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税务行政执法证据PPT课件.ppt
48页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2021/6/71第六章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2021/6/72第一节 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和特性•证据——是指一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基本特征——•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虚构、猜测或伪造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合法性——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实施材料(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必须依法收集并符合法定程序)以利诱、欺诈、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2021/6/73二、证据的分类•法定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现场笔录•学理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高于传来)•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高于言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证实证据)和反证(证伪证据)2021/6/74•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A、纳税人承认违法行为的陈述 •B、证人听到法定代表人与会计商议如何做假账的证言•C、销售清单的复印件•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2021/6/75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税务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原则——•全面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同时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客观原则:着眼案件的本来面目,如实进行还原反映•公正合法原则:要求收集证据时应不偏不倚,既要保证取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也要保证所取得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2021/6/76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和种类•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最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种类——•如税务稽查底稿(须经被查对象认可核实,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认可)2021/6/77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核对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时应严格提取、对照,确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出口经营许可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身份证明书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并与案件有关的证书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合同;销货清单;发货单;账簿;凭证;票据;银行账单;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海关完税凭证;各类发票;查询结果告知单证明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书证内部文书:审批表;稽查报告;审理报告;提请审理报告;审理会议纪要;执行报告。
外部文书: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冻结存款决定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各类送达回证2021/6/78(二)书证调取的一般要求•1.尽可能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2.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经原件保管人确认)•3.附说明材料(提取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时)•4、不宜抽样取证2021/6/79二、物证•(一)概念•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税务行政执法中的物证是指能够证明税务行政执法中有关事实的物品、痕迹等客观实在物2021/6/710•区别: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具有稳定性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例外情况: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必须是书证,有些书面材料不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而是以其存放地点或外部特征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这样的书面文件就不是书证,而是狭义的物证。
2021/6/711•税务案件中物证通常包括——伪造、变造账簿、凭证及作案工具,以及伪造的证书、伪开的发票、非法印制发票的模板和机器、防伪标志、发票监制章、财务专用章等2021/6/712(二)物证的提取的要求•1.提取原物•应同时制作《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2.抽样取证•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一部分,抽样•必须与现场笔录、统计表格、照片、录像资料或其他证据相印证•3.摄制有关照片、录像•既要局部照片也要背景照片(真实全面反映)•粘贴与A4卷宗之上,右侧边缘骑缝除加盖原物持有人印章,同时卷宗纸上签注各种信息2021/6/713三、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2021/6/714•(二)视听资料提取制作的一般要求•1.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件•2.复制视听资料•应制作现场笔录•3.制作提供文字记录•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记录中载明声音录取时间、地点、人员、录取所使用的设备、声音的文字内容等2021/6/715•所谓“偷拍、偷录”的声像资料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为非法证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2021/6/716•四、电子数据资料提取的要求和手段•1.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应遵循科学性、合法性的原则•2.将计算机的电子数据转换为书证•3.复制数据•应当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经公证、见证,并制作现场笔录2021/6/717•是否可以直接提取计算机本身作为证据?•可以•应慎重考虑,慎重采用•能否依托专业机构提取电子数据证据?•可以。
由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2021/6/718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要求•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向调查机关所作的陈述•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知晓的有关事实向税务机关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2021/6/719•(二)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及种类•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包括承认、反驳及辩解•(三)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都可以由证人和当事人自书,也可以通过调查机关制作询问笔录的形式加以记录•询问必须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干部实施•以蓝、黑钢笔、毛笔书写,也可电脑录入并打印2021/6/720询问笔录的主要制作要求包括•1.写明基本情况•2.告知权利义务•3.询问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4.记录询问内容要全面、详细、具体•5.询问双方确认2021/6/721五、鉴定结论•(一)概念•鉴定结论,是指调查机关依法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2021/6/722(二)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要求•我国目前推行的是以司法鉴定为主要手段的鉴定体系•选择通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证明、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取得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021/6/723实践中的问题•1.发票鉴定——•税务机关鉴定(发票真伪的法定鉴定机关)•注意问题——•a.鉴定程序应当规范(接收工作、执行回避规定、根据鉴定的具体要求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及必备的以其、设备对鉴定材料进行检测、检验、分析和判断,作出鉴定结论)•b.鉴定文书内容应当完整(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2021/6/724•2.其他问题•税务机关除有发票真伪的鉴定权外,并无其他鉴定权•能协助,但不能“鉴定”(鉴定是一种证明,属于证人证言范畴)2021/6/725六、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2021/6/72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定义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动态过程)在行政执法程序和诉讼过程中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制作的笔录(静态的结果)适用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物证材料、提取电子数据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保全、强制执行等过程中应同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有关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检测、用电用水数据采集、经营场所绘图、仓库原材料、成品进行盘点等过程中应以勘验笔录方式加以固定有关事实侧重点侧重反映行政执法的过程侧重于固定执法取证所得到的案件事实结果目的1.在固定案件事实的同时,将税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执法的过程予以记载,从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出现行政违法、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2.有利于在日后的行政诉讼中有效地承担举证责任固定案件事实制作要求必须是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即时制作的(即时性和不可再现性)2021/6/727•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下列执法行为,应同时制作勘验笔录( )。
•A、收集物证材料 •B、用电用水数据采集 •C、仓库原材料、成品盘点 •D、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021/6/728七、域外证据•(一)概念•域外证据,是形成、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2021/6/729•两种途径取得——•1.办案人员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依照职权主动向域外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调查要求,由域外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证明•2.案件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主动提供或者应办案人员的要求提供其在域外形成的有关证据2021/6/730(二)域外证据的收集要求•1.按照国际公约或司法协定收集a.必须说明来源b.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签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程序c.与法国、波兰、蒙古等过,应按照有关公约和司法协定的规定履行必要的证明手续•2.按照规定办理证明手续(港澳和台湾,应当具有证明手续——a.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交的证据,由其所在的机构出具证明;b.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等团体的成员提交的证据,由其所在的团体出具证明;c.我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的证明;d.台湾地区不冠以“中华民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2021/6/731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调查或检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关证据采取清点、登记并封存的措施2021/6/732(一)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1.被调查或检查单位或个人可能隐匿、转移、销毁、篡改或变卖证据的•2.因受到自然条件或其他因素的限制,证据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3.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情形2021/6/733(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求和手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应当会同被调查(检查)人对证据进行逐项清点、登记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清单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和被调查(检查)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注明情况)•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被调查(检查)人各持一份2021/6/734•(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原则上应当加封后交由当事人就地负责保管•也可由税务机关负责保管•特殊情况下,也有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移至其他安全场所进行保存的例外情况•7日内采取进一步措施来收集、固定有关证据2021/6/735九、调回资料检查•调回资料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常用、有效的调取证据的措施2021/6/736(一)调回资料检查的实施要求•1.应当在确有必要时实施•2.履行严格的程序•调回以往年度资料的——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3个月内完整退回•调回当年度资料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30日内完整退回•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应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同进行清点,出具详细清单,并签字或盖章;•退回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收据2021/6/737(二)调回资料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涉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调查取证,但不能强制调回这些单位和个人的资料•可以调回资料范围——账簿、记账凭证(含原始凭证)、报表和合同、协议等证明纳税人发生过与其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不宜调回的资格性财产性权利证书——专利证、商标权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产证、有价证券2021/6/738十、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依照规定,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2021/6/739第三节 证据的审查和事实认定审查证据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个别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021/6/740一、对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1.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2.证据的取得程序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重要标准)•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4.是否属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2021/6/741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被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查对象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查对象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2021/6/742•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021/6/743二、不同证据种类的证明效力•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支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2021/6/744•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佐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2021/6/745•1.对证据的审查通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A、取得的主体是否合法 •B、证据的取得程序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C、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D、是否属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2021/6/746•2.下列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是( )•A、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B、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C、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D、附有说明材料的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2021/6/747部分资料从网络收集整理而来,供大家参考,感谢您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