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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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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因对学校做出的针对其本人的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处理决定以及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的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请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第四条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党委(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学生代表各一名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院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有异议,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同时附学院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由申诉人亲笔署名:(一)申诉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信息;(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1.申诉人不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第四章申诉的复议程序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用书面审查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第十四条对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及时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第十六条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作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是委员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2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第十八条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二)申诉人申诉;(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第十九条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含)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第五章申诉复议决定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原处理决定被建议撤销或变更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原处理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第二十一条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人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到最终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止,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第二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统称学生)申诉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申诉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的;除上述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第四条学生应本着客观、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组成,可以聘请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任委员5-9名,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和研究生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临时委员7-9名,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临时委员中的教师代表由人事处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推荐,均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上述委员中与申诉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其职责为:(一)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申诉人和学校相关人员的陈述;(二)审查提交的书面申诉材料;(三)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四)对申诉作出复查决定;(五)指定职能部门、相关学院做好申诉处理结论的反馈和报备等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学生申诉办公室”),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学生申诉中心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八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交至学生申诉办公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当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第九条申诉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代理人应出具申诉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递交学校已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原件二)申诉人身份证、学生证、联系方式三)相关证据材料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第四章申诉的复查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办公室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学生申诉办公室提交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诉组织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申诉复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和调查询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诉受理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包括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线索予以审查,认真讨论,并形成复查结论作出的复查结论要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半以上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在会后2日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具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第五章申诉复查结论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的,由原处理单位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第十七条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均有效:(一)直接送达申诉人签收;(二)在申诉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可留置送达;(三)按申诉人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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