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务教育初中学校新版章程.doc
16页义务教育初中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方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方面实施素质教育,加紧学校发展,深入强化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意识,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义务教育法》、《中国老师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宁强县第一初级中学,其前身为创办于1978秋季年宁强县城关中学,因邵逸夫中捐资易址新建,1999年3月更名为宁强县逸夫中学,3月整体迁入原宁强一中校址,更名为宁强县第一初级中学学校隶属于宁强县教育体育局本校经登记同意,是含有法人资格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为初中三个年级,每个年级为20个教学班,累计60个教学班第三条:办学宗旨:坚持“三个面向”,深入落实践科学发展观,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强素质,铸品牌,让每一个学生全部得到关爱和发展”为目标,以老师专业化发展为关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升教育质量,不停完善和增强学校服务功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方面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理念:植一片梧桐,撒一方绿荫办学目标:打造品牌学校,享誉三秦大地近期目标:优化办学环境,优化师资力量中期目标:提升综合实力,铸造校本特色远期目标:创建教育品牌,造福一方学子第五条: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校训:德馨尚美,厚学敏行校风:求真求是,日新日进教风:厚生乐教,精研善导学风:自信乐学,博闻善思第六条:校歌:《欢唱·翱翔》第二章 学校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学校享受下列权利:(一)根据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二)依据《中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对应学业证书、证实。
三)依法聘用老师及职员,实施奖励或处分;(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设施和经费;(五)依法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第八条:学校应该推行下列义务:(一)学校依据《中国教育法》要求,实施初中阶段三年基础教育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根据二十一世纪人才培养要求,尊重教育规律,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教育质量,创设友好校园环境,坚持学校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主动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老师及其它职员正当权益;关心老师和学生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员多重保障体系四)以合适方法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及其它相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相关要求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收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为保障教职员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该推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停改善教职员办公条件二)提供必需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具三)对老师在教育教学、教研及各项工作中发明性成绩给激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员阻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其它侵犯师生正当权益行为五)学校制订《教职员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员奖励和处分第三章 学校管理第十条: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教体局聘用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方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收教育行政部门评定、检验、审计和监督,接收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监督第十一条:校长含有下列权利:(一)重大事务决议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有最终决定权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要求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员聘用三)设施、设备购置决定权和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施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外,有权决定通常建设项目标列项和实施四) 教育教学工作指挥权坚持三个“面向”办学方针,全方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全方面实施素质教育,主动实施课程改革五) 对教职员、学生实施奖惩权力六)自主招生权按宁强县教体局相关招生要求,确保学区内适龄少年入学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第十二条:校长应推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照《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基础标准,依法治校;(二)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发展计划;(三)接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指导和监督,实施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和指示,定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四)提出副校长人选,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聘用和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员;(五)落实实施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严格实施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老师学习政治和钻研业务,重视培养班主任、中青年老师和业务骨干;(七)管理、使用学校设施和经费,加紧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方法,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十)协调并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形成良好育人环境;(十一)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党支部,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各项任务外,充足发挥党支部政治关键作用,经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老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教育,确保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健康运行其在学校任务关键包含:(一)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认真抓好党组织本身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充足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先锋模范作用;(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领导,充足调动群团组织主动性;(三) 建立健全学校党员干部教育、考评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学校干部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四) 主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议;(五)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第十四条:学校设副校长两至三名,由校长提名,县教体局考察聘用副校长是校长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校长外出代行校长职权第十五条:学校设行政办、教导处、教研室、政教处、总务处、安保处等职能处室各处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依据需要设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报县教体局考察聘用,并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推行对应职责第十六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和工会教职员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一)听取校长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重大事项提出提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提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员给予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管理人选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员正当权益五)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标准上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常设机构,接收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领导,配合学校全方面落实党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员,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老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形成,发挥主动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据《中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实施第十七条: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接收学校党支部领导,配合学校全方面落实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主动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实施第十八条: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日常工作机构,组员为学校党、政责任人和职能部门、工会责任人行政会由校长主持,关键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落实实施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及工作第十九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计划、咨询、论证机构由校长任主持,组员由学校党、政、工、团责任人和老师代表组成。
校务委员会标准上每个月召开一次第二十条:建立年级管理机构,各年级设年级主任1名、副主任2名、干事各1名,负责对年级全方面管理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础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联络责任,根据各处室和年级组安排开展工作学校成立家长学校,设置家长委员会,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三年制订一份发展计划,认真落实计划各项目标任务,并形成和健全机制,坚持学校可连续发展第二十二条 依据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据国家和上级教育工会要求实施校务公开制度第四章:教职职员第二十三条:老师应该享受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足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酬劳,享受国家要求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带薪休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经过教职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六) 参与进修或其它方法培训。
第二十四条:老师应该推行下列义务:(一)遵遵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实施学校工作计划,推行老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基础标准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率领学生开展有益社会活动;(四)关心、珍惜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五)推行人人全部是德育工作者职责,常常和学生家长取得联络,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六)阻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其它侵犯学生正当权利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七)不停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二十五条:学校实施国家老师资格制度和老师专业技术聘用制第二十六条:学校按上级要求保障老师享受政府拔给工资、福利待遇,努力改善老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二十七条:学校按上级要求每十二个月对老师德、能、勤、绩进行客观、公正考评第二十八条:学校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及质量奖惩制度老师在教育教学、校本教研、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或向上级推荐给表彰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失误老师给予教育、批评、纪律处分、经济处分或解聘、解聘等处理。
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学校有依法追偿权利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员正当权益,对于教职员合理诉求,由学校给处理处理,超越学校权限,由学校工会转述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五章 学生第三十条:学生享受下列权利:(一)学生享受法律、法规要求接收平等教育权利;对学校或老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二)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多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老师教育教学工作;按老师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三)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取得奖学金、助学金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取得公正评价,完成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业证书五)对学校给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第三十一条:学生应该推行下列义务:(一)接收学校和老师教育二)遵遵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四)保护学校多种设施不受损坏,维护学校荣誉和集体荣誉五)如实向老师和。












