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场安全建设保护制度.docx
5页机场安全建设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普者黑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促进机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及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精神,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15000米为长、以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向外各延伸6000米为宽的矩形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以及有可能危害机场运行安全的一切活动凡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从事规划或新建、迁建、改(扩)建各项工程及其他可能影响民航飞行安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将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的,与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有关的文件、图纸和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
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的机场总平面规划及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严格界定机场净空区的保护范围,并将其划入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新建、迁建、改(扩)建活动,都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如该建筑或构筑物超过了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前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提出允许建设的意见或不允许建设的意见,并于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经常不定期地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检查,并主动向机场周围的单位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的经常性工作,并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检查和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障碍物,其产权单位应按1961年4月15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1961]军字号第18号《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第十一条机场需新建、扩建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经审批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含已自然存在的)、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清除且经采取有效措施后不至危及飞行安全,并经机场管理机构认可允许保留的,其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飞行障碍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无条件清除 第十二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构)筑物;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其他设施; (五)燃放高空大型礼炮、烟花;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禽类动物,和放飞其他物体; (七)进行飞艇、滑翔伞、动力伞、航模飞行等活动; (八)其他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在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机场跑道两端2公里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灯光使用的植物; (二)修建动物养殖场、鱼塘; (三)放风筝,燃放烟花; (四)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第十四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禽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扰 第十五条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举办放飞鸽子、施放高空气球、燃放高空大型礼炮、烟花、焰火等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举办者应当严格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的书面批复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进行升放系留气球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气象局颁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经气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放 第十七条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设立无线发射装置及高层建筑物上安装通信铁塔设施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再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按权限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协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划定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并实施噪声监测,控制航空器噪声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在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对噪声敏感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经批准在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对噪声的敏感程度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十九条成立机场净空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协调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场,并在机场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5 页 共 5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