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docx
25页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篇一: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 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行资格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开诊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申请人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申请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
所申请的诊所科目需与执业科目相同 3、申请人男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80 m2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6、以上为主要条件,其余相关条件请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具体手续办理 (一)设置申请需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注册满5年的证明材料 6、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7、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选址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 8、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9、资信证明 10、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信证明书(各大银行均可) 11、医疗用房产权证明书 1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一份 14、法人代表签字表(必须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二)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并打印成册; 7、上岗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卫技人员履历表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件: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退休证、下岗证或待业证,以及变更表或未注册证明复印件;(证件都需要审核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篇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诊所)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诊所规章制度 一、注射室工作职责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护士应掌握常用注射药的药理作用,毒性反应和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2、对病人要热情、体贴,注射前应向病人作好解释,取得合作,并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如有过敏史,禁止使用该药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4、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如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通告医生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前后应洗手,操作时应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换,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6、准备抢救药品、器械,专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7、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每日紫外线消毒一次,定期细菌培养 8、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二、消毒药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根据消毒目的选择适宜的消毒药械和处理方法 3、注意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4、消毒液瓶应保持密闭,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 5、加强消毒效果监测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体表面按规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湿式清扫,用“84”消毒液拖地 三、医师工作职责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2、严格执行门诊工作制度,戴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细致询问病情、病史、用药情况及药物过敏史等,并对病人做认真仔细的检查 4、医师必须认证填写门诊病历,做好门诊登记,向患者交代治疗方面的注意事项,对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医师应根据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据处方。
6、根据社区疾病发生、流行的特点,负责社区健康状况调查和社区健康诊断,做好社区居民的卫生宣传工作 7、负责疫情登记、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8、负责社区的健康咨询门诊工作 9、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规范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加强学习,.宗旨,热爱本职 2、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责任心强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1、平等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可亲,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2、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无差错、事故 2、坚持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遵守规定,不私自外出行医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措施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服从指挥、调配,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医疗活动 2、团结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勉励,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取,无闹纠纷现象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传染病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有义务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1、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专卡和转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详细,不得有缺项、漏项 2、发现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防疫科,乙类及丙类传染病须在六小时内报告。
3、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须以最快的速度报告防疫科 4、防疫科每月对辖区内的门诊和住院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5、医院防保人员应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 6、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传染病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