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益法下所得税差异的会计处理.docx
5页权益法下所得税差异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投资核算方法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权益法下投资收益造成的所得税差异却未涉及本文根据该准则的规定,结合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办法,探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所得税差异和实际分回利润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所得税差异的会计处理 第12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按权益法记账的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在投资方分得其在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其将要支付的所得税款,应当在投资方确认利润时记作递延税款;当有理由假定投资方利润将不进行分配,或虽然分配但又不会产生纳税负债的,可作为一个例外 目前,我国在权益法下核算对联营公司的投资时,在会计期末按被投资公司年报中的净利润乘以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由于该项投资收益并不是实际分回的利润,税法中并不确认该项投资收益,因此,要看投资双方所得税税率是否一致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小于或等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即该项投资收益以后不需补税,不会产生纳税负债,可将其视为一个“例外”,作为永久性差异,从当年利润总额中剔除,不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以后也不用再补交税款。
投资方当年应交所得税=×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即以后实际分回利润时需要交税,则将其列为时间性差异具体处理时,先从利润总额中剔除该项投资收益以计算当年的应纳所得税,再计算应补交税款,作为当年所得税费用,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作为一项纳税负债具体计算步骤 ①投资方当年应交所得税=×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其中,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年报净利润×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②应补交税款=被投资方年度分配预案中分配现金股利总额÷×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该项递延税款要待到实际分得利润时才需上交 二、实际分回利润时的会计处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得以实施,而股东大会批准的最终方案可能对预案作出修改因此,实际分回利润时,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最终方案与分配预案是否一致,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实际分配方案与预案相同,则,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实际分配方案与预案不相同,则应计算差异部分应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根据配比原则,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所对应的所得税费用应由实现利润的那一年承担,而不能由实际分得利润年度承担,所以应调整实际分得利润年度的期初未分配利润。
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实际分得利润大于预案利润,应多交所得税款=÷× 借:递延税款,期初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 ②实际分得利润小于预案利润,应少交所得税款=÷× 借:递延税款;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转回去年多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收股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