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
409页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二版)(第二版) 前 言一、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一、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 (一一) )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 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分析劳动法产生、发展和实践的运动规律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二)劳动法学的学科体系 是指劳动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整体构成及其各部分内容之间的有机联系劳动法学体系是由其研究对象决定的,并且是以它所依托的劳动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 (一一) )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社会保障法产生、发展及其实践的运动规律和社会保障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是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对象二)社会保障法学的学科体系 三、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学习目的与学习方三、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学习目的与学习方法法( (一一) )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意义和目的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意义和目的( (二二) )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方法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方法1 1.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2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3 3.深入调查研究.深入调查研究4 4.遵循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原则.遵循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原则5 5.注意运用比较学的方法.注意运用比较学的方法6 6.把教材与相关法律条文结合起来学习.把教材与相关法律条文结合起来学习 上 编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劳动的含义一、劳动的含义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产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因而认识劳动法,就必须先了解生于劳动过程,因而认识劳动法,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劳动什么是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除了有其一般含义外,还有其劳动法上的劳动,除了有其一般含义外,还有其特定的内涵特定的内涵 “ “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在在我国内地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我国内地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 “专指职工为谋生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 二、劳动法的概念二、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概念一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概念一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它包括一个国家的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它包括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劳动法典( (狭义劳动法狭义劳动法) )和与劳动法典实施相配套和与劳动法典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同时也调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 (一一)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社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会关系1 1.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的含义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关系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或单位相互之间产与其他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或单位相互之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行政或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中与所在单位行政或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 .这两类这两类社会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 .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狭狭义的劳动关系义的劳动关系) )。
2 2.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1)(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力使用者) )2)(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和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作用的过程生产资料结合作用的过程3)(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 (隶属关系隶属关系) )和横向关系和横向关系( (平平等关系等关系) )相互交错的特征相互交错的特征3 3.劳动关系的种类.劳动关系的种类1)(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在我国可以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在我国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2)(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3)(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如划分为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如划分为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等务业劳动关系等4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2)(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这一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这一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括: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括:①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之间的劳动关系;②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③③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
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3)(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系( (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 ),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5 5.加入.加入WTOWTO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1)(1)劳动关系的运行更加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运行更加市场化2)(2)劳动关系的范围逐步趋于国际化劳动关系的范围逐步趋于国际化3)(3)劳动关系的主体呈现单极化劳动关系的主体呈现单极化4)(4)劳动关系的冲突表现社会化劳动关系的冲突表现社会化( (二二)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1 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职工的招收、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职工的招收、录用、调配、培训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录用、调配、培训等方面发生的关系2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如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劳动力的配置与流动提供服务过职业培训机构为劳动力的配置与流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3 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劳动者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单位及职工劳动者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生的关系4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工会代表职工整体利益在.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工会代表职工整体利益在开展各种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开展各种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5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国家劳动行政部.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门、卫生部门等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6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机.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由于调处和构、人民法院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的理论基础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立法的目的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立法的目的劳动法通过作用于劳动者而对整个生产力系统发生作用劳劳动法通过作用于劳动者而对整个生产力系统发生作用劳动法对生产力的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动法对生产力的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1)(1)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社会范围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趋向高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的配置趋向高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2)(2)劳动法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劳动力资劳动法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从而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源开发,从而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 (3)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中的能动作用4)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的运行中能正常的发挥作用。
5)劳动法要求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从而为提高生产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创造组织条件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劳动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依据主要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依据主要有:1.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2.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3.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5.5.我国劳动法有自己的发展历史我国劳动法有自己的发展历史二、劳动法的作用(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1.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确立劳动合同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2.通过实行职业技能开发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确保和不断提高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3.通过实行按劳分配和其他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4.通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并要求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5.通过要求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1.确认劳动者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明确劳动关系供求双方及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2.规定劳动合同制度3.实行各种劳动标准制度4.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5.实行集体协商、调解、仲裁等制度 (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劳动法的功能就在于通过规范劳动行为,使主体双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沿着法律设定的轨道进行合作与联系,从而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此外,劳动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还在于:公民的劳动权利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我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第四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和概念一、劳动法基本原则和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它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第一,它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法的核心和灵魂;第二,它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第二,它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对违背基本原则的行为,劳动法范的最高效力,对违背基本原则的行为,劳动法不仅不予确认和保护,而且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不仅不予确认和保护,而且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它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第三,它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有相对的稳定性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首先是宪法;其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对劳动法的基本要求为依据;最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另一方面,《劳动法》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二)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第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和种族,等量劳动(包括数量、质量与贡献)应当取得等量报酬在我国分配制度中,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应当注意做到:①要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②要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多作贡献;③要体现效益分配优先兼顾公平;④要体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
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时,还要求正确处理生产与生活的关系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受制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行劳动行为自主的同时,必须同时看到,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和劳动力人身性质的特点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观点1.将《宪法》中有关劳动方面的某些条文直接移植为《劳动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这是人数最多、影响最广的一种意见2.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概括3.将劳动法原则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加以表述4.将劳动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三项内容第五节劳动法渊源及其体系架构一、劳动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委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6.国际劳工公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二、劳动法的体系1.促进就业制度2.劳动合同制度3.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4.劳动标准制度5.职业技能开发制度6.社会保险制度。
7.劳动争议处理制度8.劳动监察制度9.法律责任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它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它是以限制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程度为内容的法规是以限制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程度为内容的法规18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阶级斗争的日趋高世纪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人阶级斗争的日趋高涨,加上受涨,加上受1818世纪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的影响,世纪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的影响,某些社会政治力量也同情和支持工人的要求,迫某些社会政治力量也同情和支持工人的要求,迫使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限制资本家对使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制定法律来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工人的剥削程度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而“工厂立法”与以前的劳工立法有了质的变化,它是为了保护工人利益,因此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1847年英国颁布的《十时间法》规定,13岁至18岁的童工以及女工的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此后,工厂立法逐渐适用于英国的一切大工业。
以英国立法为开端,在其他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出现了“工厂法”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法国于1841年和1879年分别颁布法律,对限制童工工作时间以及限制女工工作时间和女工的工资等问题作了规定;1848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一项禁止9种工厂使用12岁以下儿童的法律;瑞士于18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第二节外国劳动立法简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再加上“工厂法”的产生,各国对劳动法的作用更加重视,进而颁布了许多工厂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在内容和范围上,较之初级阶段,有了较大的进展,具体表现在:1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4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5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出现了社会保险法6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有了一定的发展,表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有了一定的发展,表现为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现为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充实,逐步在摆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工厂充实,逐步在摆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工厂立法的范畴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立法的范畴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有限,不平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而且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缺少必要的保障而且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缺少必要的保障(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做出让步因此,以改良主义作为主要方法,资产阶级劳动法得到广泛而迅速的发展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了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需要指出的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当工人运动高涨时,劳动法就得到了重视和发展,在工人运动受到镇压处于低潮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则通过立法剥夺和限制劳动者的权利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第三节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二)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不包括实行不同制度的我国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不包括实行不同制度的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 (一一)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1 1.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方面:.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方面:《《关于国营、公营工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关于废除各地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关于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工会法》》。
2 2.在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方面:.在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方面:《《关于失业技术员关于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工登记介绍办法》》,,《《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关于劳动就业问题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的决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3 3.在劳动保护方面:.在劳动保护方面:《《全国公私营各厂矿职工伤亡全国公私营各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报告办法》》,,《《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故报告办法》》;;《《工厂卫生暂行条例工厂卫生暂行条例( (草案草案) )》》,,《《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关于防止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沥青中毒的办法》》4 4.在劳动保险方面:.在劳动保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例》》5 5.在处理劳资争议方面:.在处理劳资争议方面:《《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合同的暂行办法》》、、《《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市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关于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这一时期,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劳动法规主要包括:《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 (三三) )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从从19571957年到年到1976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处于低谷的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处于低谷的时期 (四四) )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1 1.劳动就业方面.劳动就业方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国营企业实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行规定》》,,《《职业介绍暂行规定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境外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2 2.工资制度方面.工资制度方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通知》》及试行办法,及试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3.劳动保护方面《矿山安全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在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4.劳动保险方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
5.工会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6 6.职业技能方面.职业技能方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工人考核条例工人考核条例》》,,《《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术教育的决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7 7.劳动纪律方面.劳动纪律方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8 8.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方面《《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业劳动管理规定》》。
9 9.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例》》,后来又制定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组织规则和,后来又制定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组织规则和活动规则活动规则1010.劳动监察方面.劳动监察方面《《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和《《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劳动监察规定劳动监察规定》》19941994年年7 7月月5 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2007年年6 6月月29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劳动合同法》》,于,于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四节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一一) )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二二) )国际劳工组织机构国际劳工组织机构1 1.国际劳工大会。
.国际劳工大会2 2.理事会.理事会3 3.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局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原则与内容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原则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1.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3.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①①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②②劳动法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劳动法律关系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1.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共存特点2.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1.按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可将劳动法律关系按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可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法律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法律关系2.2.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将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
律关系3.根据劳动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依据不同,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4.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确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关系应全部为合同法律关系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法律含义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即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或者说一般资格,不具备这一资格的公民则不允许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两个条件:于两个条件:1 1.达到法定年龄.达到法定年龄。
2 2.具有劳动能力.具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三) )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2.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二、用人单位(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它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不同,其劳动权利能力的范围也不同在我国现阶段,制约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1.职工编制定员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3.最低工资标准4.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5.社会保险6.社会责任三)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2.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一、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 (一一) )一般权利义务的含义一般权利义务的含义1 1.权利权利标志着人们能够或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权利权利标志着人们能够或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它包括法律权利及社会其他领域度它包括法律权利及社会其他领域( (如政治、伦理、宗如政治、伦理、宗教等教等) )内以法外权利形式存在的一切权利现象法律权利内以法外权利形式存在的一切权利现象法律权利的含义有三个方面:的含义有三个方面:((1 1)它是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资格它是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资格2 2)它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它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定社会行为方式的可能性。
择一定社会行为方式的可能性3 3)它是国家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社会力量它是国家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社会力量 2.义务义务标志着人们应该、必须或实际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约束度它包括法律义务及其他社会领域内作为法外义务而存在的一切义务现象它的含义有:(1)义务没有选择性,它是必须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2)义务和行为主体的利益相脱离,甚至表现为与该行为主体的直接利益的对立3)义务与社会总体利益相联系 (二)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1.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它表明:(1)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其意志和利益(2)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或不影响实现其意志和利益3)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由于他人行为而使其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2.劳动义务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它意味着:(1)义务主体要依据法律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国家利益和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2)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二、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一)劳动权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得工作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二)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1.劳动者参加了社会劳动,用人单位须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2.同工同酬;3.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一般预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了劳动任务,用人单位须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与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4 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动者支付工资;5.5.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的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的行为;行为;6.6.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应保证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应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
标准( (三三) )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在生产劳动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客观地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过程中,客观地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会危害劳动素,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其具体内容有: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其具体内容有:1.1.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配备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配备劳动安全设施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劳动安全设施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2.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特殊的劳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特殊的劳动保护;动保护;3.3.单位有责任对全体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单位有责任对全体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单位劳动卫生条件极为恶劣,以致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投入生产劳动,直到劳动条件得到改善;5.因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致劳动者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单位有义务负责给予治疗,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6.单位有责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保护标准。
此外,休息权也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权范畴 ( (四四)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1.1.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2.2.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3.3.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加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加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
( (五五) )生活保障权生活保障权生活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它生活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 (六六) )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结社权是指狭义的团结权,广义的团结权包括:结结社权是指狭义的团结权,广义的团结权包括:结社权社权( (狭义狭义) )、团体交涉权、团体交涉权( (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权) )、争讼权、争讼权等三项权利等三项权利 (七七) )合法权益保护权合法权益保护权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来排除侵害行为,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来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三、用人单位用人权(一)招收录用职工权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并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
二)合理组织调配权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规模、生产特点,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活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劳动报酬分配权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形式及奖金、津贴的分配办法,有权组织各种形式的考核确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等级标准,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职工工资晋升条件、标准和时间当然,用人单位确定的职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劳动奖惩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有权决定奖惩条件和奖惩办法(五)辞退职工权辞退职工权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招收录用职工权相配合,解决职工能进能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辞退权第四节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劳动行为,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财物,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 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几种不同观点 (一)劳动力客体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
劳动法律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都是紧紧围绕着劳动力展开的,大体可以分为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力的保护二)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劳动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是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这类客体的主要特征是:①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②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第五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设立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合同而设立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
务的消灭二、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是通过一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劳动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灭的一切客观情况三、法律事实的分类三、法律事实的分类 ( (一一) )行为行为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按照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劳动法不作为按照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律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劳动法律行为,是指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法律行为,是指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法律主体所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法律主体所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事件所实施的裁决行为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均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因而是法律事实。
司法行为,是指由司法机关所为的行为如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事件所作的裁定与判决,也能引起一定的劳动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二)事件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体伤残、疾病、死亡、破产等实践中应当明确以下两点: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劳动法律行为,即合法行为2.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双方或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此外,事件也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促进就业制度 第四章 促进就业制度第一节促进就业制度概述一、促进就业概述一、促进就业概述( (一一) )促进就业的概念和目标促进就业的概念和目标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的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它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职责,包括制定劳动就业它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职责,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就业原则,拓宽劳动就业途径,方针,确定劳动就业原则,拓宽劳动就业途径,实施劳动就业计划,设置劳动就业基金,提供劳实施劳动就业计划,设置劳动就业基金,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
动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促进就业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所谓促进就业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所谓“ “充分就业充分就业” ”,是指除没有就业愿望以外的绝大多数具有劳,是指除没有就业愿望以外的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能就业动能力的公民都能就业( (二二) )促进就业内容促进就业内容1 1.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一是宏观上致力于.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一是宏观上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经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二是在政策上鼓励现有用人单位增济和社会环境;二是在政策上鼓励现有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三是政策上支持劳动者以多种方式实加就业岗位;三是政策上支持劳动者以多种方式实现就业2 2.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劳动法劳动法》》第第1111条规定: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1)(1)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2)(2)求职与就业服务。
求职与就业服务3)(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监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监管4)(4)职业介绍监管职业介绍监管5)(5)公共就业服务要求公共就业服务要求3.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4.保障特殊群体就业5.禁止使用童工三)促进就业的措施1.制定促进就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2.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就业3.开展劳动就业服务4.设置就业基金5.提供失业保护二、劳动就业概述二、劳动就业概述( (一一) )劳动就业的概念劳动就业的概念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劳动就业的特征是: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劳动就业的特征是:1 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2 2.劳动者须有劳动的愿望才出现就业问题.劳动者须有劳动的愿望才出现就业问题3 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有.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有——定的劳动报酬或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经营收入4 4.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为国家和社会承认.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为国家和社会承认。
(二)劳动就业方针1.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就业方针2“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3.“三结合”的就业方针 “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4.新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三三) )劳动就业原则劳动就业原则1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 2.平等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原则3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 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5 5.禁止未满.禁止未满16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原则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四四) )劳动就业途径劳动就业途径1 1.大力发展生产.大力发展生产2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3 3.劳务输出是拓宽就业的重要渠道.劳务输出是拓宽就业的重要渠道4 4.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为充分就业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为充分就业创造条件5 5.组织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组织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第二节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制度一、劳动力市场概述一、劳动力市场概述( (一一) )劳动力市场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力市场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力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劳动力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场所,即专指职业介绍机构或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场所,即专指职业介绍机构或中介服务组织的活动广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中介服务组织的活动广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就劳调控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就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转让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所实施的一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转让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所实施的一系列活动系列活动劳动力市场作为一种人力交易市场,具有以下的特征:劳动力市场作为一种人力交易市场,具有以下的特征:1 1.劳动力市场是一种典型的要素市场,它与企业的生产经.劳动力市场是一种典型的要素市场,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营活动密切相关2 2.劳动力市场在通常情况下都处于.劳动力市场在通常情况下都处于“ “买方市场买方市场” ”的形态3 3.劳动力市场的进入受到严格的控制.劳动力市场的进入受到严格的控制 (二)劳动力市场的种类劳动力市场依其主办单位和其所吸纳的用人单位的不同,劳动力市场可分为下述几种1.综合性劳动力市场。
2.专项劳动力市场3.行业或企业内部的劳动力市场4.临时性劳动力市场三)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与法律规制二、职业介绍制度二、职业介绍制度( (一一) )职业介绍的概念职业介绍的概念职业介绍是指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劳职业介绍是指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劳动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工的一种就业中介服务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工的一种就业中介服务 (二二) )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和分类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和分类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它有常年固定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它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专职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的服务场所、专职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施它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和相应的工作设施它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为求职者和用人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单位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位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 (三三) )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①有明确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②②有开展业务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③③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④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2职业介绍实行许可制度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职业介绍实行许可制度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3 3.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①①为求职者介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绍用人单位;②②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③③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④④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求信息;⑤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息服务;⑥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聘洽谈会;⑦⑦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动就业中介服务;⑧⑧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他服务项目 4 4.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①①超出核准的业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务范围经营;②②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信息;③③超标准收费;超标准收费;④④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⑤⑤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⑥⑥以暴力、胁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⑦⑦伪造、涂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改、转让批准文件;⑧⑧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正,并处以10 00010 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 5.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非营利性职业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营利性职业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6 6.职业介绍服务范围:.职业介绍服务范围:((1 1)信息服务信息服务2 2)咨询服务咨询服务3 3)指导服务指导服务4 4)介绍服务介绍服务5 5)委托服务委托服务6 6)管理服务管理服务7 7.职业介绍服务程序.职业介绍服务程序1 1)接待登记接待登记2 2)提供信息提供信息3 3)面谈4 4)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分为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分为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 (四四)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1 1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2 2申请、审批与登记申请、审批与登记3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的业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的业务①①为中国公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②②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③③为境外就业人员进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证等手续;④④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件;⑤⑤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⑥⑥协助境外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权益4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义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义务1)(1)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2)(2)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3)(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条款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4)(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5)(5)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定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6)(6)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不得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不得组织非法出入境,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从事中国法律组织非法出入境,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从事中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所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7)(7)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准文件的,不得发布8)(8)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合理的中介服务费,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9)(9)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等,并接受劳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10)(10)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法定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许可证变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办程序办理许可证变更,并凭新的许可证到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更,并凭新的许可证到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n n (11)(1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境外就业中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介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9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的申办日内,依照有关规定的申办程序更换许可证程序更换许可证n n(12)(12)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省级劳动保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许障行政部门应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许可证,并通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证,并通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n n(13)(1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破产、解散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劳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破产、解散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和善后事宜处理措施,并办理注销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和善后事宜处理措施,并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许可证手续n n5 5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制度n n(1)(1)境外就业中介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n n(2)(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将备用金存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将备用金存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n n(3)(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境外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业中介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置n n (4)(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人民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罚款、罚金时,可以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向备用金监管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书面向备用金监管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强制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强制执行n n(5)(5)备用金不足以补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备用金不足以补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经济损失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担民事责任n n(6)(6)备用金被动用后低于规定的数额时,境外就业中介机备用金被动用后低于规定的数额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在构应在60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规定数额,逾期未补足的,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规定数额,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不得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n n(7)(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自行解散、破产或许可证被注销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自行解散、破产或许可证被注销后,如如2 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年内未发生针对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备用金监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可凭备用金监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金及其利息第三节职业培训制度一、职业培训的概述一、职业培训的概述( (一一) )职业培训的概念职业培训的概念职业培训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要求以及劳动者择业的职业培训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要求以及劳动者择业的意愿,对求职者和在职者进行的旨在提高其专业技意愿,对求职者和在职者进行的旨在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1 1.职业培训的对象是劳动者.职业培训的对象是劳动者2 2.职业培训的目的是开发受训者的职业技能.职业培训的目的是开发受训者的职业技能3 3.职业培训的内容是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职业培训的内容是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二)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区别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区别1 1.教育的目的不同.教育的目的不同2 2.教育的对象不同.教育的对象不同3 3.教育的内容不同.教育的内容不同4 4.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不同.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不同 ( (三三) )职业培训的类别职业培训的类别1 1.根据主办者不同,职业培训可以分为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根据主办者不同,职业培训可以分为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非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职业培训。
门和非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职业培训2 2.根据对象身份不同,职业培训可以分为就业前培训和就业.根据对象身份不同,职业培训可以分为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3 3.根据性质不同,职业培训可以分为公益性职业培训和营利.根据性质不同,职业培训可以分为公益性职业培训和营利性职业培训性职业培训二、职业培训的形式二、职业培训的形式( (一一) )学徒培训学徒培训学徒培训是指企业对招收的学徒工确定的以师带徒的培训方学徒培训是指企业对招收的学徒工确定的以师带徒的培训方式,培养新技术工人所使用的传统的培训方式式,培养新技术工人所使用的传统的培训方式学徒培训适用于技术工人,非技术性的简单体力劳动岗位无学徒培训适用于技术工人,非技术性的简单体力劳动岗位无须招用学徒工须招用学徒工在学徒培训中,学徒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一种非正式的劳在学徒培训中,学徒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一种非正式的劳动关系 ( (二二) )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是指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是指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组织和举办的职业培训就业训练实体组织和举办的职业培训。
就业训练中心招收学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就业训练中心招收学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费就学的原则,学员结业后,不包分配,择自选专业、自费就学的原则,学员结业后,不包分配,择优推荐就业优推荐就业 (三三) )在职培训在职培训用人单位举办的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由企业独用人单位举办的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由企业独办或联合设置的职工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办或联合设置的职工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其特点表现为:和训练活动其特点表现为:1 1.培训的对象为企业的在职职工.培训的对象为企业的在职职工2 2.培训的方式灵活多样,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脱.培训的方式灵活多样,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脱产或半脱产的培训,也可以是安排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的产或半脱产的培训,也可以是安排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的业余时间培训业余时间培训3 3.对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费用的脱产和半脱产的职工,企.对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费用的脱产和半脱产的职工,企业可以与之订立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业可以与之订立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 (四四) )学校培训学校培训学校的正规培训是指由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正规培训是指由技工学校、职业( (技术技术) )学校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等教学机构承担的职业培训和成人高等学校等教学机构承担的职业培训1 1.技工学校培训.技工学校培训2 2.职业.职业( (技术技术) )学校培训学校培训3 3.成人高等学校培训.成人高等学校培训4 4.民办学校培训.民办学校培训三、职业技能考核三、职业技能考核职业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劳动者实际业务水平的考查职业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劳动者实际业务水平的考查和评定它既是用人单位实施职工队伍建设的基和评定它既是用人单位实施职工队伍建设的基础,也是对劳动者按劳取酬的主要依据础,也是对劳动者按劳取酬的主要依据1 1.职业分类.职业分类2 2.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标准3 3.职业技能考核.职业技能考核四、职业技能鉴定四、职业技能鉴定( (一一) )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和特征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和特征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职业技能鉴定有如下法律特征:认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如下法律特征:1 1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是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是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2 2职业技能鉴定的客体是劳动者所具有的业务水平职业技能鉴定的客体是劳动者所具有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和操作能力3 3职业技能鉴定是确认劳动者职业资格的法定形式职业技能鉴定是确认劳动者职业资格的法定形式 (二二) )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站( (所所) )是具体实施职业技能的鉴定机构是具体实施职业技能的鉴定机构(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条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四)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是各类职业技能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技术等级鉴定;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正当要求。
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证明劳动者岗位职业技术和能力的文书,是劳动者合法上岗的前提条件 第四节特殊劳动者的就业保障制度一、妇女就业的保障一、妇女就业的保障1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就业不.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2 2.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3 3.不得安排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禁忌从事的劳动4 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辞退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非法辞退女职工二、残疾人就业的保障二、残疾人就业的保障( (一一) )就业方针就业方针国家对残疾人的就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即通国家对残疾人的就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即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体安排残疾人就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体安排残疾人就业 ( (二二) )优惠政策优惠政策1 1.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优惠的就业政策,对残疾.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优惠的就业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2 2.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3 3.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照顾当优先照顾4 4.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帮助他们.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摆脱贫困5.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6.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7.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三、退役军人就业的保障三、退役军人就业的保障 ( (一一) )退役义务兵的就业规定退役义务兵的就业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 “从哪里来、回哪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去” ”的原则和的原则和“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的方针。
的方针1 1.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2 2.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3030天内,持退伍证和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3 3.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4 4.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作,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 (二)退役志愿兵的就业规定1.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退出现役:①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②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③军队编制缩减需退出现役的;④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2.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
3.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年满55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4.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5.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三三)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措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措施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具体为:安置方式,具体为:1.1.担任师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担任师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配的方式安置2.2.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20年的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和职务,或者本人自主择业、政府协助就业、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
取退役金的方式安置四、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四、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1.1.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2.2.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第五章劳动合同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是稳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过程的平稳运行,维护劳式,是稳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过程的平稳运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重要手段二、劳动合同的性质二、劳动合同的性质西方国家学者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西方国家学者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1.“1.“租赁合同说租赁合同说” ”2.“2.“身份合同说身份合同说” ”3.“3.“雇佣合同说雇佣合同说” ”4.“4.“特殊合同说特殊合同说” ”在新中国,围绕劳动合同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1.“公法说”2.“私法说”3.“社会法说”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3.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4.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利益关系5.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是劳动成果的给付6.6.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五、劳动合同的分类五、劳动合同的分类1.1.以合同期限的不同来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以合同期限的不同来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2.以就业方式的不同来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以就业方式的不同来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n n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比较n n1.合同主体有所不同n n2.劳动者一方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n n3.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n n4.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n n5.劳动酬金的性质不同。
n n6.适用法律不同3.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进行的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4.按照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的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国有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单位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等六、我国劳动合同的立法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形式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它对于正确地表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部表现它对于正确地表现合同的内容,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具合同的内容,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关于劳动合同可以或应当以什么形式存有重要意义各国关于劳动合同可以或应当以什么形式存在,都由立法明确规定在,都由立法明确规定 (一一)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二) )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处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处理理( (三三)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69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
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二、劳动合同的内容本节仅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阐述,其内容包括法本节仅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阐述,其内容包括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两大部分定条款与约定条款两大部分一)法定条款(一)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1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证件号码n n9.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二)约定条款(二)约定条款1 1.试用期条款约定试用期限应遵守以下规定:.试用期条款约定试用期限应遵守以下规定:((1 1)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合同期限而不约定合同期限2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约)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定一次试用期3 3)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 6个月4 4)试用期的法律意义试用期的法律意义2 2.服务期条款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服务期条款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方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3.保密事项条款劳动过程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对有关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使之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项条款4.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5.福利待遇6.竞业限制条款7.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亦称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它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①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②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③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二二)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也就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是说,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劳动合同,首先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订立劳动合同,首先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动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订立劳动合同主要应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阶段订立劳动合同主要应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一一) )要约要约 ( (二二) )承诺承诺(三)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三)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 1.防止就业歧视.防止就业歧视2 2.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3.3.劳动派遣问题劳动派遣就是由派遣单位通过与用劳动派遣问题劳动派遣就是由派遣单位通过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派遣协议,将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工单位订立劳动派遣协议,将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动派遣做了专节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肯定了这种用工形式的合法性,同时注意克服这种用工形式可能存在的问题2)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订立劳动合同3)明确在派遣时应注意对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同工同酬的保护4)规定了劳动派遣的范围(5)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6)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7)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4.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问题三、工会在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作用三、工会在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工会是劳动者群众利益的代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工会是劳动者群众利益的代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应当将帮助法权益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应当将帮助劳动者签订好劳动合同视为自己维护劳动者切身劳动者签订好劳动合同视为自己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利益的重要手段。
1 1.帮助劳动者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帮助劳动者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劳动者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劳供法律咨询服务,使劳动者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履行的劳动义务动权利和应履行的劳动义务2 2.对本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违反.对本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3 3.必要时,直接代表劳动者与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必要时,直接代表劳动者与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n n一、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n n( (一一) )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n n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的客观状态劳动合因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的客观状态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①①双方当事人作出双方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完整的意思表示;②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③③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
其中,基本要件是双方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其中,基本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的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或期限,则劳动合同于该条件成就或期限殊条件或期限,则劳动合同于该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成立届至时成立( (二二) )劳动合同的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 (生效生效) )劳动合同的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 (生效生效) )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有效的有效( (生效生效) )须符合下列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①①合同的主体必须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合法;②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③③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的程序必须合法;④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有效( (生效生效) )后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法律约束后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力具体表现为:①①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全面履行劳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同时享受权利),否则,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同时享受权利),否则,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②②合同的变更和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除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当事人必须依都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承担相应责任;③③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必须以法定方式处理。
议,必须以法定方式处理二、劳动合同的无效(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①主体资格不合法②内容不合法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按其无效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1)全部无效,是指合同整体无效2)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需认定该项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为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是针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确认其无效并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无效应追溯自劳动合同成立之时2.修正合同修正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3.赔偿损失。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一) )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1 1.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2.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3.合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二)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情形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自行失效,不再执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了全部权利,或者在履行中出现了约定的终止条件时,合同即告终止具体来说,劳动合同终止表现形式为:①劳动合同期满;②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劳动合同的续订第六节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一一) )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法理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终止不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法理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终止不包括合同的解除;广义的终止则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包括合同的解除;广义的终止则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我国据我国《《劳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体例,及其相关规定的体例,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包含在劳动合同的终止范围之内,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包含在劳动合同的终止范围之内,而是一项单列的制度是一项单列的制度 ( (二二) )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1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2 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无需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无需合同当事人有终止合同之意思表示的当然终止或强制终止当事人有终止合同之意思表示的当然终止或强制终止3.解除权的行使为合同当事人,任何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均无权提起解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解除效力作出裁决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导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提前终止,既可以表现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双方的法律行为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依不同标准具有不同分类。
其中,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包括下述几种: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中是否含有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不同,可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我国我国《《劳动法劳动法》》和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对劳动合同解除采取了双方解除或协议解除、过错性辞退、非过采取了双方解除或协议解除、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非过错性辞退的一种特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非过错性辞退的一种特例)以及劳动者辞职的立法技术分类例)以及劳动者辞职的立法技术分类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一)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一)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劳动法劳动法》》第第2424条和条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3636条都规定,条都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当然也允许其自愿协商解除,而不问解除的理由当然也允许其自愿协商解除,而不问解除的理由或原因。
只要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另一方表示或原因只要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同意即可(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过错性辞退过错性辞退也可称为过错性解雇、即时辞退,指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关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辞退还应注意的问题2.非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也可称为用人单位“预告解除”、“预告辞退”,是指劳动者虽无过错,但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公伤残等,用人单位在采取弥补措施无果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履行特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非过错性辞退的三种情况: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关于用人单位的非过错性辞退,还应注意的问题3.经济性裁员即因经济性原因,使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而难以正常经营的状况下,通过裁员从而达到增效目的。
4.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限制5.工会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介入权(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即时辞职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时辞退相适应,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也享有即时解除权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即时辞职的三种情况: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 2.预告辞职预告辞职也称为劳动者预告解除我.预告辞职预告辞职也称为劳动者预告解除我国国《《劳动法劳动法》》第第3131条规定: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同,应当提前30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3737条规定: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劳动者提前30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基本含义是:其基本含义是:①①预告辞职的程序要求是劳动预告辞职的程序要求是劳动者必须提前者必须提前30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②②预预告辞职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告辞职没有任何法定理由, ,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以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任何理由向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③③通知通知后超过后超过30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不得以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不得以扣留人事档案或扣发工资等相要挟、阻挠留人事档案或扣发工资等相要挟、阻挠四、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用人单位的义务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负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2.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赔偿3.其他义务二)劳动者的义务合同解除后,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有:1.结束并移交工作事务2.继续保守商业秘密和履行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六章集体合同制度第一节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一、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也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约,是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集体合同,也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约,是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之间就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位或其组织之间就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二、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二、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1.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代表劳动者群体的意志和表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代表劳动者群体的意志和利益,即站在劳动者一边,依法为劳动者争取权利和利益利益,即站在劳动者一边,依法为劳动者争取权利和利益2.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3.3.集体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书面协议4.4.集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集体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5.5.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集体合同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6.6.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三、集体合同的产生与发展四、集体合同的作用 (一)集体合同是确保劳动者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二)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与公平的有效措施 (三)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四)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五、集体合同的分类五、集体合同的分类1 1.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这是根据集.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这是根据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的分类)体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的分类)2 2.单一层次集体合同与多层次集体合同。
这是根.单一层次集体合同与多层次集体合同这是根据集体合同的缔约主体的数量进行的分类)据集体合同的缔约主体的数量进行的分类)3.3.纲领性集体合同和具体性集体合同这是根据纲领性集体合同和具体性集体合同这是根据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分类)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分类)4 4.单层管理的集体合同与多层管理的集体合同.单层管理的集体合同与多层管理的集体合同这是根据集体合同的管理体制进行的分类)(这是根据集体合同的管理体制进行的分类)5.5.定期的集体合同、不定期的集体合同及以完成一定期的集体合同、不定期的集体合同及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限的集体合同这是根据合同期限定项目为期限的集体合同这是根据合同期限的不同进行的分类)的不同进行的分类)第二节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一、集体合同的订立一、集体合同的订立(一)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一)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1 1.劳动者方签约人劳动者方签约人一般情况下为工会,.劳动者方签约人劳动者方签约人一般情况下为工会,但是,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根据本国法律或条但是,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根据本国法律或条例正式选出或委任的代表为劳动者方签约人例正式选出或委任的代表为劳动者方签约人。
2 2.用人单位方签约人从各国的立法看,用人单位方签约.用人单位方签约人从各国的立法看,用人单位方签约人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人既可以是用人单位( (雇主雇主) )本身,也包括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用人单位( (雇主雇主) )的团体或组织但无论何种团体或组织,其地位应与作为的团体或组织但无论何种团体或组织,其地位应与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工会组织对等对方当事人的工会组织对等二)我国集体合同订立原则(二)我国集体合同订立原则①①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②②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原则;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原则;③③诚实守信,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原则;公平合作原则;④④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⑤⑤不得采取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激行为的原则(三)我国集体合同订立程序1.确定协商代表2.集体协商,形成草案3.通过草案4.集体合同的审查与生效5.即行生效、公布履行四)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1.当事人协商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二、集体合同的效力(一)集体合同的性质1.契约说2.法规说3.君子协定说二)集体合同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2.时间效力①当期效力②溯及效力③余后效力3.空间的效力第三节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集体合同的内容,根据我国集体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第3333条、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法》》第第5151条、条、《《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第8 8条以及中华全国总工条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会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属于列举式立法例。
属于列举式立法例1.1.劳动报酬劳动报酬2.2.工作时间工作时间3.3.休息休假休息休假4.4.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5.5.补充保险和福利补充保险和福利6.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7.7.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8.劳动合同管理9.奖惩10.裁员11.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四节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n n一、集体合同的履行一、集体合同的履行n n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全面按照合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坚持实际履行、适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坚持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n n二、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二、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n n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
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n n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止合同的行为n n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为: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为:①①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一致②②用人单位因被兼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③③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因不可抗力等原因④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⑤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n n三、集体合同的终止n n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n n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①合同期限届满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第五节不当劳动行为n n一、不当劳动行为的概念n n不当劳动行为,是指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手段,妨碍或者限制了对方(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第三方)行使其合法权利的行为。
n n二、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n n(一)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n n (二)工会的不正当劳动行为n n三.n n(一)对用人单位的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定n n1.“干涉工会活动”的不当劳动行为n n2.“控制、操纵工会活动”的不当劳动行为n n3.“拒绝集体协商”的不当劳动行为n n4.“歧视待遇”的不当劳动行为n n(二)对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定 第七章工资法律制度第一节工资概述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一一) )工资的概念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除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除工资外还包括奖金和津贴资外还包括奖金和津贴 ( (二二) )工资的特征工资的特征1 1.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2.工资的分配,受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3.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4.工资必须定期支付5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三)工资立法的意义和作用1.工资立法可以保证职工生活水平的稳定和不断提高2.工资立法可以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证劳动组织的合理调整3.工资立法可以鼓励职工积极进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和业务技术能力,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率的提高二、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一)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指依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额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三)宏观调控原则宏观调控原则是指对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或现象实行国家干预的法律调控原则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2.针对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现象,国家有必要在宏观上对此给予适当干预3.通过按劳分配原则难以完全实现的,只有适用工资分配中的宏观调控原则四)用人单位自主分配与劳动者协商原则第二节最低工资制度一、最低工资的概述一、最低工资的概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具有以下最低工资具有以下3 3个要件:个要件:1 1.劳动者在单位时间里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是取得.劳动者在单位时间里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是取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最低工资的前提2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3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一)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三、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M=f(C、S、A、U、E、a)M最低工资标准;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A职工平均工资;U失业率;E经济发展水平;a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2恩格尔系数法四、最低工资的给付正确给付最低工资,是正确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要求在支付的程序和办法上还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必须张贴和宣传最低工资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使每个劳动者都掌握②张贴本地区、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③公告本企业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与最低工资标准的折算办法和折算率不管如何折算,折算率不得低于相应的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最低工资标准④张贴有关政府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办法五、最低工资的效力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劳动者因探亲、婚丧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得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六、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规定执行第三节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工资形式一、工资制度改革一、工资制度改革( (一一) )新的工资制度的特点新的工资制度的特点1 1.在工资立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方面,将原来统一由.在工资立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方面,将原来统一由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全体劳动者划分为两类。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全体劳动者划分为两类2 2.取消了原来的国家直接规定企业职工个人工资标.取消了原来的国家直接规定企业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工资等级制度,并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职准的工资等级制度,并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权利完全交由企业行使工个人工资标准的权利完全交由企业行使3 3.在将工资自主权完全还给用人单位的同时,国家.在将工资自主权完全还给用人单位的同时,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使工资制通过立法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使工资制度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度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反映了社会公正,促进了社会进步反映了社会公正,促进了社会进步 (二)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1.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式2.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3.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4.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5.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6.实行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二、工资形式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具体采用什么工资形式,一般由企业确定。
第四节工资的集体协商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1 1.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2.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准。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三、工资协商综合参考的因素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四、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五、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六、工资协议审查第五节工资保障制度一、工资保障的方式一、工资保障的方式( (一一) )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1 1.保障劳动者实际工资不因为物价因素的影响而下降.保障劳动者实际工资不因为物价因素的影响而下降2 2.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使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能满足劳.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使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能满足劳动者及其家人的最低基本生活需要。
动者及其家人的最低基本生活需要 (二二) )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劳动法劳动法》》及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1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币支付,“ “货币形式货币形式” ”排除发放实物、发放有价证券等形排除发放实物、发放有价证券等形式;式;2 2.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并保存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并保存2 2年以上备查;年以上备查;3.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5.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6.对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7.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三)严禁非法扣除职工的工资的立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件,以及仲裁机关已经生效的仲裁文件,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当承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损害赔偿金或者其他款项5.对于违纪职工,可以由企业处以一次性罚款,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6.给国家或劳动者造成损失时,劳动监察机关或监察人员有权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对责任者本人处以不超过本月标准工资的20%的罚款(四)工资保障的监督和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工资的监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五)工资的诉讼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支付规定二、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支付规定( (一一) )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履行下列义务时,用人单劳动者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履行下列义务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1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2 2.当选代表出席乡.当选代表出席乡( (镇镇) )、区以上政府青年团、妇女、区以上政府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党派、工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联合会、党派、工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陪审员、辩护人.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陪审员、辩护人4 4.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产或工作时间5 5.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二)加班、加点工资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三)休假期间的工资1婚丧假工资2年休假工资3探亲假工资4停工期间的待遇四)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五)学习和培训期间工资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安全卫生概述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包身体健康为目的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卫生管理制度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2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强行性.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强行性3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内容具有技术性.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内容具有技术性4 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5 5.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指贯穿于整个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始终的指导思想2002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四、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1.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2.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3.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繁重的体力劳动,保护我国的劳动力第二节劳动安全法律制度一、劳动安全法的概念一、劳动安全法的概念劳动安全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劳动安全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防止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二、劳动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二、劳动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一) )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工厂安全技术规程1 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2 2.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3 3.机器设备的安全要求.机器设备的安全要求。
4 4.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5 5.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 (二二)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适宜在高空作业的人,禁止从事高空作业遇有适宜在高空作业的人,禁止从事高空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脚手架的作业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过负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过270270公斤进行土方公斤进行土方工程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的工程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的调查和勘察工作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调查和勘察工作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拆除建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 (三)矿山安全法律制度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矿山设计的安全要求2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3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第三节劳动卫生法律制度n n一、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n n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n n三、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法律规定n n四、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湿的规定n n五、通风和照明的规定n n六、生产辅助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n n七、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第四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一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负有下列职责:1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故隐患5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 1.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 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5.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n n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n n7.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n n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n n ( (二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 n1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险的事项n n2 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作业场所n n3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n n4 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二、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编制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计划它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三、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是企业帮助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技术法规知识,教育和培训职工掌握安全技术常识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是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分类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级别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部标准)3)地方标准五、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一项预防事故,防止职业伤害的重要制度,也是我国以预防为主劳动卫生制度指导思想的具体反映( (一一) )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1 1.煤矿企业安全认证.煤矿企业安全认证2 2.建筑企业安全认证.建筑企业安全认证3 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企业安全认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企业安全认证4 4.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资格认证.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资格认证 (二二) )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1 1.对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管理资格的认证.对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管理资格的认证1)(1)矿长安全卫生资格的认证矿长安全卫生资格的认证2)(2)其他企业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的认证其他企业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的认证2.对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三)对特殊设备和产品的安全认证1.压力容器安全认证2.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3.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质量认证4.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认证 六、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以下称“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安全卫生工作的长期经验的总结,各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②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③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④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⑤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七、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七、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落实安全卫生法规,揭露和消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落实安全卫生法规,揭露和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制度安除事故隐患,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制度安全卫生检查既包括用人单位自身对安全卫生工作全卫生检查既包括用人单位自身对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的经常性检查,也包括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的经常性检查,也包括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检查。
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检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通过检查,督促企业和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通过检查,督促企业和职工增强安全卫生意识,发现和消除劳动过程中职工增强安全卫生意识,发现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防患于未然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防患于未然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危害一)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事故原因的不同可分为因工伤亡和非因工伤亡2.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的不同可分为:轻伤,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害事故,特大伤亡事故3.按事故的类别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受压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20类。
( (二二) )伤亡事故的报告伤亡事故的报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要用快速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要用快速办法办法( (包括用、电报、电传等办法包括用、电报、电传等办法) )立即报告,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最迟不得超过24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三三) )伤亡事故的调查伤亡事故的调查伤亡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轻伤、重伤事故伤亡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设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的职责是: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②确定事故责任者;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④写出调查报告(四)伤亡事故统计1.统计的内容2.统计的范围3.填报单位4.报表的制订、实施、报送时间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5.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五)伤亡事故的处理九、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有: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 4.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门的监督检查人员(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员)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拒绝、阻挠5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6 6.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节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女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职工女职工女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职工。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律保障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16周岁未满周岁未满1818周岁的劳动者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国家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国家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方面对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劳动方面对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决定的女性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决定的女性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与男性有很大的区别女性有月经、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与男性有很大的区别女性有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现象,还肩负着抚育婴幼儿的社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现象,还肩负着抚育婴幼儿的社会责任,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以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都会责任,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以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都有可能影响她们的健康,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有可能影响她们的健康,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必须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因此,必须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基于未成年工的身体特点而决定的未成年工未满18周岁,尚处于身体发育阶段,过重的体力劳动和不良的工作环境都会影响他们的身体发育和身体健康而且,未成年工的注意力、抑制力和判断力都较成年人差,在工作中如果不给予特殊保护,则容易出现差错,甚至会出现伤亡事故,对未成年工的身体造成伤害因此,必须对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一)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①矿山井下作业;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⑤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1.经期保护经期保护是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①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2 2.孕期保护.孕期保护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作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②制药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③③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中规定剂量的作业;的作业;④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⑤⑤《《体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⑥⑥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拖拉机驾驶等;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拖拉机驾驶等;⑦⑦工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作业;作中需要频繁弯腰作业;⑧⑧《《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所规定的高处作业3.产期保护产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也应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给予15天至30天的休息,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 4.哺乳期保护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哺乳期保护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特殊保护期间的特殊保护《《劳动法劳动法》》第第6363条规定: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定》》还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还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时间,每次次30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劳动时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乳母禁忌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从事的劳动范围有:①①除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作业场所除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外,还包括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外,还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醛、有机磷化合物、有机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醛、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②《《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三三) )女职工保健措施的规定女职工保健措施的规定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在女职工保健方面,要求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难在女职工保健方面,要求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女职工保健的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女职工保健的内容主要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内容主要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四、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一)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应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特殊保护,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①①《《生产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作业;②②《《有毒作业分级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毒作业;③③《《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处作业;④④《《冷水作业分级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水作业;⑤⑤《《高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温作业;⑥⑥《《低温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温作业;⑦⑦《《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劳动强度的作业;⑧⑧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⑨⑨森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凿洞、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凿洞、凿道作业和海拔凿道作业和海拔3000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连续负重每小时米以上的高原作业;连续负重每小时6 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25公斤的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繁每分钟大于迫体位和动作频繁每分钟大于5050次的流水作业;锅炉司炉。
次的流水作业;锅炉司炉 ( (二二) )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作了具体规定康检查作了具体规定1 1.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①①安排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岗位之前;②②工作满工作满1 1年;年;③③年满年满1818周岁,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2 2.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需按规定的.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需按规定的《《未成年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检查,用人单位必须列出的项目检查,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检查费用未成年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期间,承担检查费用未成年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期间,应算作工作时间,不得克扣其工资应算作工作时间,不得克扣其工资3 3.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他劳动 ( (三三)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要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核发《《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登记证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上岗 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之内工作日的总和称为工作周工作时间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衡量每一个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的尺度,也是计付劳动报酬的依据工作时间法律特征是:工作时间法律特征是:1.1.工作时间制度要符合劳动者的自然生理规律工作时间制度要符合劳动者的自然生理规律2.2.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形式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形式( (时间时间) )和计发劳动和计发劳动报酬的标准。
报酬的标准3.3.工作时间是法律明确限定的工作时间是法律明确限定的4.4.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与相关活动时间的总和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与相关活动时间的总和关于工作时间的理解,目前有以下新动向:关于工作时间的理解,目前有以下新动向:(1)(1)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需的,都视为劳动时间例如,美国最高作中所必需的,都视为劳动时间例如,美国最高裁判所将工作结束后的洗手时间也视为劳动时间裁判所将工作结束后的洗手时间也视为劳动时间2)(2)将将“ “周周” ”作为工作时间的计量单位,即将作为工作时间的计量单位,即将8 8小时小时工作日变为工作日变为“ “4040小时工作周小时工作周” ”由于职业特点的原因,不适用于农民和城乡个体劳动由于职业特点的原因,不适用于农民和城乡个体劳动者二、工作时间制度的分类二、工作时间制度的分类 ( (一一)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统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时间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工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工时制度,适用范围广,法律规定性强,其他一切工制度,适用范围广,法律规定性强,其他一切工时制度都是对这一制度的转化和变通适用,都以时制度都是对这一制度的转化和变通适用,都以其为实行基础和区分标准。
其为实行基础和区分标准 (二二) )缩短工作时间制度缩短工作时间制度缩短工作时间制度是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缩短工作时间制度是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务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三三) )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制度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时延长工作时间制度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时间,即超过间,即超过8 8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四四) )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相同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相同的工作日制度的工作日制度 (五五) )不定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六)弹性工时制度弹性工作日制度是指在工作周时数不便确定的前提下,在标准工作日的基础上按照事先规定的工作办法,由职工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七)非全时工作时间制度在我国,非全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或每周少于正常工作时数的工作时间制度职工一天可以工作几小时,一周可以工作几天第二节休息时间制度一、休息时间制度的概念一、休息时间制度的概念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免于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亦即劳动者实现休息权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亦即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定必要时间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休的法定必要时间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谓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继续劳动过程中为恢复身体健康、消息权,是指劳动者在继续劳动过程中为恢复身体健康、消除过度疲劳,依法享有不提供劳动,取得自己可以自由支除过度疲劳,依法享有不提供劳动,取得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一段时间的权利配的一段时间的权利在实践中,规定了安排休息时间制度的具体原则:在实践中,规定了安排休息时间制度的具体原则:1.1.劳动间歇原则。
劳动间歇原则2.2.劳动者同时休息原则劳动者同时休息原则3.3.劳动者自由利用原则劳动者自由利用原则 二、休息时间制度的内容二、休息时间制度的内容( (一一) )单位工作时间内的间歇时间单位工作时间内的间歇时间( (亦称工间休息亦称工间休息) )单位工作时间内的间歇时间又称工间休息,是指单单位工作时间内的间歇时间又称工间休息,是指单位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所享有的用以解除工作紧张位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所享有的用以解除工作紧张状态的休息时间和满足自然生理需要的时间一状态的休息时间和满足自然生理需要的时间一般是指工作过程中的短暂休息时间、午间休息、般是指工作过程中的短暂休息时间、午间休息、用膳以及如厕等时间用膳以及如厕等时间 (二二) )单位工作时间之间的休息时间单位工作时间之间的休息时间单位工作时间之间的间歇时间是指两个邻近工作日单位工作时间之间的间歇时间是指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即一个工作日结束到下一个工之间的休息时间,即一个工作日结束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一般不少于作日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一般不少于1616小时(三)周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又称公休假日,是指职工在完成整个一个工作周以后所享有的连续休息时间。
周休息时间有几种形式:1.每周一次的休息日2.休息日的轮换制3.周休二日制(四)法定节日法定节日是指法律规定全体或部分公民所享有的用以开展庆祝纪念活动或参与政治活动以及用以娱乐休闲等的一段时间1属于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2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及纪念日3.纪念日,均不放假,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纪念庆祝活动4.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5.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6.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五)年休假年休假是指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连续休息时间 (六)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与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第三节加班加点制度一、加班加点的概念加班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内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工作日计算加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实际上是延长工作时间的一种形式,通常以小时计算加班与加点都是对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超越和变形加班与加点都是对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超越和变形适用,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相适用,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之处是:同之处是:1.1.两者均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是对标准工作时间的两者均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是对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越适用。
超越适用2.2.对加班加点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给予补休对加班加点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给予补休或按照法律的规定加发工资报酬或按照法律的规定加发工资报酬3.3.加班加点必须事先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且经过同加班加点必须事先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且经过同意才能进行意才能进行两者的区别在于:加班时间是特定的,仅仅限于在两者的区别在于:加班时间是特定的,仅仅限于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加点则是随意的,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加点则是随意的,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二、加班加点的条件二、加班加点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符合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属延长工作时间禁止符合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属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制度的例外:制度的例外:1.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等紧急任务的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等紧急任务的5.5.法律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况 三、加班加点的限制措施采取以下措施限制加班加点:1.用人单位必须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得到允许才能加班加点2.增加用人单位加班加点的代价,确定较高的工资报酬3.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执,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争议的产生基础具有特定性3.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4.某些劳动争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性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一) )依劳动争议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依劳动争议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指因实现集会结社权、民主管理权、罢工权等政治权利争议指因实现集会结社权、民主管理权、罢工权等政治性权利发生的争议,如职工因组建工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性权利发生的争议,如职工因组建工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就属于权利争议。
利益争议是指因工资、福利、社会纠纷就属于权利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因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经济方面的利益而发生的争议保险、劳动保护等经济方面的利益而发生的争议 (二二) )依争议劳动者人数的多寡,可分为单个劳动争议与集体依争议劳动者人数的多寡,可分为单个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单个单个” ”与与“ “集体集体” ”是针对参加的劳动者人数相对而言单是针对参加的劳动者人数相对而言单个劳动争议,是指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为个劳动争议,是指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为1 1人,或虽为人,或虽为2 2人但人但可作为共同诉讼,不需要推举代表人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可作为共同诉讼,不需要推举代表人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3 3人或人或3 3人人以上,必须推举代表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以上,必须推举代表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 ( (三三) )依争议当事人是否属于社会团体,可分为个别依争议当事人是否属于社会团体,可分为个别争议与团体争议争议与团体争议“ “个别个别” ”与与“ “团体团体” ”是就劳动关系的范围相对而言是就劳动关系的范围相对而言。
个别争议是指一个个别争议是指一个( (或一对或一对) )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即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即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团体争议是指一类劳动关系的双方团体之间位团体争议是指一类劳动关系的双方团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团体争议以团体的名义为维护整个发生的争议,团体争议以团体的名义为维护整个团体的利益进行,如行业协会与产业工会之间的团体的利益进行,如行业协会与产业工会之间的争议 (四四) )依当事人国籍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依当事人国籍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外劳动争议前者是指本国的劳动者与本国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前者是指本国的劳动者与本国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后者指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一方动争议;后者指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一方具有外国国籍的劳动争议处理涉外劳动争议,具有外国国籍的劳动争议处理涉外劳动争议,根据国际通行的准据法原则,应当适用用人单位根据国际通行的准据法原则,应当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国的法律所在国的法律三、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最近的规定是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该解释第在该解释第8 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 (一一) )调解原则调解原则调解,是指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第三方调解,是指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第三方主持,依法劝说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互主持,依法劝说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一种方法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二) )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及时处理,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迅速处理件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迅速处理结案,消除纠纷,不能拖延结案,消除纠纷,不能拖延及时处理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及时处理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1 1在用人单位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用人单位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 2规定了各种短期时效规定了各种短期时效3 3规定了短期办案时限规定了短期办案时限(三)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在全面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辨明是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四)公正处理原则公正处理原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不得袒护任何一方,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一一) )设立设立我国我国《《劳动法劳动法》》第第8080条规定:条规定:“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二二) )组成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主任由用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 (三三) )法律性质法律性质调解委员会的三方组成决定了它既非司法机构、也非行政机调解委员会的三方组成决定了它既非司法机构、也非行政机构,而是用人单位内部依法成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构,而是用人单位内部依法成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众组织 (四)职责1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调处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2积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行政和职工的法制观念,以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3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一) )设立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根据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根据《《条例条例》》的规定,县、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法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法定的必须设立的机构定的必须设立的机构 ( (二二) )组成组成根据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第818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三方代表人数相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
等,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 (三三) )法律性质法律性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决定了它特殊的法律地位,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决定了它特殊的法律地位,既不是民间组织、司法机构,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既不是民间组织、司法机构,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在仲裁委员会中的主导地位、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在仲裁委员会中的主导地位、管辖范围的确定方式及活动经费对国家财政的依管辖范围的确定方式及活动经费对国家财政的依赖,使它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赖,使它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它与行政机构又有着显著的区别:它与行政机构又有着显著的区别:①①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在行使仲裁权时居于中间人地位,而劳动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时居于中间人地位,而劳动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则居于管理人地位;在执法时则居于管理人地位;②②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实行一次裁决制度,而劳动行政机关独立办案,实行一次裁决制度,而劳动行政机关则不同;则不同;③③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 “半官半民半官半民” ”、准司法的、准司法的特征。
特征 (四)职责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3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4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仲裁庭的职责包括:仲裁庭的职责包括:①①制作开庭记录,要求有关人制作开庭记录,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员在记录上签字;②②有权取证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权取证和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对证据作出评定;证据,并对证据作出评定;③③对争议双方依法进对争议双方依法进行调解,作出调解书,撤销业已和解的争议案件;行调解,作出调解书,撤销业已和解的争议案件;④④审理终了时,对争议作出裁决;审理终了时,对争议作出裁决;⑤⑤其他法定职其他法定职权仲裁员的职责包括:仲裁员的职责包括:①①接受仲裁办事机构交办的争接受仲裁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议案件,参加仲裁庭;②②对已受理的劳动争议,对已受理的劳动争议,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③③拟定处理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拟定处理方案,提出处理意见;④④承担对争议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和仲裁会议的准承担对争议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和仲裁会议的准备工作;备工作;⑤⑤对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参加合议庭,对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参加合议庭,并提出裁决意见;并提出裁决意见;⑥⑥负责仲裁文书的制作、送达负责仲裁文书的制作、送达和归档工作;和归档工作;⑦⑦承办仲裁办事机构和本会领导委承办仲裁办事机构和本会领导委派的有关工作;派的有关工作;⑧⑧遵守保密规定;遵守保密规定;⑨⑨进行劳动法进行劳动法制宣传。
制宣传仲裁办事机构的职责包括:①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②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管理和培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③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和印鉴;④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⑤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⑥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三、人民法院《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审理的终极程序第三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调解程序一、调解程序这里的调解是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里的调解是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调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解委员会) )的调解它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程序,但的调解它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程序,但并非必经程序并非必经程序 (一一) )调解的原则调解的原则1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2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二) )调解的程序调解的程序1 1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
2 2调查和调解调查和调解n n3 3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三)调解的效力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它主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承诺、互信及道德的约束力保证实施;即使当事人在履行后反悔,也不影响其申请仲裁的权利二、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原则1强制仲裁原则2先行调解原则3 3一裁原则一裁原则4 4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区分举证责任原则5 5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独立原则除以上几个原则外,劳动争议仲裁还应遵循合议原则、回避除以上几个原则外,劳动争议仲裁还应遵循合议原则、回避原则等 (二二) )仲裁的程序仲裁的程序1 1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2 2审理3 3结案 (三三) )仲裁的效力仲裁的效力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职工一方在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职工一方在30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公布之日起生效;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公布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仲裁裁决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15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三、诉讼程序三、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裁裁决书之日起15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适用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的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的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程序上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起民事审判庭受理,程序上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四、特别处理程序四、特别处理程序特别处理程序是针对职工一方为特别处理程序是针对职工一方为3030人以上的集体劳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而设立的一种特别程序,遵照就地、就近、动争议而设立的一种特别程序,遵照就地、就近、从速的原则,便于当事人参与,以求尽快解决争从速的原则,便于当事人参与,以求尽快解决争议 第十一章劳动监察制度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n n一、劳动监察的概念一、劳动监察的概念n n劳动监察,是指依法享有劳动监察权的专门机构劳动监察,是指依法享有劳动监察权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整个和人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的总称。
劳动监察具有以下基本属性:的活动的总称劳动监察具有以下基本属性:n n1 1.法定性.法定性n n2 2.行政性.行政性n n3 3.专门性.专门性n n4 4.惟一性.惟一性n n5 5.综合性.综合性 二、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二、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1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监察机构则是劳动部门的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监察机构则是劳动部门的职能机构职能机构2 2.劳动仲裁是一种社会干预行为;劳动监察是一种.劳动仲裁是一种社会干预行为;劳动监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3 3.劳动仲裁直接以处理劳动争议为目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直接以处理劳动争议为目的;劳动监察直接以查处、纠正被监察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直接以查处、纠正被监察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督促被监察主体遵守劳动法为目的督促被监察主体遵守劳动法为目的4 4.劳动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劳动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裁;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动进行监察。
动进行监察5 5.劳动仲裁所依据的实体法既可以是强行性规范,.劳动仲裁所依据的实体法既可以是强行性规范,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并且还能够依据合法有效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并且还能够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企业劳动规则进行调解和裁决;劳的合同条款、企业劳动规则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察所依据的实体法只限于强行性规范,不能动监察所依据的实体法只限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以合同条款和企业劳动规则作为监察决定的准绳以合同条款和企业劳动规则作为监察决定的准绳6 6.劳动仲裁机构无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处罚,.劳动仲裁机构无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处罚,但对劳动争议有调解权;劳动监察主体对违反劳但对劳动争议有调解权;劳动监察主体对违反劳动法的被监察主体则有一定的处罚权,监察事项动法的被监察主体则有一定的处罚权,监察事项无调解权无调解权7 7.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依法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依法提起诉讼;被监察主体不服监察决定,则可依法申请行政;被监察主体不服监察决定,则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劳动监察与一般劳动监督检查的区别1.主体不同2.职权范围不同3.范围不同4.法律效力不同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监察的意义1.劳动监察是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2.劳动监察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3.劳动监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预防违法行为4.劳动监察能够切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劳动监察要素一、劳动监察要素( (一一) )劳动监察主体劳动监察主体1 1.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有如下特点:.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有如下特点:(1)(1)劳动监察机构一般设置在各级劳动部门,在同级劳动部劳动监察机构一般设置在各级劳动部门,在同级劳动部门行政机构的领导或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门行政机构的领导或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2)(2)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一个综合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一个综合性劳动监察机构,全面行使劳动监察权另一种是按监察性劳动监察机构,全面行使劳动监察权另一种是按监察对象不同分别设置若干个劳动监察机构,它们相互间地位对象不同分别设置若干个劳动监察机构,它们相互间地位平等并列,只是对监察对象的不同平等并列,只是对监察对象的不同3)(3)劳动监察机构不同于劳动部门内的其他机构劳动监察机构不同于劳动部门内的其他机构。
2.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国外也称“劳工检查员”或“劳工检查官”,是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对劳动监察员做了以下规定:(1)劳动监察员的职权(2)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第一,专业知识条件第二,专业培训或学历条件第三,技术职称条件第四,工作经历条件第五,身体条件3)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程序4)劳动监察员的培训5)劳动监察员的考核制度6)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 (二)劳动监察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2.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3.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履行情况4.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6 6.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7 7.社会保险金给付的情况.社会保险金给付的情况8 8.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9 9.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010.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情况1111.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职工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构对职工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1212.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3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我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规定,劳动保护监察的内容,主要有:1.企业(包括矿山)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和竣工验收2.锅炉压力容器和其他特种危险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3.特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4.劳动防护用品设计、生产、经营和发放5.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6.劳动安全卫生技术的培训、考试和发证7.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n n9.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三三) )劳动监察客体劳动监察客体劳动监察客体,即劳动监察的对象,一般是指被监察主体实劳动监察客体,即劳动监察的对象,一般是指被监察主体实施的为劳动法所规范的行为施的为劳动法所规范的行为1 1.被监察主体的范围界定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只有用.被监察主体的范围界定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只有用人单位才是被监察主体,劳动者一方不是被监察主体人单位才是被监察主体,劳动者一方不是被监察主体2.2.界定被监察主体的范围应当明确,有必要把劳动服务主体界定被监察主体的范围应当明确,有必要把劳动服务主体也列为被监察主体也列为被监察主体二、劳动监察的基本原则二、劳动监察的基本原则1 1.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2 2.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原则3 3.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 4.分开性原则.分开性原则n n三、劳动监察的权限三、劳动监察的权限n n ( (一一) )劳动监察的检查权劳动监察的检查权n n劳动监察的检查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劳动监察的检查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法的情况进行检查n n ( (二二) )劳动监察的调查权劳动监察的调查权n n劳动监察的调查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调查的权利劳动监察的调查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调查的权利n n( (三三) )劳动监察的建议权劳动监察的建议权n n劳动监察的建议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监察对象的行为进行检查、调查之劳动监察的建议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监察对象的行为进行检查、调查之后,就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被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利后,就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被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利n n劳动监察的建议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劳动监察的建议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n n1 1.对于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可.对于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可以要求执行或者正确执行以要求执行或者正确执行n n2 2.对于用人单位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可以要求其限期纠.对于用人单位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可以要求其限期纠正、完善或撤销;已经给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正、完善或撤销;已经给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对用人单位的薄弱环节,建议其总结教训,认真加以改进对用人单位的薄弱环节,建议其总结教训,认真加以改进( (四四) )劳动监察的处分权劳动监察的处分权劳动监察的处分权,是劳动监察机构对通过检查、劳动监察的处分权,是劳动监察机构对通过检查、调查,证实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调查,证实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权限的规规以及政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权限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的权力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的权力四、劳动监察的形式四、劳动监察的形式( (一一) )专门机构监察和专任人员监察专门机构监察和专任人员监察专门机构监察,是指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实行劳动监专门机构监察,是指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实行劳动监察各国通常由劳动部门设置专门劳动监察职能察各国通常由劳动部门设置专门劳动监察职能的机构,在中央政府劳动部门的统一控制下行使的机构,在中央政府劳动部门的统一控制下行使劳动监察权劳动监察权专任人员监察,是指由依法任命的专职或兼职的劳专任人员监察,是指由依法任命的专职或兼职的劳动监察员实行劳动监察动监察员实行劳动监察 (二)自行监察和委托监察自行监察,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官员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亲自对监察对象实行劳动监察,这是各国劳动监察的主要形式。
除了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场合,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官员都必须采用这种监察形式委托监察,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官员将其职权范围内的监察事务,依法委托给特定机构或人员代为实施 ( (三三) )综合监察和专项监察综合监察和专项监察综合监察,是指在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官员的综合监察,是指在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官员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包括有多项监察内容在各国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包括有多项监察内容在各国的劳动监察体系中,都设置了具有综合监察职能的劳动监察体系中,都设置了具有综合监察职能的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官员,除法律明确为专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官员,除法律明确为专项监察项目外,全包括在它的监察范围内项监察项目外,全包括在它的监察范围内专项监察,是将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劳动监察项专项监察,是将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劳动监察项目单列,分别另设专门机构按其特定规则行使监目单列,分别另设专门机构按其特定规则行使监察权(四)普通监察和特殊监察普通监察,是以一般的国民经济部门为监察范围的劳动监察,它由一般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设置的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官员行使监察权在劳动监察体系中,大多为普通监察。
特殊监察,通常是指对国防军工部门的企业实施的劳动监察,由于国防军工企业涉及国防军事机密和高科技等情况特殊,许多国家对其劳动监察作了特殊规定 五、劳动监察程序 (一)劳动监察执法检查的程序1.实施检查2.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3.处理决定送达和备案二)案件受理的程序1.登记立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根据案件的情况,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证据3.处理劳动监察机构在听取当事人申辩的前提下,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监察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n n第十二章违反劳动法的责任第一节违反劳动法责任概述一、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概念一、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概念1.1.责任主体是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和个人责任主体是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和个人2.2.责任根据是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责任根据是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具体行为3.3.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实内容的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实内容的不利性4.4.责任形式在劳动法上表现为责任综合性特征,即责任形式在劳动法上表现为责任综合性特征,即综合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责任形式,既能体现综合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责任形式,既能体现责任承担的相对性,又能使各种责任形式有机统责任承担的相对性,又能使各种责任形式有机统一。
一二、违反劳动法责任的承担条件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具备法定条件为前提,即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构成要件违反劳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2.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4.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三、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三、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 ( (一一)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由有关行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处罚或纪行政机关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律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家特定行政机关给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家特定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理的措施如罚款、责令改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理的措施如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罚款正、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罚款等纪律处分,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及其纪律处分,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其内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而给予的他中介机构对其内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措施(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的法律责任形式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是劳动法法律责任形式中处罚性最严厉的一种第二节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n n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n n1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 n2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n n3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1个月不满个月不满1 1年未与劳动者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2倍的工资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2倍的工资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6.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额50%50%以上以上100%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金7.7.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2626条规定被确认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8.8.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4747条规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 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罚13.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在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三种情形下,可以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如有违反,承担违约责任三、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责任n n一、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的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的法律责任n n二、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制度的法律责任二、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制度的法律责任n n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法律责任n n( (一一)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法的法律责任n n ( (二二) )用人单位违反建筑工程用人单位违反建筑工程“ “三同时三同时” ”制度的法律责任制度的法律责任n n( (三三) )未为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未为劳动者依法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n n( (四四) )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n n( (五五) )用人单位违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管理规用人单位违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定的法律责任(六)用人单位以合同条款形式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法律责任(七)用人单位未对有关责任人及其员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法律责任(八)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四、中介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五、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六、用人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法律责任第四节违反劳动行政管理的法律责任一、就业训练中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职业技能鉴定中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三、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管理给付中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四、用人单位、中介组织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法律责任 下编 第十三章社会保障法概述第一节社会保障的概念一、社会保障的概念一、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举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举办的,对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办的,对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时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涵盖了社会的、的制度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涵盖了社会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诸多领域,又由于各国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诸多领域,又由于各国创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及社会形态的差异,创建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及社会形态的差异,中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总结便有了一定的差异中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总结便有了一定的差异 (一一) )国外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涵义国外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涵义( (二二) )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定义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定义 (三)中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本书对社会保障所下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举办的,对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中断就业机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时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的制度系统二、社会保障的特征 (一)社会保障的普遍性 (二)社会保障的强制性(三)社会保障的社会性1.社会保障对象的社会性2.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的社会性3.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社会性四)社会保障的互助性(五)社会保障的福利性第二节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 (一一) )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1 1社会保障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须是政府社会保障职能部门社会保障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须是政府社会保障职能部门2 2社会保障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属性社会保障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属性3 3社会保障关系主要表现为社会连带责任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主要表现为社会连带责任关系(二)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1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2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政府间的关系3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4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的关系5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关系6社会保障监督关系第三节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一、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1.1.社会保障是实现公平分配的一种机制社会保障是实现公平分配的一种机制2.2.这种公平的程度受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这种公平的程度受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3.3.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是社会保障法的最基本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是社会保障法的最基本功能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1.1.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2.2.社会保障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三、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三、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四、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四、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第四节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一、社会保障法的地位 ( (一一)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二二)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二、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民法的关系二、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民法的关系( (一一)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最为密切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最为密切1 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 2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分离与独立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分离与独立 ( (二二) )社会保障法与民法社会保障法与民法在社会保障法产生之前,民法曾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在社会保障法产生之前,民法曾对社会成员的生存权进行过调整和保护,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权进行过调整和保护,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亲属法中,规定了家庭成员的代际扶养、赡是在亲属法中,规定了家庭成员的代际扶养、赡养义务,适应了产业革命前家庭保障的需要;二养义务,适应了产业革命前家庭保障的需要;二是在侵权行为法领域,规定了雇主对雇员的工业是在侵权行为法领域,规定了雇主对雇员的工业伤残的赔偿责任;三是在债权法领域,将雇佣关伤残的赔偿责任;三是在债权法领域,将雇佣关系界定为系界定为“ “劳动力租赁劳动力租赁” ”。
三、社会保障法的作用三、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一一) )调节收入差别,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差别,缩小贫富差距( (二二) )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 (三三) )推进我国企业制度改革推进我国企业制度改革( (四四) )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五五)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十四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一、社会保障法的萌芽二、社会保障法的诞生三、社会保障法的成熟和发展四、社会保障法的调整与改革第二节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一、联邦德国模式一、联邦德国模式联邦德国模式也称为社会保险模式,它是建立在联邦德国模式也称为社会保险模式,它是建立在1919世纪末世纪末“ “铁血宰相铁血宰相” ”俾斯麦社会保障理念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保障制俾斯麦社会保障理念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独特模式度独特模式德国社会保险的特征是:德国社会保险的特征是:①①实行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共担,即实行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共担,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除外工伤保险除外) )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一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一般情况下双方各占般情况下双方各占50%50%。
当保险基金开支入不敷出时,当保险基金开支入不敷出时,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②②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交费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交费与享受待遇挂钩,交费额大小与待遇的多寡挂钩享受待遇挂钩,交费额大小与待遇的多寡挂钩③③保险费保险费用的支出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期的缴费来支付各种用的支出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期的缴费来支付各种保险开支保险开支④④社会保障的目标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国民经济社会保障的目标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国民经济稳定及持续发展稳定及持续发展除德国外,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还有美国、日本、荷兰、奥除德国外,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还有美国、日本、荷兰、奥地利等国地利等国二、福利国家型模式二、福利国家型模式福利国家模式是以福利国家模式是以“ “贝弗里奇报告贝弗里奇报告” ”为主要标志而为主要标志而在英国及北欧国家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独特模式在英国及北欧国家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独特模式其理论基石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其理论基石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它以它以“ “收入均等化、福利普遍化、就业充分化、收入均等化、福利普遍化、就业充分化、福利设施体系化福利设施体系化” ”为目标,消除贫困现象,实现为目标,消除贫困现象,实现全民福利。
全民福利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这种模式的特点是:①①社会保障覆盖面广,项目齐社会保障覆盖面广,项目齐全②②保险费率均等,保险支付也均等保险费率均等,保险支付也均等③③推崇推崇公平,不强调或少强调制度的效率价值,以国家公平,不强调或少强调制度的效率价值,以国家财政作主要支持;财政作主要支持;④④社会保障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社会保障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社会保障事业统一由卫生社会保障部主理体系社会保障事业统一由卫生社会保障部主管,形成部、区、地方办事处的行政管理格局管,形成部、区、地方办事处的行政管理格局福利国家模式优点是福利化程度高,缺点是国家福利国家模式优点是福利化程度高,缺点是国家财政负担过重财政负担过重三、苏联、东欧国家模式三、苏联、东欧国家模式这种模式由原苏联倡导并实施,其理论根据是来自马克思的这种模式由原苏联倡导并实施,其理论根据是来自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哥达纲领批判》》中中“ “必要劳动必要劳动” ”和和“ “剩余劳动剩余劳动” ”之划分剩余劳动部分,包含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们赡养费用因剩余劳动部分,包含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们赡养费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保险费用已由国此,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保险费用已由国家在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中作了家在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中作了“ “扣除扣除” ”。
因此,个人因此,个人不应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这种模式的特点是:①①社会保险事业完全由国家出面包办,社会保险事业完全由国家出面包办,个人不是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个人不是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②②年金制度不统一,且种年金制度不统一,且种类繁多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和类繁多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和职员执行不同的标准而且在干部和职员中又划分不同的职员执行不同的标准而且在干部和职员中又划分不同的职业待遇职业待遇③③社会保险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生、老、病、社会保险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生、老、病、残、死亡等残、死亡等④④社会福利设施齐全包括疗养院、休养院、社会福利设施齐全包括疗养院、休养院、养老院、孤儿保育院、文化宫、俱乐部、运动场等公共福养老院、孤儿保育院、文化宫、俱乐部、运动场等公共福利设施四、东南亚模式四、东南亚模式东南亚模式也称为强制储蓄型模式,它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东南亚模式也称为强制储蓄型模式,它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东南亚各国包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等国以东南亚各国包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等国以中央公积金制度创制的社会保险模式。
中央公积金制度创制的社会保险模式这种模式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不具备再分配功能的养老金计这种模式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不具备再分配功能的养老金计划模式,与欧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区别鲜明,颇有特色划模式,与欧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区别鲜明,颇有特色保障范围不仅包括社会保险,还涉及住房、教育、保健、保障范围不仅包括社会保险,还涉及住房、教育、保健、投资等中央公积金是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参与的强制投资等中央公积金是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参与的强制储蓄性保险,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参加中央公储蓄性保险,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参加中央公积金的成员都有三个账户:普通账户积金的成员都有三个账户:普通账户( (账户金额占公积金账户金额占公积金75%75%,用于购房、养老以及其他投资,用于购房、养老以及其他投资) )、保健储蓄账户、保健储蓄账户( (账账户金额占公积金户金额占公积金15%15%,用于储蓄者自己以及作为新加坡公,用于储蓄者自己以及作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住院支付或门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住院支付或门诊费用诊费用) )、特别账户、特别账户( (账户金额占公积金账户金额占公积金10%10%,用于老年生,用于老年生活费和特别急需之用活费和特别急需之用) )。
新加坡社会保障模式的特点是:新加坡社会保障模式的特点是:①①该制度是以家庭该制度是以家庭为中心构建,政府起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为中心构建,政府起了重要的引导作用;②②建立建立了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制度,强调社会保险的了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制度,强调社会保险的激励机能;激励机能;③③注重中央公积金的安全运营,政府注重中央公积金的安全运营,政府对公积金的投资渠道作了强制性规定,主要用于对公积金的投资渠道作了强制性规定,主要用于购买国债新加坡模式的优点是不受人口老龄化购买国债新加坡模式的优点是不受人口老龄化程度影响,国家财政负担很轻,也不存在养老代程度影响,国家财政负担很轻,也不存在养老代际转嫁问题不足之处是基金易受物价波动影响,际转嫁问题不足之处是基金易受物价波动影响,须有得力的保值措施同时,缺乏社会保障的互须有得力的保值措施同时,缺乏社会保障的互助性功能正是基于此点,许多西方学者对此种助性功能正是基于此点,许多西方学者对此种模式提出质疑和责难模式提出质疑和责难第三节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保障法二、建国后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期的社会保障立法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n n第十五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n n一、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概述n n( (一一) )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的定义n n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通过税收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通过税收或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从而帮助劳动者克服上述社会风险的一种或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从而帮助劳动者克服上述社会风险的一种正式的国家生活保障制度。
正式的国家生活保障制度n n( (二二)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n n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n n社会保险在保障作用上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有明显区别社会保险在保障作用上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有明显区别: :n n1 1实施对象不同实施对象不同n n2 2资金来源不同资金来源不同n n3 3实施原则不同实施原则不同n n4 4实施的方式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n n(三)社会保险的特征n n1社会性n n2强制性n n3互济性n n4补偿性n n5储备性 二、社会保险法概述二、社会保险法概述社会保险当事人涉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社会保险当事人涉及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当事人性质不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当事人性质不同 (一一)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可分为养老保险关系、医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可分为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系社会保险关系依据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可分社会保险关系依据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为:公共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依据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包括:保险人与被保社会保险关系依据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关系四类关系四类 ( (二二) )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是指社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是指社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主要有以下几类:1 1保险人:是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包保险人:是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包括国家或经国家授权或委托的办事机构、基金公括国家或经国家授权或委托的办事机构、基金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司和商业保险公司2 2投保人:是负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主体,一般投保人:是负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主体,一般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包括个体劳动者和其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包括个体劳动者和其他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
他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3 3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为劳动者一般为劳动者4 4受益人:社会保险项目的受益人除了被保险人本受益人:社会保险项目的受益人除了被保险人本人以外还可以为他们的家庭成员人以外还可以为他们的家庭成员 (三)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即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四)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可以表现为资金、现金、物和服务行为第二节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的概念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一一) )养老保险的定义及其特点养老保险,又称为年养老保险的定义及其特点养老保险,又称为年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形式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目标,通过再分建立的,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目标,通过再分配手段或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在配手段或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正式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项目中实施最广泛的一个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项目中实施最广泛的一个险种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养老保险具有险种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养老保险具有普遍性和年金保险的特点普遍性和年金保险的特点(二)养老保险制度对法制的依托性1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甚至是全体公民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在当代社会它已经成为宪法保障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它需要健全的法律机制作为保障2养老保险涉及政治、经济、金融以及家庭等社会领域和政府、社会经济组织和劳动者等主体,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有力的协调手段来保证实施3养老保险属于长期储蓄和延期支付行为,金额大,周期长,信用度要求高,管理工作难度大,需要严格有效的法律规则保障二、现代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二、现代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一一) )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可分为现收现付模式、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可分为现收现付模式、完全积累模式和部分积累模式完全积累模式和部分积累模式1.1.现收现付模式,是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所采取的养老保险现收现付模式,是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所采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基金筹集方式这种模式一般是按照一个较短时期内这种模式一般是按照一个较短时期内( (通常为一年通常为一年) )收支平衡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收费率来筹集保险基金。
在现收现付制下,基的原则决定收费率来筹集保险基金在现收现付制下,基金的筹集通常以社会统筹的方式进行,按社会互济的原则金的筹集通常以社会统筹的方式进行,按社会互济的原则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再分配这种模式实质上体现的是代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再分配这种模式实质上体现的是代际赡养关系,即工作的一代供养退休的一代际赡养关系,即工作的一代供养退休的一代从资金供求关系看,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不留积累资金,从资金供求关系看,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不留积累资金,供款者现实的缴费负担较轻,也不必担心由于经济波动、供款者现实的缴费负担较轻,也不必担心由于经济波动、通货膨胀、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给基金带来损失其通货膨胀、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给基金带来损失其缺点在于和人口年龄结构关系密切,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缺点在于和人口年龄结构关系密切,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特别是老龄化问题,会对该模式造成冲击,未来退休者的特别是老龄化问题,会对该模式造成冲击,未来退休者的赡养将存在问题赡养将存在问题2.2.完全积累模式,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完全积累模式,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并据此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
在完全积累模式之下,并据此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在完全积累模式之下,基金通常以个人账户的方式储存,实质上就是每位劳动者基金通常以个人账户的方式储存,实质上就是每位劳动者在职时就为自己的养老金进行积累,其退休时可以领到的在职时就为自己的养老金进行积累,其退休时可以领到的养老金取决于其在职时的缴款和基金的投资回报养老金取决于其在职时的缴款和基金的投资回报该模式遵循的是同代自养原则,其优点在于可以有效抵御人该模式遵循的是同代自养原则,其优点在于可以有效抵御人口老龄化造成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同时有利于刺激在职人口老龄化造成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同时有利于刺激在职人口缴费和储蓄的积极性,鼓励在职人口延长工作年限,减口缴费和储蓄的积极性,鼓励在职人口延长工作年限,减少提前退休倾向其缺点在于基金保值增值的不确定性,少提前退休倾向其缺点在于基金保值增值的不确定性,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巨大的基金积累对于经济波动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巨大的基金积累对于经济波动以及通货膨胀的承受能力十分脆弱完全积累模式根据保以及通货膨胀的承受能力十分脆弱完全积累模式根据保险人的不同可以分为由私营机构管理的基金制险人的不同可以分为由私营机构管理的基金制( (例如智利例如智利的私营养老金计划和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私营养老金计划和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公私混、公私混合体制下的基金制和强制性政府公积金计划合体制下的基金制和强制性政府公积金计划( (例如新加坡例如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的公积金制度) )。
3.3.部分积累模式,是介于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部分积累模式,是介于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之间的一种选择它根据长期收支平衡和短模式之间的一种选择它根据长期收支平衡和短期收支平衡兼顾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当期所筹集期收支平衡兼顾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当期所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现已退休者的养老金,另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现已退休者的养老金,另一部分为现在就业者预留下来,存入个人账户,一部分为现在就业者预留下来,存入个人账户,用于今后的养老金支付用于今后的养老金支付部分积累制既不像现收现付制那样不留积累基金,部分积累制既不像现收现付制那样不留积累基金,也不像完全积累制那样预留长期使用基金,它的也不像完全积累制那样预留长期使用基金,它的基金储备规模比现收现付制大,比完全积累制小基金储备规模比现收现付制大,比完全积累制小部分积累模式吸收了前两种模式的特点,力图在部分积累模式吸收了前两种模式的特点,力图在资金的横向平衡资金的横向平衡( (即代际转移支付即代际转移支付) )和纵向平衡和纵向平衡( (即即人的不同阶段的收入转移人的不同阶段的收入转移) )之间寻求交点同时由之间寻求交点同时由于预留了一部分积累资金,从而减轻了现收现付于预留了一部分积累资金,从而减轻了现收现付模式下遭遇老龄化时的支付负担;又由于部分积模式下遭遇老龄化时的支付负担;又由于部分积累制下所积累的资金规模小于完全积累模式下的累制下所积累的资金规模小于完全积累模式下的基金规模,因此在遭遇经济波动、通货膨胀时基基金规模,因此在遭遇经济波动、通货膨胀时基金损失的风险也相对降低。
金损失的风险也相对降低 ( (二二) )按照养老金水平的确定和给付方式,可分为给按照养老金水平的确定和给付方式,可分为给付确定制付确定制(DB)(DB)和缴费确定制和缴费确定制(DC)(DC)1.1.给付确定制给付确定制(DB(DB,,Defined Benefit)Defined Benefit),狭义上是指,狭义上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保障一定生活水平所需的养老金按照预先确定的保障一定生活水平所需的养老金替代率确定养老金支付标准;广义上还包含有根替代率确定养老金支付标准;广义上还包含有根据所给付的养老金水平确定基金缴费率的内容,据所给付的养老金水平确定基金缴费率的内容,即通常所称的即通常所称的“ “以支定收以支定收” ”2.2.缴费确定制缴费确定制(DC(DC,,Defined Contribution)Defined Contribution),是指,是指通过预测确定缴费标准,并相对稳定的按照这个通过预测确定缴费标准,并相对稳定的按照这个标准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存入被保险标准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存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当被保险人退休时,其所能领取人的个人账户当被保险人退休时,其所能领取的养老金额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累积额,即通常所的养老金额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累积额,即通常所称的称的“ “以收定支以收定支” ”。
( (三三) )按照养老金体系的构成以及政府直接参与与否,可分为按照养老金体系的构成以及政府直接参与与否,可分为公共年金模式、职业年金模式和个人储蓄模式公共年金模式、职业年金模式和个人储蓄模式1.1.公共年金模式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以工资税或公共年金模式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以工资税或一般财政收入为主要基金来源,用现收现付方式筹集资金,一般财政收入为主要基金来源,用现收现付方式筹集资金,养老金给付实行给付确定制,实行国家公共管理的养老保养老金给付实行给付确定制,实行国家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模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险模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的就是公共年金模式金实行的就是公共年金模式2.2.职业年金模式,又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公司年金计划和职业年金模式,又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公司年金计划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一般由雇主建立,或由集体谈判决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一般由雇主建立,或由集体谈判决定根据各国立法实践职业年金计划可分为强制性和自愿定根据各国立法实践职业年金计划可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职业年金计划的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者的养老金性两类。
职业年金计划的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者的养老金保障水平,是对公共年金制度的重要补充我国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是对公共年金制度的重要补充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所提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属于职业年金计划制度中所提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属于职业年金计划 3.3.个人储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储蓄模式,个人储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储蓄模式,即个人账户制度,就指国家通过立法,以强制储蓄即个人账户制度,就指国家通过立法,以强制储蓄方式建立个人账户,由雇员个人或雇员个人和雇主方式建立个人账户,由雇员个人或雇员个人和雇主一起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存一起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入雇员个人账户,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入雇员个人账户,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雇员退休时的退休金由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支付雇员退休时的退休金由其个人账户累积资金支付实行该模式的典型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和智实行该模式的典型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和智利的由私营公司管理的个人账户制度第二种是自利的由私营公司管理的个人账户制度第二种是自愿性储蓄,就是指个人或家庭通过储蓄或其他方式愿性储蓄,就是指个人或家庭通过储蓄或其他方式自愿建立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计划。
我国养老保险制自愿建立补充退休收入保障计划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所说的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即为此种含义度中所说的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即为此种含义三、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一)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定义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养老保险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是养老保险制度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养老保险中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两个条件:现行有效的养老保险法律和现存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类别根据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方式,可将养老保险法律关系分为:1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关系2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法律关系3自愿储蓄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三)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1保险人:即养老保险的提供者、管理者或经营者2投保人:即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和缴费人3被保险人:是具备法定条件参加具体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4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5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和监督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人、经办人、投资人、支付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人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上述管理行为和结果负有监督责任的人,他们可以是政府、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机构、专设机构(如审计部门)以及由雇主、雇员两方或雇主、雇员、政府三方组成的委员会等。
( (四四)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缴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物,作为养老保险法构向缴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物,作为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现金,如养老金、病残抚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现金,如养老金、病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等恤金、遗属抚恤金等四、中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四、中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 (一一)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1 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1)实施原则实施原则2)(2)覆盖范围覆盖范围3)(3)统筹级别统筹级别(4)费用承担5)缴费比例6)个人账户规模.(7)公民对于个人账户的权利8)国家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9)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0)新老制度衔接11)管理机构12)养老保险费的缴纳2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评析1)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首先,较强的激励机制其次,约束和监督机制。
第三,兼顾效率与公平第四,有利于促进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最后,将“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有机结合,目的在于结合两种制度的优点,同时尽量减小两种制度各自存在的负面问题,从而既可以满足当前需要,又可以为将来老龄化高峰进行必要的积累(2)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我国的个人账户制是建立在社会统筹的基础之上的、国家承担责任前提之下的个人账户制,不同于完全积累制下完全依靠个人账户中的储蓄积累进行自我保障的个人账户制度其次,我国的个人账户是名义账户,是权益的积累,而不是真正的资金的积累第三,个人账户的财产权问题不明确(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法律依据2实施主体和条件3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4资金来源5计账方式和计发办法6经办机构和委托程序7.基金转移 (三)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现阶段,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以职工自愿购买商业人寿保险为主要措施第三节医疗保险制度n n一、医疗保险概述一、医疗保险概述n n( (一一) )医疗保险的概念医疗保险的概念n n医疗保险是一个涵盖面很大的概念。
广义的医疗保险指为分担疾病带医疗保险是一个涵盖面很大的概念广义的医疗保险指为分担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提供的保险制度,既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的社会来的经济损失而提供的保险制度,既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的社会或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也包括由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的医疗或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也包括由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包括营利性保险,包括营利性( (如商业医疗保险如商业医疗保险) )和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如非营利性的医疗如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保险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n n( (二二) )医疗保险的特点医疗保险的特点n n1 1医疗保险具有普遍性医疗保险具有普遍性n n2 2医疗保险涉及面广,更具有复杂性医疗保险涉及面广,更具有复杂性n n3 3医疗保险待遇给付采取医疗费用补偿的形式,而且补偿额的多少医疗保险待遇给付采取医疗费用补偿的形式,而且补偿额的多少往往不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寡,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实往往不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寡,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实际病情需要际病情需要n n4 4医疗保险的发生频率高,而且费用难于控制。
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医疗保险的发生频率高,而且费用难于控制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风险预测和费用控制机制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风险预测和费用控制机制 n n二、医疗保险关系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二、医疗保险关系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n n1 1医疗保险的保险人:即医疗保险的提供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医疗保险的保险人:即医疗保险的提供者、管理者和经营者n n2 2医疗保险投保人: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人医疗保险投保人: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人n n3 3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人n n4 4医疗服务提供人医疗服务提供人n n三、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内容三、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内容n n ( (一一) )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制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制n n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愿性商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愿性商业健康保险共同组成业健康保险共同组成n n( (二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n n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结合n n( (三三) )覆盖范围覆盖范围n n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业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n n( (四四) )缴费比例与个人账户规模缴费比例与个人账户规模n n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n n( (五五)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n n根据国务院根据国务院4444号文件,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号文件,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给予补贴和职工,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平衡的原则确定n n( (六六) )医疗保险合同制医疗保险合同制n n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险合同,规定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险合同,规定服务和付费条件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一方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务和付费条件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一方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一方是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一方是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n n( (七七)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n n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n n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审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计部门负责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四节工伤保险制度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征主要有:①它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②它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劳动者不承担缴费义务;③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④其覆盖范围包括全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一)工伤赔偿的归责原则1法理基础1)现代劳动法理论2)现代损害赔偿责任理论2这两项原则的核心内容(1)凡是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雇主和企业,都有可能对雇员造成职业伤害;即使有时职业伤害是由于雇员自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但也绝非工人自愿,雇主仍需承担全部责任;(2)(2)因为生产设备和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条件关系到因为生产设备和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条件关系到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安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安全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就是雇主的责任;即全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就是雇主的责任;即使在雇主和企业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使在雇主和企业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只要对工人确实造成人身伤害,雇主和企业就要只要对工人确实造成人身伤害,雇主和企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业化大生产中生产成本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业化大生产中生产成本的必然组成部分必然组成部分3)(3)因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工人因因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工人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工人操作过失无关,因此这一赔偿不能因工人与工人操作过失无关,因此这一赔偿不能因工人操作的过失而减少。
工人操作的过失应从教育和操作的过失而减少工人操作的过失应从教育和纪律惩罚中去处理纪律惩罚中去处理(二)我国关于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归责的规定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3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若承包人有用人资格,就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则由有资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伤事故承担连带责任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5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转换工作单位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 三、工伤保险事故的范围三、工伤保险事故的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伤害的;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4.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的;5.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事故下落不明的;6.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到伤害的;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但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者视同工伤:1.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2.醉酒导致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3.3.自残或者自杀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程序(一)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二)劳动鉴定和评残制度(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工伤保险待遇,又称为工伤保险津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内容:1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2治愈后的伤残待遇。
3工伤死亡补助五、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按照“雇主责任”原则,工伤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地方财政的资助组成法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成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45条、46条、47条和48条的规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n n六、工伤保险监督管理第五节失业保险制度一、失业与我国的失业问题一、失业与我国的失业问题失业是现代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失业是指已经就业的劳动失业是现代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失业是指已经就业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岗位和机会失业包括全部失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岗位和机会。
失业包括全部失业和部分失业、短期失业和长期失业、青年失业和其他失业和部分失业、短期失业和长期失业、青年失业和其他失业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业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面:1.1.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供大于求2.2.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3.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4.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
5.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二、失业保险及其特点二、失业保险及其特点( (一一) )失业保险的定义失业保险的定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二二) )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1 1普遍性2 2强制性3 3互济性 (三三) )失业保险的发展沿革失业保险的发展沿革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1.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2.2.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3.3.支持了企业改革支持了企业改革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2 2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①①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②②财政补贴;财政补贴;③③基金利息;基金利息;④④其他资金其他资金3 3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4 4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5 5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水平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水平6 6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与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与管理其特点:其特点:①①强制性②②无偿性③③固定性第六节生育保险制度一、生育保险的概念一、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
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生育保险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1.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2.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3.3.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沿革三、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产假2生育津贴3医疗服务 第十六章社会救济制度第一节社会救济制度概述一、社会救济的定义社会救济是现代国家中得到立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获取社会救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社会救济制度的目标是克服贫困3社会救济制度满足的是最低生活需求以针对致贫原因不同,社会救济制度相应设立的项目来划分可以分为:1孤寡病残救济2贫困户救济3失业救济4自然灾害救济二、社会救济的特征二、社会救济的特征社会救济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社会救济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既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也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也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其基本特征有:其基本特征有:1 1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财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财政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为此承担缴费义务,符合条政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为此承担缴费义务,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济。
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济2 2社会救济的潜在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如符合法定接受社社会救济的潜在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如符合法定接受社会救济的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负责社会救济的部门会救济的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负责社会救济的部门申请即可获得救济申请即可获得救济3 3接受社会救济者必须存在贫困事实一般是通过家庭经济接受社会救济者必须存在贫困事实一般是通过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来审核申请社会救济的公民的收入情况,以确定情况调查来审核申请社会救济的公民的收入情况,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接受社会救济的法定条件其是否符合接受社会救济的法定条件4 4社会救济制度提供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即维持最低生活标社会救济制度提供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即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需要的生活费及生活用品准所需要的生活费及生活用品三、建立社会救济制度的意义1建立社会救济制度,有利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2建立社会救济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3建立社会救济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4建立社会救济制度,有利于弥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第二节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一一)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二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定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定义1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2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而建立的一项新型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而建立的一项新型社会救济制度n n归纳起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鲜明归纳起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的特点:①①科学性②②统一性③③权威性2 2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依据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依据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①①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所需要的物品的种类和数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所需要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量;②②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费用;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费用;③③市场综合物价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指数;指数,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指数;④④居民的平居民的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⑤⑤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入状况;⑥⑥其他社会保障标准。
其他社会保障标准3 3制定、批准、公布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定、批准、公布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程序标准的程序 (四四)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及其管理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及其管理监督二、灾害救济灾害救济是当公民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个社会救济项目三、农村救助与扶贫(一)农村扶贫工作农村扶贫是国家以资金支持和技术输入等方式对农村贫困户和贫困地区予以资助,以帮助其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提出了我国今后10年的扶贫扶贫工作的具体内容和途径有:①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作为贫困地区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②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③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④加大科技扶贫的力度;⑤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⑥积极稳妥地扩大贫困地区劳务输出;⑦稳步推进自愿移民搬迁;⑧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 (二)农村“五保”制度我国农村“五保”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所谓的“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
1994年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规范化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②无劳动能力的;③无生活来源的“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①供给粮油和燃料;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④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⑤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政府规定五保”的供养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一、社会福利概述(一)社会福利的概念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社会福利涵盖了政府和社会为国民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和保障的各项内容换而言之,凡是政府和社会提供的为提升国民的物质和精神水平而采取的措施都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社会福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由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和公共服务( (二二) )社会福利之特征社会福利之特征1 1社会福利是以全社会力量给予支持的。
社会福利是以全社会力量给予支持的2 2社会福利具有普惠性社会福利具有普惠性3 3社会福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业性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业性社会服务 (三三) )社会福利的意义社会福利的意义1 1社会福利事业之发展有利于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社会福利事业之发展有利于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需要生活需要2 2举办社会福利将促进社会成员精神生活的满足举办社会福利将促进社会成员精神生活的满足3 3举办社会福利也是满足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举办社会福利也是满足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二、社会福利法二、社会福利法( (一一) )社会福利法的立法宗旨社会福利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是立法者对某一类法律规范设立的终极目立法宗旨是立法者对某一类法律规范设立的终极目标,也是这些法律规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标,也是这些法律规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二二) )社会福利法的调整对象社会福利法的调整对象1 1社会福利关系:即由国家提供资金在公共教育、社会福利关系:即由国家提供资金在公共教育、医疗、卫生、老年人保障、妇幼保健、残疾人保医疗、卫生、老年人保障、妇幼保健、残疾人保障等领域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障等领域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 2集体福利关系:集体福利也称职工福利,是由单集体福利关系:集体福利也称职工福利,是由单位筹资为主,国家出资为辅建立补贴制度和集体位筹资为主,国家出资为辅建立补贴制度和集体福利措施,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便利,减轻职工福利措施,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便利,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一项集体福利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一项集体福利性事业三、社会福利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战略(一)深化福利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实现福利社会化(三)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福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四)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在社区的落实(五)努力建立一支庞大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第十八章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第一节社会优抚制度概述一、社会优抚制度的含义一、社会优抚制度的含义社会优抚制度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庭设立的一项特殊社会优抚制度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庭设立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措施,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政的社会保障措施,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以提供津贴、策的有关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以提供津贴、服务和安置条件等方式,在就业、入学、救济、服务和安置条件等方式,在就业、入学、救济、贷款、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以确保其受人贷款、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以确保其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和一定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尊敬的社会地位和一定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并完善社会优抚制度,对鼓舞军队广大官兵建立并完善社会优抚制度,对鼓舞军队广大官兵士气及调动群众参军卫国的积极性,以及保障优士气及调动群众参军卫国的积极性,以及保障优抚对象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巨大的积极作用抚对象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巨大的积极作用二、社会优抚的特征二、社会优抚的特征 ( (一一) )优抚对象的法定性优抚对象的法定性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优抚的对象包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优抚的对象包括:括:1 1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2 2革命伤残军人革命伤残军人3 3复员退伍军人复员退伍军人4 4军人家属军人家属5 5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军官、文职干部 (二二) )责任主体的明确性责任主体的明确性我国我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明确规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三)优抚内容的综合性对军转干部提供的离退休待遇或就业安置,对革命烈士家属和伤残人员的抚恤等,具有社会保险的特征;对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和现役军人家属提供的扶持生产、帮困济贫等政策措施,具有社会救助的特征;而为优抚对象提供的乘车、船、飞机等的优惠及优先解决其住房、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医疗、工作调动等特殊待遇,又有了社会福利的性质。
所以说,社会优抚制度是一个以特殊社会群体为保障对象的综合社会保障体系(四)待遇标准的激励性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普通国民的保障标准,军转干部的离退休待遇要高于地方同等级别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军人的抚恤标准也要高于一般劳动者的工作抚恤标准这与被保障对象为国家所做的牺牲、贡献是密切相关的这样的待遇标准,对保障对象来说,稳定可靠、吸引力大,对军队建设有强大的激励作用(五)实施措施的规范性由于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优抚制度自建国时就开始建立,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形式、保障手段、管理体制等做出明确规定,各种规章制度相对健全,从而在具体实施中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与中国现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乃至社会保险相比,针对军人的社会优抚在实施中显然更具规范性(六)保障目标的双重性一方面,社会优抚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因而具有物质保障性;另一方面,通过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又具有褒扬革命军人,对全体国民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意义,因此又具有政治褒扬性正是这二者的结合,使我国的优抚制度有了自下而上广泛的群众基础,激励着军人为国家无私奉献。
三、社会优抚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社会优抚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社会优待一、社会优待社会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及其家社会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优惠措施,提高其生活质量、褒扬其为社会作出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优惠措施,提高其生活质量、褒扬其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优抚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优待主要包括:特殊贡献的社会优抚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优待主要包括:( (一一) )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 (二二) )对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对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 (三三) )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 (四四) )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二、社会抚恤二、社会抚恤( (一一) )死亡抚恤死亡抚恤1 1一次性抚恤一次性抚恤2 2定期抚恤定期抚恤 ( (二二) )伤残抚恤伤残抚恤伤残抚恤的对象是伤残军人,主要包括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的对象是伤残军人,主要包括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现役和退役军人,主要采用提供津贴和因病致残的现役和退役军人,主要采用提供津贴和提供康复服务的形式,目的是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提供康复服务的形式,目的是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和身体康复。
生活和身体康复根据抚恤金的形式,伤残抚恤又分为:根据抚恤金的形式,伤残抚恤又分为:1.1.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2.2.伤残保健金伤残保健金三、安置保障三、安置保障( (一一) )退役安置退役安置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其他安置所需的资金和服务,以保证其尽快适应社其他安置所需的资金和服务,以保证其尽快适应社会、安居乐业的社会保障项目会、安居乐业的社会保障项目1退役安置的对象2退役安置的原则1)不同退役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将转业、退伍和复员等不同情况加以区分,采取不同的安置原则和办法(2)部队和地方共同培训的原则3)妥善安置原则3退役安置的形式退役安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①提供资金②提供服务二)离退休安置1离退休安置的对象2军人离、退休的条件1)军队干部离休条件2)军队干部退休条件(3)落实政策的原系军队干部和原属部队系统的在编和非编单位的职工,经平反纠正后,丧失工作能力,符合退休条件的,由部队按照地方干部、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改办退休4)志愿兵退休条件3离、退休待遇1)生活待遇2)安置去向3)家属子女的安排。
4)其他待遇四、社会优抚的资金社会优抚的资金是优抚保障的物质基础一)资金来源1预算内资金2预算外资金(二)资金管理1.坚持专款专用原则2.坚持重点使用原则3. 坚持走群众路线原则五、社会优抚的管理体系1.军队系统管理机构2.地方系统管理机构第三节社会优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中国社会优抚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一、中国社会优抚制度的现状及不足1.1.抚恤标准过低,导致优抚制度的保障功能弱化抚恤标准过低,导致优抚制度的保障功能弱化2.2.优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导致在资金上只优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导致在资金上只能依靠财政拨款能依靠财政拨款3.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的转变,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的转变,我国退役安置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国退役安置面临很多新的问题4.4.优抚制度中的有些内容需要将有关规定进一步优抚制度中的有些内容需要将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具体化、明确化二、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二、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1.1.社会优抚保障方面,应逐步形成社会优待、抚恤社会优抚保障方面,应逐步形成社会优待、抚恤补助、医疗减免、孤残养护、扶持生产、褒扬宣补助、医疗减免、孤残养护、扶持生产、褒扬宣教相结合的多层次的优抚保障制度体系。
教相结合的多层次的优抚保障制度体系1)(1)建立抚恤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同建立抚恤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同步增长的机制步增长的机制(2)完善医疗减免制度,使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妥善解决3)改革抚恤的方式,改单纯发放抚恤金为发放抚恤金与扶持抚恤对象发展经济相结合的方式,变“输血”为“造血”4)拓展优抚资金的来源渠道,合理分担优抚资金5)切实加强社会优抚的制度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社会优抚中的责任和义务2.社会安置保障方面,具体应采取如下措施:(1)加快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发展规划,这是解决安置中供求矛盾的最重要措施 (2)改革安置保障的方式,提高安置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3)逐渐改变直接安排就业的保障方式,使安置保障转变为经济补偿为主的安置模式4)完善安置保障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开展安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