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系统数据维护规定.docx
6页生产系统数据维护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本行生产系统高效、稳定运行,防止操作风险,规范数据维护 申请流程,确保各业务系统数据安全、完整,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 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生产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本 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向科技开发部 申请对生产系统进行数据变更(业务调整变更)或数据提取(数据需求变更)时的 申请、受理、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系统,是本行现运行使用中的各项业务处理系统、管 理信息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的统称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数据变更或数据提取中的数据 ,是指存储在生产系统数 据库中的业务数据,按重要程度可分为关键、重要、一般三个级别一)关键数据,是指涉及到账号、金额、积数、密码、客户名称、起息日期、 记录状态等直接影响客户利益的账务数据二)重要数据,是指涉及开户日期、存款期限、控制金额、冻结金额、凭证 号码、凭证状态、利率代号等间接影响客户利益的账务数据三)一般数据,是指基本不影响客户账务的数据,如业务参数信息、客户电 话号码、备注信息等数据。
第五条 数据维护需求来源于经批准后的客户申请、柜员误操作引起的恢复 性作业、国家金融政策引起的账户数据调整、电子化生产系统故障以及不可预见的 其他因素所引起的恢复性操作第二章 审批流程第六条 生产系统数据维护应事先提出维护申请,其中数据变更原则上应提 前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数据提取原则上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第七条 总行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申请生产系统数据维护时,应向科技开发 部填报《生产系统数据维护申请表》(附件)申请表只能按规定格式打印在一张A4纸上,申请人不得擅自改变申请表的格 式申请表可附其他材料作为其附件,但申请人需在附件上注明申请日期、申请原 因并签字确认,同时附件上的申请维护原因须与申请表中所列原因一致第八条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详细注明申请日期、所属部门或机构、申 请维护的原因、申请维护的内容、申请维护的时间要求、申请人联系和号 码等信息,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报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审批;第九条 申请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收到申请表后,应详细审核申请表上填列的 各项内容,并签署审核意见,明确“同意”或“不同意”对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审 批同意的维护申请,申请人应根据业务管理权限,将申请表提交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第十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收到申请表后,应详细审核申请表上填列的各项内 容,并签署审核意见,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第十一条 对于关键数据和重要数据的维护申请以及科技开发部认为涉及重 要事项的维护申请,申请人还应将申请表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核出具意见,并按业务 条线呈报分管行领导审批第三章 技术审批及处理流程第十二条 对于以下维护申请,科技开发部原则上不予受理:(一) 对分户账户的余额、积数等进行调整;(二) 对总账的余额、发生额、积数等进行调整;(三) 对客户姓名等重要信息进行修改;(四) 修改客户账户的支取条件;(五) 提取客户的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敏感、 隐私信息(反洗钱调查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办理公务需要例外);(六) 大批量数据修改第十三条 违反前款关于申请表填写的相关规定或申请内容描述不清晰、不准确导致科技开发部无法实施有效维护操作的,将视为申请无效第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在审核维护申请时,应在申请表对应位置明确签署审 核意见对于无明确审核意见或无审核人签字确认或无审核日期的维护申请,科技 开发部将视为不同意第十五条 科技开发部维护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 ,应认真审 核申请表填列内容及各级负责人审核意见。
一)对审核意见的有效性存在异议的,可退回申请人要求其重新或补充审核 意见二)对可以通过前端交易实现的维护需求,应将申请表退回申请人,并告知 其维护需求的解决途径三)对审核通过的维护申请,应根据申请原因、内容及时转交相关系统维护 人员分析、处理第十六条 科技开发部系统维护人员在收到维护受理人员转交的维护申请后, 应参照申请表中的维护时间要求对各类维护申请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认真分析维 护需求,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对维护申请进行分类、分级,制定完整、可行的维护实 施计划及回退方案,报科技开发部负责人审批第十七条 在维护实施计划及回退方案获得科技开发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 , 系统维护人员应在申请人要求的维护时限内维护实施计划及回退方案及时完成维 护处理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维护时限内完成维护处理的,系统维护人员应提前与 申请人沟通,并确定后续维护方案第十八条 科技开发部系统维护人员在实施维护作业时,应严格遵循“双人操 作”原则,严禁单独实施维护第十九条 科技开发部系统维护人员在复核维护作业时 ,应仔细查看维护申 请内容、实施计划及回退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监督实施人员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及 回退方案作业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科技开发部对有必要测试的维护 变更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并在测试完成后出具书面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维护作业成功后,实施人及复核人应当场在申请表上相应位置 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第二十二条 维护作业结束后,实施人应及时将实施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申 请表给申请人进行确认申请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确认维护实施结果是否达到 申请要求,并将签字确认的申请表回传给科技开发部备案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对数据维护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原则上不得与本规定相冲突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修订附件:《生产系统数据维护申请表》生产系统数据维护申请表申请日期: 编号:申请部门或机构联系 申请维护原因申请维护内容(可附页须签 名)维护时间要求申请人签字申请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意见:签 字:审核日期: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签 字:审核日期:风险管理部意见:签 字:审核日期:分管行领导意见:签 字:审批日期:科技开发部运行中心负责人意见:签 字:审核日期:科技开发部负责人意见:签 字:审批日期:维护类型变更口 查询/提取口数据分级关键口 重要□一般□风险评估实施计划及 回退方案实施人: 复核人:实施日期: 复核日期:申请部门或机构 确认签 字: 确认日期:备注:1、对格式不对、未明确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内容不清晰等申请,视为无效;2、数据变更申请原则上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数据提取申请原则上提前2个工作日。
3、关键数据,是指涉及到账号、金额、积数、密码、客户名称、起息日期、记录状 态等直接影响客户利益的账务数据;重要数据,是指涉及开户日期、存款期限、控制金额、 冻结金额、凭证号码、凭证状态、利率代号等间接影响客户利益的账务数据;一般数据,是 指基本不影响客户账务的数据,如业务参数信息、客户号码、备注信息等数据4、修改关键、重要数据及科技开发部认为必要的申请,需要风险管理部和分管行长 审批5、科技开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