田,断入官田,是“名为官田,实民田耳” ,不行与皇庄,牧地诸在官之田相提并论.或者说,明初苏,松,嘉,湖诸府,“虽有官田,民田之分,然皆系民业,并非公产,唯科就有轻重之不同,与宋之官田又不同矣.如明之皇庄及诸王,勋戚所赐庄田,就为在官之田”①.近年来,多数学者比较倾向于以下观点:包括明初苏,松诸府在内的官田,实为“国之全部” ,即国有土地,法律上禁止自由买卖.民田为民所自有,是私有土地,答应相互交易.就数量而言,明代全国官田少,而民田多.在明初苏,松二府就是民田少而官田多.明中叶以后,官田逐步私有化,其科就与民田合而为一.官田和民田,不仅数量不同,种类不一,全部制性质有异,而且征税的名目,税粮科就(田租的等级与数量)也各有差别.官田曰租,民田曰税.① 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 (续三),《北京师院学报》 1981 年第 2 期.① 《清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考·官田》 .官田租重, 民田税轻. 科就就数多寡亦有区分, 经营方式也不一样, 官田多由贫民佃种, 民田多归豪右全部.只有依据官田与民田的这些不同情形,建立一种比较可行的土地制度,使之与户口制度相配套, 丁口与田产互不分别, 才能使国家的赋役征发有保证, 社会再生产得以连续进行.明代的土地制度,虽有不少可取之处.但总的说来,与户口制度一样,大部分也是前紧后松,最终流于形式.其次节编造田籍核田定赋元末明初,明太祖朱元璋用战争的形式,把他的政敌打翻在地,一统天下.惋惜,无情的战争,也同时把事关军国大计的户籍,田籍,或者化为灰烬,或者残缺不全. “版籍多亡, 田赋无准”①,这种情形,不能不使朱元璋深感担忧.不马上解决这道难题,编造田籍,皇权的巩固与强大,势必成为一句空话.为了尽快转变“田赋无准”的局面,使税粮征收有所依据,赋役均平,削减冲突,唯有马上制定田籍.洪武元年( 1368 )正月初四日,明太祖在南京称帝,建国号“明” .由于田籍一事关系重大,刻不容缓. 同月十三日, 即派遣国子监生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前往苏, 松各地核田亩, 定赋税.明太祖谕中书省臣曰:兵火之后,郡县版籍多亡.而田赋之制,不能没有增损.征敛失中,百姓必定生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不能超过限度损害百姓.养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派周铸等人前去各地核实田亩,定其赋税.又告知周铸等人说:你们经理田亩,必需据实奏报,不要重复以往的弊病,妄自增损,曲徇私情,以害吾民.否就,国法难容②.此后, 明太祖在抓户口建设的同时, 认真抓紧核实田亩, 严禁欺隐田地,为制定全国田籍做好预备.制定黄册,鱼鳞册洪武四年( 1371 )六月,中山侯汤和统领大军进入四川重庆, “夏国”明昇投降.次年六月即命户部派员清丈四川土地①.洪武十三年( 1380),令户部核实天下土田.于时,江,浙等地豪民富户极力与封建朝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廷争夺人口与土地,为了逃避赋役,往往将自己的田产隐瞒起来,诡寄于亲邻,佃仆之家, 谓之“铁脚诡寄” .久之,相沿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诈府,奸弊百出,称为“通天诡寄”②.结果是平民百姓赋役负担越来越重,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社会冲突更为尖锐,拖欠税粮的现象日为严肃, 皇权的物质基础受到威逼. 明太祖准时实行坚决措施, 以赋役不均, 命令户部编造“赋役黄册”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版籍”,原指户籍,这里包括田籍在内.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①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② 沈度:《圣君初政记》 .田艺蘅:《留青日札》卷三七.洪武十四年( 1381 )正月,赋役黄册造成.二月,命户部覆核天下官田.赋役黄册对于加强户口管制, 健全基层政权组织, 疼惜社会秩序,完成赋役任务等都起了不小作用. 但它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 “丁粮之数,类多错误” ,特殊是因偏重于户口,那些田产多者便经 常从中钻空子,搞名堂,减轻自己的赋役负担.由于当时赋役是依据人丁,事产佥派,丁,田都必需负担.所以,单有赋役黄册仍旧有缺陷.对于这一点,明太祖说得清清楚楚: “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 产业厚薄, 以均其力. 赋役均, 就民无怨.”①又说:“民有田就有租, 有身就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今民愚无知,乃诡名欺隐,以避差役.相互仿效,为弊益甚”②,以致“一里之内,贫富异等” .欲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 ,使民无怨,就必需同时弄清户口和田地, 既要在普查人口的基础上建立户籍, 又要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建立田籍,并使之相互发挥作用,相辅相成.于是,从洪武十九年( 1386)开头,明太祖便先后派遣国子监生武淳等人,分行江,浙等处府县乡里“丈地,画册” ,经理“田赋图籍”③,即在核定田亩的基础上,制定田籍.其详细内容为: 第一, 随税粮多寡定区, 设立粮长. 以税粮一万石为一区, 每区设粮长四人, “以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 .这一点,与大造赋役黄册时编民为里实行里甲之制,设立里长,甲首完全一样,也是先抓组织落实,责任到人.于此亦可见,明太祖是何等留意把全国的纳税户组织起来,实行专人治理,以民(粮长)治民(纳粮户) .这样朝廷就可以少为征纳税粮之事操劳.其次,核定田亩,对田土逐丘进行丈量,方圆,坐落,俱令绘成图册,各按字号次序排列. 图册上写明田主姓名, 田土丈尺, 四至, 编类为册. 由于所绘之地册图,形如鱼鳞状,故号“鱼鳞图册”④.洪武二十年( 1387 )二月,浙江布政司,南直隶苏州府等府县,第一编成“鱼鳞图册” , 进呈朝廷.随后各地间续编制完毕.编造田籍的工作随之终止.黄册以户为主, 详列旧管 (原先登记的户口数) ,新收(新产生或迁入的户口) ,开除(迁出或死亡者的户口) ,实在(现在实有的户口) 之数为 “四柱式”.也就是四项主要内容. “鱼鳞图册”与之不同的是,它以田土为主,各类田土及各种田质,如平原,山地,低凹地,新开田土,田地肥沃与贫瘠,沙荒地,盐碱地等之差异,毕具其中.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③ 参见《明史》卷一五○《古朴传》 ,卷一五一《吕震传》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 ”①凡是典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就,由官府记录在籍,有案可稽.田土纠纷因此削减.隐瞒田土,转嫁税粮,产去税存的现象也有所转变.鱼鳞册与黄册相互配套, 经纬结合, 户口制度与土地制度并行不悖. 封建国家从今既把握了全国户口,又把握了全国土地,立法可谓完备.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在编制田籍的过程中, 明太祖仍依据各地的不同情形, 从实际动身, 在土地支配与开发上实行不同政策,既有原就又灵敏多样.针对中原地区田地荒芜数多的特点, 命中书省臣议定土地支配方法, 计民授田. 并于洪武三年( 1370)五月设立司农司,特地经管河南各处垦田事务.临濠地区,以地多闲弃,故验民丁力,计亩给田,以尽地利.又令富者不得兼并.北方近城地区,因地广人稀, “地多不治” ,召民耕种,每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三年免纳税粮.制定田籍,打击了豪强,清理出一些漏脱,欺隐的土地,有利于局部调整生产关系,缓解社会冲突,促进农村安定,生产进展.而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 又有利于加速土地开发. 当时明确规定: 凡由官府资给耕牛, 农具者,收其租税.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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