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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页浅析人质型犯罪的适用问题浅析人质型犯罪的适用问题文章标题:浅析人质型犯罪的适用问题近年来,以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人质型”违法犯罪现象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甚至已成为“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牟取暴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准确认定“人质型”犯罪,对于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谨就“人质型”犯罪的若干争议问题作一探讨一、“人质型”犯罪的立法概况根据我国的立法,“人质型”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一)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又称妨害自由罪它是指以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德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加拿大刑法典、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中均有关于此种犯罪的规定如德国刑法典第 239条规定:“非法将人禁闭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自由者处5 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剥夺自由持续 1星期以上或由于剥夺自由或其他同类行为致使被剥夺自由人重伤者,处 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情节较轻者,处5 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因剥夺自由或其他同类行为致被剥夺自由人死亡者,处 3年以上自由刑,情节轻微者,处5 个月以上,5 年以下自由刑①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中关于本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均与德国的规定基本相同,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与德国刑法典的规定也大体一致,只是在法定刑的规定上略有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②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刑法》第 238条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②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也没有设置绑架罪这一罪名但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绑架这一严重犯罪开始在我国潜滋暗长,且呈日益猖獗之势,不仅严重地威胁着广在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1 年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设了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两个新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考虑到绑架罪的司法情况,立法机关把原来《决定》中的绑架勒索罪修正为绑架罪,其外延包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在国外刑法中,与我国的“绑架罪”类似的罪行主要由两种: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设了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两个新罪。
1997 年刑法修订时,考虑到绑架罪的司法情况,立法机关把原来《决定》中的绑架勒索罪修正为绑架罪,其外延包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在国外刑法中,与我国的“绑架罪”类似的罪行主要由两种》中“劫持人质罪”最为相似的一种犯罪,德国、日本、泰国、意大利、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刑法典中均规定有此罪其中较为完善的是德国刑法典,根据该法典第239 条第1、2 款的规定,诱骗或绑架他人,意图以杀害或重份被绑架人的胁迫手段强制第三人为一定行为,或利用他人绑架而为上述强制的,处3 年以上自由刑,行为人的行为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处终身自由刑或10 年以上的自由刑④我国《刑法》第239 条,融合了外国刑法典的有关规定,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绑架劫持他人的行为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统一界定为“绑架罪”,即绑架罪有三种行为方式: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行为;二是绑架他人作人质,以迫使第三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同时,根据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