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健康保险条款概要新华保险.doc
4页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险种备案材料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 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第四条 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30日后(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的限制)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障: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实际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本公司按下表规定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实际合理住院医疗费支出(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途径获得的赔偿后的余额)本公司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自负比例1000元以下的部分(含1000元)0%100%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含5000元)60%40%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含20000元)70%30%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部分(含40000元)80%20%40000元以上的部分90%10%住院医疗费:指一般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输血费、输氧费、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所发生的实际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仍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期提出续保且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另行规定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八、未经同意(急诊除外)在非认可医院就医及外埠就医;九、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十、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安装义齿、牙齿治疗及手术;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购置移植器官源及相关费用、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和安装义肢;十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非治疗性的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十五、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十六、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发生上述前十二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交费标准详见费率表第七条 续保一、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将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收取保险费 二、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单和新保单分别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一、凡本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险条款适用于本合同;如主险条款与本合同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二、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险不得退保 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第九条 其它事项一、被保险人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急、危、重症病人不受此限制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应自出院之日起1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由于申请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极短期费率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单位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次日起终止,并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三、投保单位参保人数减少到投保单位成员总数的75%以下,或参保人数低于8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第十二条 释义认可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实际合理医疗费用:实际合理医疗费用=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各项情形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管制药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保险期间-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25%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院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本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4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