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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页上海交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 姓名:严良胜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商法 指导教师:韩长印 20070115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法学院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零零六年十二月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 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 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 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 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严良胜 日期: 2007 年 1 月 15 日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 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 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 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 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严良胜 指导教师签名:韩长印 日期: 2007 年 1 月 15 日 日期: 2007 年 1 月 15 日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 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 摘摘 要要 税收作为现代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具有严重干预人民权利的性质,同 时也有实现负担平等的社会义务税务诉讼属“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如何在纳税 人与征管机关间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以兼顾纳税人税收权利和国家的财政收入, 实现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欲对中国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理论上作一个探讨首先,分析了 举证责任划分为客观的和主观的举证责任其次,主要参考德国税务诉讼举证责任 分配的学说与实务,以规范有利说为分配的基础原则,对我国税务诉讼举证的分配 作了个梳理但是,该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原则,抽象的以关于权利或义务规定的 构成要件为基础该构成要件中的积极要件的要件事实的存在,原则上由主张该要 件的权利者负客观的举证责任这初步并没有考虑个别案件中不明白的要件事实的 存在盖然率的高低,证据方法的管领的归属,衡平性或其他相关观点。
因此,分配 举证责任的结果有时可能不尽符合个案实质公平的实现的要求应对此作一修正 关键词关键词 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范有利说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ON TAX LITIGATION ABSTRACT Since taxation is a serious detriment to taxpayers fundamental rights guaranteed by Constitution, any decision unfavorable to taxpayers must be furnished with proper evidence rules so as to follow the ideas of “rule of law”. Under this perspective, the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s not only the most essential elements among modern evidence rules in tax litigation but also important constitutional issues dealing with the conflicts among the taxpayers’ property right and government’s financial revenue. Since tax affairs are a special field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having many different natures of things from other kind of administrations, such as compulsory liabilities without definite considerations, large volume of cases and emphasis on taxation efficiency , they shall therefore be treated with different considerations so as to reflect their natures. I have referred to tax theories of German and foreign tax legislations and then derive the following rules. In tax deficiency cases: unless otherwise promulgated by tax law, tax collecting office shall assume the burden of proof in each tax deficiency cases. In tax privilege cases, it is taxpayers to assume the burden of proof. KEY WORDS tax cases, burden of proof, distribution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 前 言 法谚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
一语道破举证责任在所有诉讼程序上的关 键性地位凡诉讼上任何一方有事实与法律上的主张,如欠缺具体证据作为依据的, 即使法律逻辑论述的如何无懈可击,最终会被认为“空言杜撰” 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 32 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如在原、被告均已经提出证据的情况下,所争 议的事实还是真伪不明时,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而必须将该事实真伪不明的证明风 险,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就此,举证责任(特别是客观举证责任)无论是对 诉讼当事人或法院而言,均为不得不直接正视、仔细考虑处理的重要课题 税务诉讼主要为纳税义务人诉请撤消税务稽查机关所作的纳税和处罚的行政处 分,借此寻求法院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如果因为从纳税义务的履行是现代国家人 民的法律上与道德上义务而言,税务诉讼的裁判也有其实现课税公平,确保国家征 税有效、合理实现的目的因为诉讼上举证责任具有左右诉讼结果的重要地位,所 以税务诉讼上举证责任直接担负着纳税义务人的基本权利和课税公平可否落实的责 任 我国税务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基于税务案件的性质,基于平等课税原则的要求 下,应按税务案件事物性质本身调整举证责任。
因税务案件的最高指导原则为平等 原则,如在税务案件具有课税资料为纳税义务人掌握以及纳税经济考量情形下,如 依然贯彻与一般行政案件相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也就是税务机关应负举证责任,而 不作任何调整,平等课税原则就有可能无法实现 在税务诉讼上述背景下,举证责任如何基于保障基本权利与实现课税公平的角 度,并按税务案件的特性,予以不同对待,具有理论上与实务上的价值但对税务 诉讼,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而是参照行政诉讼的规定 基于此,本文欲对中国税务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理论上作一个探讨首先, 对举证责任的概念作了分析其次,分析了举证责任划分为客观的和主观的举证责 任至于客观的举证责任所指的是:不考虑受该规定适用的人或案件的个别情况,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9 按实体法关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分配于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举证 责任的基本分配反之,主观的举证责任所指者为:在程序进行中考虑受法律规定 适用的人或个案的个别情况,最后具体分配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除非认为:法院 得视协立义务的违反或个案进行的情形,课当事人以举证责任,否则,主观的举证 责任的范围原则上应为客观的举证责任的范围所包括本文所讨论的税务诉讼的举 证责任是就客观的举证责任分配这一点而言的。
再其次,对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了立法上的归纳税务案件是行政案 件的一种, 税务诉讼与行政诉讼具有相同的一般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也就是 《行 政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但是基于税务诉讼的特殊性质, 其应具有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的举责任分配 最后,参考德国和美国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与实务,以规范有利说为 分配的基础原则,对我国税务诉讼举证的分配作了个探讨但是,该分配举证责任 的基础原则,抽象的以关于权利或义务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基础该构成要件中的积 极要件的要件事实的存在,原则上由主张该要件的权利者负客观的举证责任这初 步并没有考虑个别案件中不明白的要件事实的存在盖然率的高低,证据方法的管领 的归属,衡平性或其他相关观点因此,分配举证责任的结果有时可能不尽符合个 案实质公平的实现的要求应对此作一修正 1 举证责任的概念 1.1 举证责任的概念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都没有 做出明确的界定,诉讼法学界也有着不同的理解总的来说,目前在学术上主要有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9 按实体法关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分配于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这是举证 责任的基本分配反之,主观的举证责任所指者为:在程序进行中考虑受法律规定 适用的人或个案的个别情况,最后具体分配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除非认为:法院 得视协立义务的违反或个案进行的情形,课当事人以举证责任,否则,主观的举证 责任的范围原则上应为客观的举证责任的范围所包括本文所讨论的税务诉讼的举 证责任是就客观的举证责任分配这一点而言的 再其次,对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了立法上的归纳税务案件是行政案 件的一种, 税务诉讼与行政诉讼具有相同的一般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也就是 《行 政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但是基于税务诉讼的特殊性质, 其应具有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的举责任分配 最后,参考德国和美国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与实务,以规范有利说为 分配的基础原则,对我国税务诉讼举证的分配作了个探讨但是,该分配举证责任 的基础原则,抽象的以关于权利或义务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基础该构成要件中的积 极要件的要件事实的存在,原则上由主张该要件的权利者负客观的举证责任这初 步并没有考虑个别案件中不明白的要件事实的存在盖然率的高低,证据方法的管领 的归属,衡平性或其他相关观点。
因此,分配举证责任的结果有时可能不尽符合个 案实质公平的实现的要求应对此作一修正 1 举证责任的概念 1.1 举证责任的概念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都没有 做出明确的界定,诉讼法学界也有着不同的理解总的来说,目前在学术上主要有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0 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或 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所负有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 “举证责任,是指诉 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 ” 1“举证责任,是特定的诉讼当事 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定的待证事实加以证明的责任” 2这类表述方法采用的是一种行 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基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