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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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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主讲老师 黄洁洵【前言】 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繁琐,涉及大量程序性、实体性权利的行使,尤其是确定 债务人财产时,涉及与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证券法、民事诉 讼法等的衔接,更为复杂为了统一债务人财产的认定规则,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法释〔2013〕22 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并自 2013年 9 月 16 日起正式施行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界定的基本规则一、界定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标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根据《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 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 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在界定债务人财产时主要考虑: 1.债务人是否拥有该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的权属; 2.债务人取得该财产或财产权益权属的时间; 3.该财产或财产权益是否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二、 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三、 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情形 1.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 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共有份额或相应的财产权利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 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 债务人财产3.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 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果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 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相应依法执行回 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案例】2014年 1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的财产清查 报告指出了下列情形,请您指出其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况。

      1)截止破产受理时,甲公司的银行存款 200万元,该存款在破产受理后继 续孳生利息3 万元;【解析】破产申请受理时拥有的银行存款属于债务人财产显而易见;破产申请受理后 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本案的利息 3 万元),亦应界定为债务人 财产2)甲公司持有的 A 有限责任公司 30%的股权;【解析】甲公司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应当界定为债 务人财产3)甲公司所有的办公大楼一幢,该办公大楼已向 B 银行设定抵押;【解析】该办公大楼虽已设定抵押,但所有权仍为抵押人甲公司拥有,应界定为债务 人财产;假定B银行债权额为200万元,该办公大楼拍卖所得300万元,则优先 清偿B银行债权后所余100万元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如果B银行债权额为200万元,该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仅为150万元,则B银行可 以优先受偿150万元,未得到清偿的50万元可以申报普通债权、继续参加破产 分配4) 甲公司持有的某电子档案管理软件的著作财产权;【解析】该电子档案管理软件的著作财产权属于甲公司依法享有并可以转让的知识 产权,应当界定为债务人财产;该电子档案管理软件的著作人身权(如署名权), 由于不具有可转让性且难以估价,一般不应列入债务人财产。

      5) 15笔应收账款;【解析】只要管理人能够证明该15笔应收账款属于债务人享有的有效债权,则该15 笔应收账款属于甲公司依法享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权益,应当界定为债务人 财产6) 甲公司从C公司处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甲公司已取得相应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解析】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甲公司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应当界定为债务人财 产7) 甲公司委托 D 公司保管的货物一批;【解析】委托保管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甲公司,应当界定为债务人财产8) 甲公司因受 E 公司委托加工铝合金门窗,由 E 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铝型 材一批;【解析】铝型材所有权归委托方 E 公司享有,甲公司作为承揽人负担加工义务,但并 不取得委托方提供的原料的所有权,该铝型材不应界定为债务人财产9) 甲公司承租 F 公司的仓库一座,租赁期限尚有 5 年;【解析】仓库所有权归出租人 F 公司,该仓库不应直接界定为承租人甲公司的债务人 财产10) 甲公司向G公司融资租赁的生产线一条,尚在融资租赁期间;【解析】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G公司,该生产线不应界定为 债务人财产11) 甲公司与H公司按份共有的船舶一艘,甲公司享有60%的份额; 【解析】甲公司对该船舶享有的 60%份额,应界定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财产变价中, 管理人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该份额。

      12) 2013年12月20日,债权人K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就甲公司所有的货车 5 辆进行强制执行,该 5 辆货车仍为人民法院扣押解析】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5辆货车的扣押,并将其归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K 公司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第二节破产撤销权 a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 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 无偿转让财产的;(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 放弃债权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 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一、明确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职责及债权人的救济 破产撤销权由管理人负责行使,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1.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的,债权人有 权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请求撤 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 围不以债权为限(即撤销后,所涉债务人财产应全部归入债务人财产)知识点链接】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危 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 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 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破产撤销权 VS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破产撤销权合同保全的撤销权适用情境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 被人民法院受理无特殊要求,不论是否处于破产程 序均可适用在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中, 对受让人的主观状态要求 不同不论是否恶意恶意(受让人知情)维护的利益债权人的集体公平清偿个别债权人利益权利行使主体管理人债权人权利行使范围不受相关债权数额的限制与申请撤销之个别债权人的债权 相当权利行使期间破产程序终结后的2年内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 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 的,撤销权消灭二、明确了程序转入下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行使破产撤销权,可撤销行为应当发生在法定期间内,该法定期间分别为“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内”。

      但在 特殊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点难以明显界定,《司法解释(二)》 第 10 条作出了细化规定:1.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 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2.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 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案例】2013年9月8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股东提出的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 请;清算组发现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遂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3年 12月21日,A公司由强制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发现,2012年10 月, 某股东将公司购买的一辆小轿车过户至其弟名下,公司账册对此并无记载,遂要 求撤销该行为,追回小轿车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 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 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本案的焦点是 小轿车的无偿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又因本 案系由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特殊案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作为起算点即由于无偿转让小轿车的行为 发生于2012 年 10 月,在 2013年 9月 8日前 1年内,管理人有权撤销该行为, 追回小轿车。

      三、明确了明显不合理交易撤销后,返还债务的性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 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以明 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 的交易,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 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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