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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桥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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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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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浮桥安全理制度浮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 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 理职责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 实第五条 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 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 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 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 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从事浮桥经营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有满足经营、安 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八条 浮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范围内的营运安全负责 浮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 事故隐患浮桥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营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 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 接责任第九条 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负责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和安全培训证书二)每座浮桥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 技术人员三)每座浮桥应当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浮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应当接受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五)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第十条 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 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第十一条 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必须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第十二条 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 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第十三条 浮桥公司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 并接受安全检查第十四条 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 好的适航状态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十五条 浮桥公司应当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 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第十六条 浮桥公司应当根据营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 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 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 运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营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门 报告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拆解 浮桥第十七条 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明显的限速、限 重、限载、限距、限宽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八条 浮桥营运必须做到:(一)禁止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超车、掉头二)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 浮桥三)禁止客运车辆载客通过浮桥,客运车辆通过浮桥时乘客必 须下车步行通过浮桥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车辆是否超载以车辆制造 厂家核定的载重量为准;重载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五)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应当推车经过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浮桥公司营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 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浮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 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桥公司未改正或者 拒不整改的,责令其临时停止营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浮桥公 司,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 事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造成 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8日起施行 浮桥安全管理制度2015-07-05 14:41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检验、海事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四条拟从事浮桥经营的,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 第五条浮桥公司应当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 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六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熟 悉浮桥架设与拆装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二)每座浮桥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应当与浮桥公司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浮桥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 人员,应当 接受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四)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七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 状态并能满足桥体拆解、日常 维护、紧急救助等工作要求的拖带船舶第八条承压舟、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 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浮桥公司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三章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 第十条浮桥筹建和开业均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由县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市港航管 理机构审批。

      二)省内市际间浮桥,经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 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三)省际浮桥,由所在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港 航管理机构商有关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一条浮桥筹建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港航 管理机构出具下列文件:(一)水路运输 企业筹建申请书;(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公司章程 ;(五)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地理图 、平面布置图 (含浮 桥两侧通道);(六)所在地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证》;(七)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的审批文件;(八)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九)所在地市级海事机构出具的《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 港航管理机构自接到筹建申请后,根据浮桥建设发展规划及社会 运力、运量 综合平衡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 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筹建单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机构的批准筹建通知后,应在一年 内达到港航管理机构要求的开业条件第十二条浮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应持下列文件按筹建申请程序, 办理开业申请手续:(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二)筹建批复文件;(三)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有关证书及复印件;(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及组织机构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第三者责任险保单 及复印件;(八)企业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浮桥筹建单位呈报的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向被批 准开业单位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开业申请单位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 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章建造、检验与登记第十三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第十四条浮桥承压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 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 国籍证书》第五章营运管理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参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 《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浮桥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换发第十七条浮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 港航管理机构缴纳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第十八条浮桥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由 港航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物价部门批准浮桥应在收费处设立公告牌 ,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浮桥收费应当使用省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浮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第二十一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 应的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 的应急预案,并定期 进行演练遇凌、洪汛不能确保营运安全或妨碍行洪时,浮桥公司应当及时 拆除浮桥,暂停营运,并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浮桥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浮桥舟体、 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检 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第二十三条浮桥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 并接受安全检查第二十四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限速 、限载、 限距、限宽标志,并配备专人指挥过往车辆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第二十五条重载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应当单车 单向通过浮桥第二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 良好的适航状态第二十七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 消防、照明设备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二十八条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 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海事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浮桥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乡镇 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 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黄河浮 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浮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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