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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页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岗位职责(共7篇) 第1篇:河南省电力公司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措施(暂行)河南省电力公司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措施(暂行)发布时间:2008-05-23 来源:河南省电力公司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河南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加强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项目的指导作用.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有序.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应围绕”保障电网保险稳定运行.提高了电网整体经济效益、推动电网健康持续发展”的指导思要.努力做到公司效益最大化第三条 电网规划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河南省电力公司的电网规划(含输电网、配电网和电网二次规划)、用户接入电网以及具体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第五条 省公司全面负责河南电网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河南电网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含省网二次系统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市供电公司协助省公司负责本地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包含本地区电网二次系统规划和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第七条 各级电网规划应相互衔接.上一级电网规划以下一级电网规划为基础.下一级电网规划以上一级电网规划为指导第八条 省公司规划发展部是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分.在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充分征求各部分意见.相关部分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给予积极配合第三章 电网规划管理第九条 电网规划的编制依据:(一)国家、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二)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相关规程规定;(三)河南省及各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河南省电力发展行业规划、河南省电力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第十条 电网规划的编制原则:(一)坚强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的原则;(二)坚强电网发展和环境维护相协调的原则;(三)坚强电网保险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四)坚强电网电源协调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五)坚强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场需求容量定电网规模、以市场需求分布定电网结构的原则;(六)坚强有功规划和无功规划、一次规划和二次规划、中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各电压等级电网相协调的原则第十一条 电网规划按年限可以分为长期电网规划(15年及以上)、中期规划(5-15年)和近期电网规划(5年及以下)规划年限宜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规划的深度应满足相关规划内容深度规定。
第十二条 中长期电网规划应着重研究电网发展的战略性问题.以资源能源分布、经济发展布局为基础.深入研究电力流向.提出远景目标网架.确定合理的电网结构.推荐分阶段电网规划方案第十三条 近期电网规划在研究地区电力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着重通过设计优化和必要的电气计算、校核分析.提出电网建设和改造方案.包含输变电建设和改造项目的规模、进度部署、分年度投资估算;无功弥补的容量配置、地点和调压方式;限制短路电流的措施;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通道规划等内容第十四条 电网规划应针对重要的可变因素(如负荷水平、电源及大用户建设进度的变更)进行敏感性分析.以考核电网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第十五条 电网规划一般在规划期起始年前1到2年开始组织编制.在前一年6月底之前完成上报电网规划可根据外部条件变更适时滚动修订第十六条 220千伏及以上电网的规划设计工作(含省网二次系统规划)由省公司统一委托或组织设计、科研等机构开展.各市供电公司配合.规划讲演由省公司组织评审或负责报审各市供电公司在全省目标网架评审意见指导下.编制各地区的电网规划(含各地区电网二次系统规划).报省公司评审第十七条 重视对电网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析工作.在新一轮规划开始前要对各市供电公司前一轮的规划讲演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 建立电网诊断分析制度.每年9月底前各地市完成地区电网诊断分析讲演.上报省公司省公司每年11月底前完玉成省电网诊断分析讲演第四章 电网项目前期管理第十九条 50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公司在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讲演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依照项目核准要求编制项目申请讲演.经区域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逐级初审后.由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将项目核准申请讲演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分核准第二十条 22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公司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讲演后组织评审.经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批复同意后.依照项目核准要求编制项目核准申请讲演并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分核准第二十一条 110千伏电网项目.由各市供电公司根据前期工作规划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讲演.再由省公司组织评审或委托市供电公司组织评审.并经省公司统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讲演书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批复同意后.依照项目核准要求编制项目核准申请讲演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分核准第二十二条 500千伏及220千伏电网项目.按规划投产年份提前3-4年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110千伏电网项目.按规划投产年份提前2-3年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220千伏及11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公司在每年10月份之前完成第二年需开工的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工作.在每年11月底之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讲演书并打捆上报.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
500千伏电网项目单独上报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研深度分别执行《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国电计[2001]397号文)、《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国家电网计[2003]249号文)、《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豫电[2002]158号文)和《输变电项目可行性研究讲演内容要求(试行)》(豫电计[1999]1号文附件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讲演要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典型设计方案执行并进行限额设计对比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设计单位原则上由招标确定.11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由省公司统一组织设计招标第二十五条 电网二次项目由省公司相关部分商各地市供电公司提出并由归口管理部分组织审查后确定.管理程序同220千伏项目第二十六条 城市和农村电网35千伏及以下项目按省公司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执行第二十七条 省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电气化铁路牵引站供电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工作第五章 电厂接入系统管理第二十八条 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下或具有自备性质的电源项目业主向所在市供电公司提出接入系统书面申请.各市供电公司结合本地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省公司.省公司根据国家工业政策、政府相关规定、电力发展规划确定是否同意其接入电网。
第二十九条 其它电源项目业主直接向省公司提出接入系统书面申请.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输电规划设计或接入系统设计(含一次和二次局部).跨区、跨省送电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项目;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新建核电项目和电源规划容量在24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项目必需开展输电规划设计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必需符合电网规划的总体原则、《河南电网并网发电机组必备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设计中应注意远近结合.新建电厂的接入系统方案要和后续扩建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有效衔接;应对电厂接入系统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拟.客观提出系统推荐方案第三十条 由省公司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接入2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电厂接入系统方案的审查工作.其中单机容量在25兆瓦及以下且总装机50兆瓦以下.且不需要国家投资主管部分核准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可委托市供电公司组织评审.报省公司审核后.由省公司统一出具审查意见其它项目由省公司报上级电网公司审查第三十一条 根据审定的接入系统方案.在省公司经营范围内已列入国家规划并履行国家核准程序的新(扩)建公用电厂项目.其接入系统项目在电厂项目业主自愿的前提下.原则统一由省公司投资建设.并网项目按省公司投资项目履行相关管理及核准程序.项目投产时间按定额工期执行。
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时.也可由省公司和电厂项目业主协商确定电厂专用并网项目投资方电厂接入系统项目的可研应根据接入系统电压等级报相应电网公司审查其中220千伏接入系统项目由省公司组织审查.110千伏及以下接入系统项目由省公司组织或委托市供电公司审查.其它电压等级接入系统项目由省公司上报上级电网公司审查第三十二条 电源项目核准后.在开工建设前电源项目业主应向省公司书面提出对接入系统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如电厂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外送条件、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更.引起电厂接入系统方案变更.经原审查意见终审部分批准同意后. 按新的接入系统方案执行第三十三条 电厂高备电源采取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河南电网的.其接入系统方案由省公司参照大用户供电方案模式审批.其它由市供电公司审批第六章 大用户供电方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电力大用户项目一般指新增用电负荷10兆瓦及以上的用户第三十五条 新增大用户应向所在市供电公司提出接入电网书面申请.并在省公司办理大用户存案手续新增负荷在20兆瓦及以上的大用户应由市供电公司上报省公司电气化铁路等涉及多次供电区的用户直接向省公司提出接入电网申请第三十六条 新增大用户应选择有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供电方案研究.方案应包括一次和二次局部。
接入电网方案应符合电网规划的总体原则.应注意远近结合.新建电力大用户的接入电网方案要和后续扩建项目的接入电网方案有效衔接第三十七条 对电力系统电能质量影响较大的用户(指冶金、化工、铁路、机械等行业中具有非线性用电设备的用户)在接入电网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设备的参数和运行特点;在供电方案研究中应根据现实情况专门进行谐波、负序、闪变计算校核;计算结果超过规定的应进行治理后方可接入电网;由于用户谐波、负序和闪变污染造成电网及其它用户设备损坏的.该用户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当赔偿职责第三十八条 新增用电负荷最终规模在20兆瓦及以上的电力用户.或供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的大用户供电方案(含一次和二次系统)由省公司审批如果其供电方案实施由用户出资.也可委托市供电公司审批.审定的方案报省公司存案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第三十八条规定外的大用户.且供电方案不需要电网经营企业投资实施的.供电方案可由市供电公司组织审批.审定的方案报省公司存案第四十条 省公司或市供电公司供电方案审查部分在接到用户用电申请后.在供电方案具备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应尽快组织开展供电方案审查其中高压单电源用户在提交供电方案后.15次工作日内应审定;高压双电源用户在提交供电方案后.30次工作日内应审定。
第四十一条 电力大用户供电方案审定后.若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开展大用户接入电网设计.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未按规定做供电方案或未依照审定供电方案实施的电力大用户.各级电力部分不得擅自准许并网第四十二条 各市供电公司应深入了解并及时上报大用户用电信息.具体要求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大用户供电前期工作的通知》(豫电[2003]623号)文件执行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经费来源第四十三条 各市供电公司应建立统一指导和协调电网规划的组织机构.同时明确电网规划的归口管理部分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电网规划的顺利开展.省公司将编列电网规划专项费用.内容包含电网规划编制费用、电网专题研究费用等所需费用纳入省公司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检查第四十五条 要强化对电网规划前期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培训工作要制度化、常规化.并纳入省、市供电公司的生产培训规划中统筹部署.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八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